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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执行是借助国家强制力,达到实现债权人债权,维护法院判决权威的司法程序,然而,"执行难"是目前困扰法院执行部分的最大难题。"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难在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强制执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是对财产的执行,能否找到债务人的财产,影响到执行的实际效果,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的最终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执行财产调查的主要制度之一,可有力解决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
一、目前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漏洞
20__年,我国重新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大量修正,进一步扩大了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范围,增强了执行威慑力,但是却未对"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基本执行制度做出进一步规定,"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制度"形式化趋势在立法上未能得到修正,"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调查及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构成我国执行程序中的整个财产调查制度,但因"财产申报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财产调查制度"应有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财产申报主体范围狭隘,形式单一导致申报障碍。现有法律只是规定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但是如若被执行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无行为能力人,是否能够当然免除其财产申报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能否被?另外,现有法律规定财产申报的形式只限于书面形式,没有规定口头申报的形式,被执行人申报方式不够方便、灵活,不利于被执行人配合。此外,全国并没有统一的申报格式,财产申报通知的格式也不统一,申报的财产也不明确,法条采取简单列举的形式确定申报的内容,没有对财产申报的内容做具体划分,也没有明确申报的同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这也造成实务中出现有财产即使已经申报但也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
第二,现有民事制裁手段难以落到实处,罚款拘留被形式化。由于社会诚信的缺失,相当一部分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立即失踪躲避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在审理立案阶段便开始消极应诉或不应诉,甚至使法院被迫公告送达乃至缺席审判。在执行阶段,即使对该些去向不明的被执行人做出罚款或拘留决定,也因为难以找到处罚人,难以实现对其制裁。并且,罚款也需要有钱可罚,当债务都难以履行,执行标的尚难到位,罚款也只是一句空话。另外,在拘留适用中,因高血压等病常见,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法适用。此外,现在法院提倡将"调解"贯彻到审执全过程,在当事人没有要求没有十分必要时,为减少"麻烦", 对于"拘留"与"罚款"一般都是轻易放过,这种做法也严重"牺牲"了司法权威。
第三,现有民事制裁手段难以对被执行人形成执行威慑,对违反申报义务并没有[:请记住我站域名/]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有法律规定仅仅对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虽然20__年新民事诉讼法对个人与单位妨害民事执行的处罚金额进一步提升,对个人的罚款金额限额提升至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限额也提高至100万元,但是按照常理来讲,如果他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可得到的利益可能远远大于罚款的最高额,他就会敢冒风险。同样,如若拘留15天,甚至30天便可"免除"法院执行,那么被执行人也会选择接受拘留。
第四,财产申报内容难以有效查证。尽管20__年新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协助执行财产单位由"金融机构"扩充为"有关单位",但是对于第三方债权、现金储蓄等财产,很难做到确切核实。即使被执行人虚报财产,但也难以对其进行制裁,这直接影响了整个制度的实际效果。另外,对于案外人财产转移问题,明知道是"规避执行",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的认定,需要民事审判庭进行认定。此类种种问题,仅凭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制度这一个制度难以解决的,必须要有相应的其他的制度保障,比如说社会信用体系的设立、财产登记和公示体系的健全、协助执行制度的完善等。
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制度完善路径
(一)完善对财产申报中的程序设定
一是做好法律和风险释明工作。根据我国实际,虽然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真正熟悉法律制度的人毕竟是少数,所以法院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法院即要告知其所应具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告知其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等执行风险。在被执行人接收执行通知时,也应当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是新兴事物,应当着重提醒申请人具有的权利,及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告知风险,明晓厉害,做好意识宣传深入工作。据悉,很多涉访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其对法院或法律的不满根源在于"不清不楚"。
二是延伸充实财产申报主体。执行程序中财产申报的主体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根据各诉讼主体的的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各被执行人所实际应当承担的申报主体亦有区别。自然人当然应当由其被执行人本人承担申报义务,如若法人作为财产申报义务人时,应当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申报主体,但如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是财产申报义务人时,应当规定由其业主或合伙人承担财产申报的义务,当所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时,该业主或合伙人还应当同时申报其个人家庭财产。对于具体申报人不单限定为被执行人被人,还应当包括被执行人财产的代管人或者继承人,被执行人也可以委托人承担财产申报的义务。
三是细化财产申报内容。我国法律现已通过《若干意见》对执行程序中财产申报的内容做出较为细致的限定,但是,也应当对其范围进一步细分,并付诸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比如自然人申报的内容应当可以包括家庭成员状况,婚姻状况及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工作单位、从事的岗位、工资收入及是他收入、房产状况及居住情况、存款情况及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名称、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对外债权债务情况、家庭财产物品清单、外出打工、出国、
