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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省环境保护“*”规划》和《*市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控制原则
按照省的要求,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总量控制的实施与考核体系,形成以总量控制为主线的环境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总量控制计划
(一)总量控制指标。除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入河量总量实行控制计划管理外,根据*市环境状况实际,增加对烟尘和工业粉尘的控制要求,各类污染物排放基数按20*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计划到2010年,全市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年减少18%,且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均比20*年减少12%。具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由5.92万吨减少到4.86万吨;二氧化硫由9.73万吨减少到8.56万吨,其中火电行业控制在3.2万吨以内;烟尘由3.33万吨减少到2.93万吨;工业粉尘由2.68万吨减少到2.36万吨;化学需氧量、氨氮入河量总量分别控制在2.25万吨、0.28万吨以内。
(二)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根据国家、省关于将总量控制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市将“*”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高新区和重点企业。
1.重点企业。按照适度削减的原则,根据各重点企业的排放基数、工艺技术特点和污染防治现状,核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在扣除重点企业分配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预留指标后,根据各县(市)区、高新区的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指标及年度分解方案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市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2006年1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县(市)区、高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要做到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与经济发展计划指标同时下达、同时管理、同时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二)大力实施防污治污措施。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实现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新、扩、改建项目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做到降耗减污。同时,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火电厂(热电厂)脱硫除尘设施建设与运行监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严格执法监督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从严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放、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各项防污治污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察,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高新区和各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标准排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