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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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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市经贸委《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经贸贸发〔**〕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在全区推进酒类管理法制化和酒类消费科学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酒类市场流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范围

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重点是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逐步推行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管理规范》的行业标准。酒类流通管理的范围是指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国产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及进口酒。

三、方法步骤

按照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区发改局负责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分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4日至6月15日)

各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办宣传橱窗等形式,大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标准,并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8日至6月30日)

开展酒类行业调查是进行酒类流通管理的基础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税源办负责辖区内酒类经营者的调查摸底。办事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确保调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摸底调查表于6月30日前报区发改局汇总。

(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阶段(7月2日至9月15日)

1、备案要求

在**年4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年9月30日之前办理备案登记。**年4月1日后从事酒类经营的,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企业或办事处到国家商务部网站下载(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用A4纸一式三份打印填写,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区发改局。

2、建立溯源制度

建立溯源制度,就是酒类商品自出厂至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凡是批发销售的酒类商品,都应填制《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随附单》由市经贸委按照商务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和统一编号印制。

3、索取证件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证照、单、书、表等复印件和《随附单》。区发改局会同工商部门对酒类经营者使用《随附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酒类备案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1、建立健全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制度。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购销台帐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计量单位、购销存数量、产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采购对象(限购货方)、销售对象(限供货方)等信息内容并保留3年。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酒类经营者的购销台帐进行督促检查。

2、加强散装酒的销售管理。酒类经营者销售散装酒,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并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注明经营散装酒。销售散装酒的应在固定场所标明生产者、生产地址、开启日期、有效销售期和执行标准,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销售的散装酒不定期进行抽检。

3、加强酒类商品的储运管理。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储运酒类商品。储运酒类商品包括仓库储存、货架陈列、展示陈列和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应有《随附单》。

4、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敬告条幅。

5、禁止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6、鼓励酒类经营者建立现代流通网络,发展现代营销方式,自觉执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标准,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推动酒类商品大流通。

7、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举报、投诉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五)督查考评

1、每月5日前,各办事处将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报区发改局。

2、区发改局对各办事处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召开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总结表彰会,给予通报。

3、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将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此,各办事处、主管部门要齐心协力,真抓实干,确保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扎实推进。9月15日阶段性工作结束后,请各办事处将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于9月25日前报区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