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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环保工作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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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生态市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镇街、高新区园。实行百分考核制,得分90分以上为实绩突出,80分以上为实绩较好,60分以上为实绩一般,达不到60分为环保工作不合格。环保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合格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不得参加区级综合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

第二条加强环保工作组织领导(3分)。相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将环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专题会议两次以上。组织领导不到位、会议召开不及时的,酌情扣分。

第三条按要求制定生态市区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3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将辖区内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纳入规划范围的,不得分。因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不执行上级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或者小城镇建设不符合“十二五”环保规划要求,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环境质量下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推进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15分)。严格落实《区生态市区建设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生态建设年度指标及项目任务。未完成的,发现一项扣5分。

第五条强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15分)。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事先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建设手续。项目审批率及“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记满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而办理立项、用地、设计等手续的,发现一起扣5分。“三同时”达不到要求的,发现一起扣5分。新建或未按规定取缔上级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的,发现一起扣5分。

第六条抓好污染物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20分)。督促辖区内承担减排任务的企业按时完成预定污染物减排任务。达不到减排目标的,扣5分。因对限期治理、停产、停业或关闭排污企业的决定配合组织不力,以及纵容、包庇、放任辖区内所属排污企业闲置、拆除或者非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不到环保控制要求的,发现一起扣5分。阻挠、限制环保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扣2-5分。未积极协助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工作、导致监测任务无法完成的,发现一起扣2-5分。

第七条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政策(5分)。督促所辖企业依法、足额、按时缴纳排污费。未及时缴纳的,视情节轻重扣分。

第八条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4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机关干部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每年集中学习两次以上。未达到规定学习次数,每少一次扣2分。

第九条扎实做好环保工作(20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预防环保违法案件,并及时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案件处理率达100%,处结率达95%以上。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未及时报告或未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妥善处理、引发群众上访的,视情节轻重扣2-10分。因工作不力导致环境污染事件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发现一起扣5分。发生重大越级上访案件或重大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其他工作(15分)。按要求及时向环保部门报送相关表格和数据,按时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临时性环保工作任务。未及时报送资料的,发现一起扣0.5分。瞒报拒报资料的,发现一起扣2分。未按时完成污染源限期治理、取缔非法炼金等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每有一项扣10分。

第十一条加分事项。

(一)鼓励积极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等活动及生态型工业园区建设,获得一项奖励加10分。

(二)在本辖区内积极开展清洁生产、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绿色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每完成一项加5分。

(三)因环境保护工作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每一项奖励加10分。

第十二条各镇街、高新区园要于每年前按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并向区环保部门报送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区政府成立由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工作组,次年一月按照本办法对各镇街、高新区园上一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区通报,并与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起施行,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