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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关系和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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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学、研合作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主要涵盖一个主体、两个支柱、三个推手、四个模式:一个主体是企业,企业是生产经营者、技术需求方、主要投资人,承担主要风险,享受主要收益;两个支柱是院校即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院校是技术提供方、风险共担人,分享合作收益;三个推手是政府、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三方分别是政策法规、信息服务、信贷资金提供方,是产、学、研合作能否顺利开展的三大推动力量;四个模式是点、线、面、网四种主要的产、学、研合作方式。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主体;支柱;推手;模式

一、 “产、学、研”的演变

产、学、研合作的本质是通过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实现技术创新。一般而言,“产、学、研合作”的“产”指企业,“学”指高等院校,“研”指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体系中,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该系统的核心部分,而高校、研究院所在科研、成果、育人、信息等方面有着明显优势。

产、学、研合作的更好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指导和法规、财税制度的建设完善。政府在整个产、学、研合作的创新体系中被赋予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金融、财税政策往往成为产、学、研合作成败的关键因素。现在产、学、研合作实际已经形成了政府、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金融机构各方合作的大系统。于是又把“产、学、研”扩展为“政、产、学、研、金”。

产、学、研合作现已发展成为涵盖一个主体、两个支柱、三个推手、四个模式有机结合的科学系统:一个主体是企业,企业是生产经营者、技术需求方、主要投资人,承担主要风险,享受主要收益;两个支柱是院校即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院校是技术提供方、风险共担人,分享合作收益;三个推手是政府、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三方分别是政策法规、信息服务、信贷资金提供方,是产、学、研合作能否顺利开展的三大推动力量;四个模式是点、线、面、网四种主要的产、学、研合作方式。

二、 企业:“产、学、研”的主体

企业是“产、学、研”合作的主体。企业是生产经营者、技术需求方、主要投资人,承担主要风险,享受主要收益,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模式是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 党的十七大也强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践证明,产、学、研结合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将科学技术充分转化成生产力,走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道路是必然选择。

产学研合作必须以企业为主体,才能实现持续的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这一技术平台的作用。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的主体地位是从企业是生产经营者、主要投资人,承担主要风险,享受主要收益这个角度来看的。目前,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还很难单独完成整个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过程,必须借助于高校、院所的科研力量。通过产学研合作,企业可以充分吸收、利用高校和院所的研发能力,实现技术、人才、资金等各要素的最佳组合,增强自身技术创新的内在原动力和核心竞争力。近几年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广泛开展合作,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共同建立研究机构,如博士后工作站、硕士生联合培养点和共建研究院、实验室、中试车间等形式,获得大量高校与科研机构的技术支持、服务和咨询,在重大技术攻关、高端人才培养、改造传统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成效显著。

产学研合作以市场为导向决定了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主体地位。由于企业贴近市场、了解客户需求,能够更为准确地把握技术需求的趋势和变化,有利于在产学研合作中正确把握和调整研发方向,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向市场提供有前景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产学研合作的效益。虽然有些原始技术是高校、院所自己研究开发成功的,如果要实现产业化就必须依靠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这就是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必须遵循的。在产学研合作中按市场规律办事,坚持企业主体地位,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在实现规模效益的前提下,实现产学研各方的共赢。研发工作的市场导向,从而保证持续技术创新的实现;

企业要自觉做好“产、学、研”主体,首先要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主动承担产、学、研合作的资金投入,并保证专款专用。还要加强先进研发设施等硬件建设,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优质硬件支持。在合作过程中,企业应该建立激励机制,以研究课题或产业化任务为标的,吸引高校、研究机构相关科技人员共同参加,组成科技创新小组。对于通过产、学、研合作完成的项目,在各方达成一致基础上,及时申请专利,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于通过产、学、研合作完成项目的收益分配,本着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精神,优先激励院校的科研人员,确保院校的权益。充分调动本企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得到技术的培训、职位的升迁、物质待遇的提高。

三、 院校:“产、学、研”的两个支柱

高等学校和研究院所是产、学、研合作的两个支柱。院校是技术提供方、风险共担人、合作收益的分享者。高等学校和研究院所的积极合作,是实现产、学、研合作共赢的基础。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化、国际化和高度专业化趋势,使企业这一产、学、研主体在从事科技开发活动中需与外界进行大量的技术、人才、信息、资金和物质交换,与智力、知识、信息资源丰富的高等学校和研究院所的交流与合作成为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必然选择。院校在产、学、研合作中发挥支柱作用,是产学研合作中科研、教育、生产不同社会分工在功能与资源优势上的协同与集成化的必然结果,是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自然对接与耦合,符合社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一般规律。

院校要发挥好“产、学、研”支柱作用,需要发挥科研优势,培育市场意识,增强竞争意识,加快进入市场的步伐。发挥主观能动性,了解和研究企业的技术需求,积极开展针对市场和企业需求的研发,及时向企业科技成果和科技动态信息,与企业进行供需见面对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并进行科学考评和考核,处理好科技成果“学术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关系,更好地推动与企业产、学、研合作的开展。处理好利益分配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归属、创新收益分配等,对于合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应该充分协商,通过签定合同、协议,以书面法律文件确定和维护各方权益,激励各方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