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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离婚而单独提起分割财产的情况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此问题依物权法做出了突破性规定,确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文章将从探求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以期能为推进国内司法实践中有效解决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财产分割;非常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及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实乃夫妻共有财产权之客体,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共有这一夫妻财产制的基本体制下,欲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之范围,既需确定夫妻共有财产之范围,亦需明确夫妻个人财产之范围。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1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获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之财产”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实践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如下问题:(1)约定优先。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内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房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的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㈣对于房屋,应根据情形的不同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之现实需要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掌握着家里的主要财产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一方如果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弱势群体多为妇女也不能及时发现,她们大多数不愿意离婚特别是农村家庭妇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没有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这一法律空白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无疑是迫使当事人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与放弃婚姻之间作出两难的选择。而这既不利于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规定。而现在当事人完全可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关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制度给夫妻中弱势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
三、现行法律制度及司法惯例对此还存在盲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从主观上,上述行为应为夫妻一方之故意行为,通过上述行为,达到事先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共同财产损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一种情形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把握夫妻一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疾病重大情形以及相关医疗费用的数额等。针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这个盲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赡养人,但该规定的法定赡养人并不限于父母,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不仅承担法定赡养义务,还要承担法定扶养义务,因此本条规定扩大到夫妻一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隐含之意包括法定赡养人。而重大疾病应指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相关医疗费应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
四、国内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之完善思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是以《物权法》第99条为立法基础的,后者对此司法解释设定了一些限制:《物权法》第99条中的“共有人”不包括夫妻一方的“债权人”也就是说第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而共同财产分割后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必须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存在原财产制恢复的问题。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习惯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如果另有约定按约定,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制足以,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夫妻一方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时,通过法律规定使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即夫妻非常财产制才是正确的选择。非常财产制能够在特殊情况发生时提供一种及时的救济,只要夫妻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那么法院就会支持,这样能够使共同共有财产及时得到清算,并且及时实行分别财产制来保障弱势一方利益的实现。
至此,我建议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两个方面的情形进行更加具体的说明,如扶养人的范围、重大疾病的范围、医疗费用的数额等;还有需要增加夫妻一方或双方债权人的请求权,或一方依法被宣告失踪的而另一方不申请离婚单独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等方面的规定。简而言之,我们应该参考实行非常财产制中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使这方面的问题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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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
作者简介:祝丽婷(1989- ),女,浙江衢州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