旅游或其他性质长时间外出情况等。而对法人等其他组织申报的内容,则应当着重申报:实际投资者、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公司或组织的全部银行账户及账户余额、挂靠在公司名下的动产及不动产、公司固定资产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公司的无形资产状况、公司长短期投资状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此外,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或现有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可据案情,适当裁量要求其申报家庭财产,或让相关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收入及家庭状况证明。
四是丰富财产申报的内容及后续财产申报情形。现有法律将财产申报的形式限定为书面,但是当被执行人无法书面申报,应当允许被执行人口头申报,由执行人员采集口头申报录音,或传唤申请人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听证,做好相关笔录,或其他申请人可以认可的申报方式。此外,应当严格后续财产申报。现有法律只是规定被执行人后续财产发生变化,需要向法院进行申报,但是哪些情况属于财产变动范畴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对典型的财产状况做出细化说明。此外,可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申报财产,财产变动状况交由申请人酌定和执行法院裁量,被执行人重要财产处置必须报请执行法院批准。
(二)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体制联动"执行网络
一是实行听证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财产进行对质,是完善对财产申报配套制度的关键。申请人具有当然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当然义务,法院具有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当然职权。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如何核实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财产的真实、全面?除了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与申请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法院查清的财产状况进行对比核实外,法院可组织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进行庭前听证,申请人可就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进行询问,并由被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被执行人如无法证明,法院可以据此认定被执行人虚假申报或隐瞒不申报,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此外,被执行人如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足以供执行,实行听证也可以让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法院可据此在促成双方和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强化法律责任。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刑民责任衔接有助于增强执行威慑。被执行人拒绝申报、隐瞒申报、虚假申报其财产状况之所以称为司法实践的常态,主要是因为现有法律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处罚较小、较轻,以及法院在实践操作中也一般选择避免运用该些强制性措施,未对被执行人形成一定的执行威慑。现有20__新民事诉讼法也只是将被执行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提升,但在司法拘留上仍无法构成威慑。根据现有法律,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财产申报义务,完全可以课以更长时间的司法拘留处罚,严重者,甚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做到"查的到,控的住,罚的了,严肃执法"。
三是加强司法征信建设。落实好财产公示登记制度,辅之于媒体、社会监控,构建社会诚信体系。20__年新民事诉讼法将司法诚信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执行阶段,也应当加强诚信建设。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不配合人民法院实行执行措施,都是不诚信的行为。对此,法院可以建立债务人名册,或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规避执行名册,通过登记征信系统,或公布于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扩大社会影响力,影响被执行人信誉,以此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此外,针对法院"难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情况,应当完善并落实到财产公示登记制度,针对公民所拥有的具有一定价值数额的动产、不动产,相关部门都应有据可查。由此,也可以进一步增强执行威慑。
四是平衡执行强制力。以情克"钢",做好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工作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工作。当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时,如若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财产可供执行到位,法院可据此促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为平衡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可以适当免除被执行人的执行费,或积极促成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调解决案件,尽量避免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如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中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可以组同申请人,对被行人现有财产进行清点或予以重整,清点或重整应当经申请人知道,甚至可以让申请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据此增添申请人的精神与情感的慰藉。由此达成执行和解,也在一定程度上暂时解放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压力,让其轻装上阵,或许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尽快实现对申请人的债权。
五是设立执行风险基金。通过债权转嫁方式,为被执行人暂时免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设立执行风险基金是指由国家机构设立执行难困助基金,法院或相关部门参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财产申报听证,在对申请人及被执行人情况了解基础上,对经济困难、债权无法实现的申请人予以执行救助,对相信被执行人暂时无经济困难但以后有能力支付完欠款情况等被执行人暂时垫付执行款项以尽快执结案件。长期的执行实务可知,法律所确立的债权人的权利一般都可实现,关键是实现的时间有长有短,而作为单个的申请人,其没有精力与时间去承担几年,甚至是十几年的诉累。因此,对一些"坏账"被执行人,申请人确实急需执行款"救命",基金组织可以转接这一部分债权,先行给付被申请人涉案执行款,但获得该申请人所拥有的法律文书所确立的债权,基金组织可以依法随时向人民法院进行主张,要求恢复执行。这样,即可以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让无力支付债务的被执行人可以暂时免除被执行压力,积极进行生产创造生活,恢复活力,以期尽快实现债权。(编辑:琛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