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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医师定期考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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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8号)、省卫生厅《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93号)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杭卫办〔〕35号)精神,决定开展第二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我局注册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即《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日期在年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

变更到我区的医师,其执业证书更换后导致无法查验首次注册时间的,按照资格证书取得的时间推算,即年及之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下一轮考核。

执业级别从执业助理医师变为执业医师的,其时间认定按照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取得的时间计算。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周期

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段为年1日至年31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均应在上述期间取得。在此期间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原单位的医师行为记录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三、考核机构

按照考核机构条件,区人民医院、区笕桥医院申请作为本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经审核,同意区人民医院和区笕桥医院作为本次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辖区各医疗单位以艮山西路-艮山东路为界,路北的机构由区笕桥医院考核,路南的机构由区人民医院考核,分支机构横跨该路两侧的,以其上级机构所在位置确定考核机构。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由区人民医院考核。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测评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本次考核采取理论考试的方法。

五、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对年26日前已经执业的,执业经历满12年的认定依据依次是执业证书注册时间、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发证时间,三种证书之一能够证明其在年31日前执业的,即可执行简易程序。

其他医师的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六、考核步骤

1.考核机构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单位医师参加考核。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将需要参加本次定期考核的医师信息填入《市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于年30日前报考核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前述规定内容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3.上报材料须包括本考核周期内的《市医师行为记录表》复印件。医师行为记录中所在单位的表彰奖励是指单位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是指取得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项目。可以认定为良好行为的包括各级行政部门颁发的表彰证书及本单位结合年度考核颁发的院级先进证书,但不包括科室内部先进或单位颁发的非医疗业务方面的单项奖励。

4.本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宜程序的,填写《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申请表》,连同该医师的有关证明材料、《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定期考核表》,于年30日前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5.按照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其有关证明材料、《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定期考核表》,于年30日前报考核机构审核。

6.考核机构将对执行一般程序的医师进行考前辅导,具体辅导时间及考试时间等事宜由考核机构确定并报卫生局批准。参加考试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七、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区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我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八、提前考核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提前考核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填写《市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报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在提前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辖区卫生局确认后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提前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可由原考核机构转交新执业地点主管考核机构。提前考核从年1日起开始执行。

在30日至31日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医师变更手续,以防止医师在两地均无法完成定期考核。

九、其他事项

1.市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市医师行为记录表、区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在报送纸质报表时,须同时报送电子版报表。

2.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及时领会文件精神,努力圆满完成本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