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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水煮青蛙?新《劳动合同法》考验运营商人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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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正式实施还有近两个月的时间,新《劳动合同法》却已经引起了不小的风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可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一边,这意味着一个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形成和享受“永久员工”的待遇,用人企业则被迫面临较以往更高的人力资源成本。

包括电信运营商在内的国有企业并不是新法案管制的重点,但正如业内专家所言,电信运营商也面临一场人事困局,即如何在形成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缓解人力资源经营中出现的惰性,适应电信业的转型需求和高度竞争。

固网运营商应对积极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同运营商的反应各不相同,其中固网运营商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行动比较积极。

据广东、江苏电信的基层员工透露,目前省公司方面已成立了专门针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小组。广西电信一位员工告诉记者,目前,其所在人力资源部重点关注劳动合同订立、修改、解除、终止等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其次专门就派遣制用工的管理、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等进行专题研究。

中国网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步伐走得更快。浙江网通人力资源副总经理金慧宁也透露,网通正在集团层面对内部规章制度做统一修订,诸如“严重违纪”、“营私舞弊”等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款都在重新界定中。

相比之下,移动运营商的动作稍显迟滞。记者电话连线中国移动相关负责人时了解到,公司人力资源方面暂时没有针对新《劳动合同法》有所动作。

不过,中国移动的一些省级公司已经进行了细微的调整。记者获悉,北京移动的人力资源部门已经于11月初,在内部ERP系统上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提供了两个选项:一是同意续签合同期为1年至10年;二是同意续签合同期为无固定期限。但没有提供新法中对“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修改的条款。

人才结构性矛盾凸现

同样面对新《劳动合同法》,为何固网运营商的应对更积极?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力资源专家告诉记者:“这些运营数十年的老企业,在过去的时间里积累了很多问题,需要时间去处理,从而有一个逐步消化的过程。”

事实上,作为历次电信改革的母体,固网运营商承担了几次分营中大量退休、附属企业员工的负担,冗员问题也更为深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李平曾透露,中国电信的员工数大于其他五家基础运营商员工数之总和,内退、离退休员工高达18万人。一位运营商人力资源管理人士告诉通信产业报记者,在职冗员以及离退休养老费用等社会性负担正如高利贷一般,吞噬着固网运营商的盈利。

除去冗员繁多的问题,固网运营商还存在中高端人才匮乏的难题。某地方运营商人力资源经理将这种结构性矛盾生动地总结为“三多三少”,即员工队伍整体规模较大与高素质人才相对较少的矛盾;生产、操作型人才较多与创新、复合型人才较少的矛盾;从事传统CT专业人才较多与从事ICT人才较少的矛盾。

同固网运营商相比,移动运营商可谓轻装上阵。目前中国移动员工数量为11万,联通为4万,而且基本没有退休员工。但在采访中,移动运营商的一位基层技术人员坦言,“温水煮青蛙”的现象在自己和周围的同事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优越的工作环境和薪酬之下,“更倾向于图个安稳”。然而随着3G牌照的发放、三网融合趋势的到来,电信业的竞争将更为激烈,移动运营商人力资源与业务发展上的不匹配也有逐渐凸显的趋势。

此外,固网运营商面临的派遣用工问题也更加严重。目前,电信企业中存在大量派遣用工,他们被称为劳务工,人事关系一般挂靠在邮电人才中心。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显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面对可能大量增加的“永久员工”,运营商人力资源的结构性矛盾和成本压力有加剧的危险。如何保持员工的责任感、提高工作热情、促进能力转型,是广大电信企业管理者必须解开的困局。

人力资源的“萨班斯法案”

金慧宁在采访中强调:“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操作的制度性、流程性与合法性具有更强的约束。从这个角度上讲,它就是人力资源上的‘萨班斯法案’。”而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向来以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较强惩戒力闻名。

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彭光华教授看来,新《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帮助企业培养人才,而不是损害企业的利益。“人才的形成是靠一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竞争得来的,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长期稳定劳动关系唯一形成途径。”因此,《劳动合同法》对电信运营商最大的挑战在于内部“柔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而电信企业破解人事困局的关键是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体系。

实际上,电信运营商早已开始关注企业竞争机制的建立。在各电信运营企业,竞聘上岗制度早已开始实施。只要满足工作年限、学历、专业技术等条件的要求,十几个员工可以同时竞聘一个岗位。但这一制度的应用仅限于中层干部和技术岗位。赛迪顾问人力资源资讯中心副总经理封殿胜认为,竞聘上岗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与竞争机制相比,内部待岗与离岗退养机制却尚未在运营企业中扎根。金慧宁告诉记者,在新《劳动合同法》规范下,员工如果岗位测评不合格,进一步培训后仍不能适应岗位,企业也可以采用待岗与离岗退养机制鼓励员工退出。“这对适应今后的市场竞争很有必要。”

在转型人才的引进上,封殿胜主张运营商改变现有单一的人才招聘渠道。“在接受应届毕业生和转业军人之外,应更多面向全社会招聘急需人才,从实践经验、专业知识、技术水平进行全方位筛选。在3G牌照未定、各家不敢立即大规模建设网络和规划技术的当下,这种灵活多样的招聘方式,有利于运营商对3G人才资源的储备。”

链接法条解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员

第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更大的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