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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以下简称测报系统)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洪、发电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原能源部《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的大中型水电厂。其它水电厂可参照执行。
1.3水电厂应根据需要积极建设测报系统。
1.4测报系统建设应遵照实用可靠、经济合理和技术先进的原则。设备选型原则上应立足于国内。
1.5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2.建设管理
2.1新建水电工程,测报系统的建设按基建程序办理。
2.2已建水电厂,由电厂提出测报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立项后,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方案审定。水电厂负责组织实施,主管单位负责监督。
2.3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主管单位或业主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设备和确定施工单位,中标承建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水电厂应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测报系统建设的全过程,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监督。
2.4测报系统建成后,水电厂要对测报系统进行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试运行,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对测报系统的可靠性、畅通率和水文预报方案等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方可验收。
2.5测报系统验收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由主管单位或业主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资料应整理归档。
2.6测报系统验收后,经过2~3年的运行考核,运行正常,可取消人工测报站。但重点站必须有备用措施。
2.7水电厂应要求设备供货和承建单位保证优质的售后服务,对测报系统发生的问题,要按合同及时解决。
3.运行管理
3.1水电厂负责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行维护管理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监督管理。
3.2为保证测报系统设备的安装、测试、巡查和维护,水电厂应配备必要的仪器、仪表和车辆。
3.3测报系统的运行维护实行汛前检查、汛期巡查和汛后检查制度。
3.3.1汛前检查
水电厂应把测报系统的汛前检查列为防汛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测报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调试,特别是野外设备的运行状况和通信的畅通率等。主管单位应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汛期巡查
水电厂在汛前应对测报系统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3.3.3汛后检查
水电厂在汛后应及时对测报系统设备进行认真地检查维护和管理。
3.4汛期测报系统出现故障时,水电厂应及时组织抢修。
3.5水电厂每年汛后应对测报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包括设备的运行情况、水文预报的情况、测报系统的效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总结报告应于年底以前报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应对所辖电厂的测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并于年底前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3.6汛后水电厂应针对测报系统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问题报主管单位研究解决。
3.7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应作为水电厂运行管理和企业达标创一流的一项考核内容,由主管单位负责考核。
4.人员
4.1水电厂应按设计要求配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通信、水文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2为提高运行管理和维护人员的素质,应加强专业培训工作。
4.2.1水电厂应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承建单位的培训工作。
4.2.2主管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所辖水电厂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3测报系统维护人员长年从事野外工作,应享受野外巡线人员的待遇。
4.4水电厂或其主管单位应维持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5.奖罚
5.1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水电厂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进行考评,对运行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5.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测报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6.附则
6.1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6.2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