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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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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109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是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概算、招投标文件、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合同、结算进行审核。县发改、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工作。

二、概算审核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概算超过估算10%(或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初审并经县规划委员会审核后由县政府批准。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先按规定报批后再进行概算审核。

第五条县发改部门根据县财政部门审核的概算进行立项审批。

三、招标文件、预算、合同审核

第六条招标文件审核: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和结算的条款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依据财政审核意见编制正式招标文件,正式招标文件(含施工图造价文件)须送县财政部门备查。

第七条预算审核:县财政部门对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预算超批复概算的,须经县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预算(标底)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或预算超批复概算但未经县政府批准的,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施工合同审核:县财政部门对施工合同中计价和结算方式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须送县发改、财政部门备查。

四、过程造价控制及结算审核

第九条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对签证单应明确签证意见,除现场管理人员(二人以上)签字确认外,还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签证日期。签证内容应注明条数,且在最后一条后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盖资料章、技术章等的资料一律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条设计变更: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须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和修改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由设计人员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并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

因变更设计使投资超过项目概算5万元(含5万元)的,应向县发改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县发改部门会同建设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由县发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超过项目概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县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资金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隐蔽工程:增加造价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县财政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天到现场参加审核确认。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不予列入结算造价。

第十二条材料价格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单要注明材料的名称、价格、规格、品牌、产地、使用时间,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不得事后记录和虚假记录。严禁在结算审查时搞突击签证,核增工程造价,县财政部门对签证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材料采购:材料采购原则上不进行甲供方式。

第十四条绿化工程:以质量验证书和详细验收清单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详细验收清单应按苗木名称、数量及规格逐栏填写清楚。

第十五条单独土石方平整(回填)工程:须提供县规划、土管测绘队或者法定社会中介测绘机构确认的土地原始标高及土地平整后现状标高的图纸。

第*条结算资料送审:结算资料须一次性全部送达县财政部门,未经县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补充核增造价的结算资料。

第十七条材料价格通报制度:各国有投资公司按季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签证材料价格,县财政部门及时进行汇总通报。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以财政部门自审为主。竣工结算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应统一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县招投标中心统一招标确定社会审核机构,县财政部门应对其审核结果进行全面复核。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应抄送县审计部门,县审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幅度不低于10%。社会审核结果与复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县发改部门应参照县重大项目稽查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县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要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效能监察,把控制投资作为监察和稽察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选择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报县政府。

六、罚则

第二十二条造价控制责任落实: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造价控制各环节的内部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项目管理的责任人。相关制度及责任人员名单及时报县监察、发改、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结算审核中发现责任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发改、监察、审计和主管部门通报,由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监管:建设、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招标、工程监理、结算审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及我县有关规定,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县财政部门拒付其社会中介服务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设计单位不按批复概算额度设计或发生重大差错的;

2、招标单位弄虚作假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发生重大差错的;

3、监理单位对签证内容弄虚作假或发生重大失职的;

4、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对概算、预算、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严重失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