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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近年来,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产品p2p网络信贷在中国发展如火如荼。但是,当P2P平台展现其极大魅力的同时,各种问题频频发生。本文对我国P2P行业状况进行分析,并从平台监管、平台自身和投资者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P2P平台;监管;风险;征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11日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内涵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也称个人对个人的信贷,来源于P2P小额借贷。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革新与发展,P2P小额借贷实现了从线下模式到线上线下并行的模式,由简单变得复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该平台主要是出借人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是现代信息科技与民间金融组织形式结合的产物,通过一定的交易制度设计,使传统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贷资金的低效率高成本的资金借贷模式转化为高效率低成本的资金借贷模式。中小企业和个人可以在P2P平台上筹集资金,而个人和机构也可以将闲散的资金贷放出去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P2P平台作为服务中介的角色,是民间借贷的信息提供者和交易撮合者。同时通过现代支付方式,搜集交易与行为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处理技术,发展个人信贷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二、我国P2P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不断显现,世界进入新格局,中国进入新常态。在“一带一路”战略和亚投行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的背景下,中国经济持续转型升级,进入“全民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企业创新发展需要持续不断的资金支持。在中国经济持续下行大背景下,银行坏账不断攀升,惜贷情绪严重,即使央行频频降息降准,但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并不通畅。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依然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很多企业及个人纷纷转向门槛较低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是一个正在兴起的借贷融资平台,立法监管机制尚不成熟,在其惠及大众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一是缺乏相应的监管者以及完善的监管制度。虽然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中,P2P平台已被划归银监会监管,但网贷平台得不到有效监管的问题依然很严重。例如,“鑫利源”平台在跑路之前即高调发出公告,说自己即将跑路,此举实属罕见。这种“跑路公告”的做法明显是对监管者的挑战与蔑视,完全没有将监管者放在眼里,甚至可以视为是向监管者下达的战书;二是针对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平台仍然处于肆意生长的状态。由于没有准入门槛,一些只有几百万资本的平台也申请上线,致使行业充满了实力薄弱的小平台,一旦风险积聚集中爆发,平台极易破产倒闭或跑路,这将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并且更进一步恶化社会信用环境;三是征信制度不完善,不能将征信制度建设与P2P平台的建设联系起来。外部监管的缺失与信用记录信息的空白,使得我国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几乎完全依赖于内部控制,而大多数平台缺乏成熟的内控机制与风险管理机制,这必然增加了平台的坏账风险和运营成本;四是平台不规范经营引发欺诈问题。有的P2P平台自成立之时就是一个伪P2P平台,他们会与一些借款人合谋伪造各类凭证,如利用虚假身份编造虚假收入、资产证明以及虚构借贷用途,以此进行圈钱、自融资、办资金池,最后倒闭或者跑路。更有甚者,一些平台将借得的资金用于非法行为或限制,比如为不法分子洗钱,来源非法的资金被平台贷出,再以收回贷款的形式洗白,此行径影响更为恶劣。
三、对P2P平台监管的建议
(一)尽快设立监管机构,规范市场。尽管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的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将P2P平台划归银监会监管。但是在P2P平台问题频发却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尴尬局面下,国家应该设立更多的机构并分别管理。第一,应设立一个机构管理行业准入,该机构对每个申请进入的平台进行详细调查,确保平台的合法合规性。此外,还应建立官方数据系统,将所有平台的注册地、注册资本金、股东身份、从业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安全级别、项目来源等具体信息详细公示,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第二,还应设立相关机构监督管理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资金运转结果,如果出现问题,还要更改风险及安全级别;第三,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投资人一般不会给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投资,因此,这类平台在我国难以生存发展。在社会征信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违约成本将随之提高。只有在市场环境优化后,P2P才能展现其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属性;第四,设立相关机构管理行业退出问题,如同公司上市后无法继续运营有相应的退市制度使其合理退出股票市场一样,P2P平台出现问题以至无法继续运营时也应按正规程序破产倒闭,而不是跑路。按照这个思路,国家应该尽快安排相应的制度措施让平台善始善终,而非无疾而终;第五,仿照2015年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P2P平台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为投资人的资金保险,这样当平台无法提现或破产倒闭时,投资人可以得到最大保障。当然,这可能需要投资者付出较高的保费。多方机构分层次监管不仅可以减轻银监局的负担,还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追根溯源,找到具体出错的环节,避免了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以此最大化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建立行业准入门槛。P2P监管的具体细则尚未出台,平台鱼龙混杂。如果行业规范出台,对P2P行业的准入门槛加以限制,比如规定P2P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亿元人民币,这样,就可以将那些实力薄弱的小平台和心怀恶意的平台拒之门外。当所有平台有雄厚资金做后盾的情况下,可以承担更大的风险。此外,还应由相关机构为P2P平台颁发执照,一方面可以提高平台的合法合规性;另一方面可以推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三)对于平台的性质应该有一个更明确的规定。P2P平台应建设成一个纯粹的中介平台,该平台仅需要负责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和贷款的风险定价。与此同时,该平台要实现充分的信息披露,风险暴露,从而引导投资者进行分散化的投资理财管理。此外,提供专业的投资工具以及投资分析师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平台与资金的使用不发生任何联系。
(四)加强资金监测和风险监测。必须强制要求P2P平台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托管银行应当加大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针对风险监测,除了平台之外,资金运用端也是P2P风险监测的重点,只要资金来源透明,风险就会随之降低。
在行业自律方面,监管机构应引导P2P平台合规经营,平台自身要对P2P行业的定位有清晰地认识,坚守底线,坚持资金来源、使用透明,绝不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外,监管机构还应积极引导企业完善数据保护系统和建立风险评估制度,提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和信用风险防控能力。
四、对P2P平台的建议
如果对P2P行业按如上方式进行整治,走持续发展道路的目标对于网贷行业来说,将不再是难题。对于P2P行业自身来说,应该走创新发展模式,比如在产品端设计、资金来源端等方面进行革新,从而打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期获取有别于传统金融的错位利润。
P2P平台可以从客户资金需求角度出发,将资金的期限、效率、使用限制、保证方式等方面综合起来进行产品创新。一方面可以寻求更大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又满足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对于行业中的错位机制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客户上的错位,由于我国银行的体制机制问题,一些借款人无法通过银行获取贷款,因此网贷平台可以选择这部分银行满足不了的客户;二是时间上的错位,企业运营过程中难免出现突发性的资金需求,这时网贷平台就可以进行补位;三是保证方式上的错位,与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相比,P2P有其独特的专业与资源优势,这为选择有别于银行的保证方式提供了条件。不难发现,传统金融在产品的灵活性、制度的可变通性、执行效率方面,因体制限制而滞后于市场需求。但是,P2P平台在这些方面就不受限制,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成本优势,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从而填补市场空白。如果P2P行业按以上建议作出相应的改善措施,那么随着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市场效率的提高,网贷平台就可以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社会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对投资者的建议
从调查数据看,目前投资者对网贷的态度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部分投资者风险意识相对较低,仅关注平台提供的高收益,而忽略了投资风险,当平台出现问题时,往往血本无归。而另一部分投资者在目睹了e租宝等平台的恶性事件后,风险偏好过于保守,对其望而却步。但不论如何,P2P的出现及蓬勃发展表明其是有强大的市场内在需求。因此,可以断定行业将会不断向前发展,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其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但是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首先,在选择投资平台时,应挑选运营时间较长、规模相对较大的平台,这样的平台通常安全性较高;其次,仔细分析、筛选平台提供的投资项目,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专业知识评估项目的可行性,进而选择是否进行投资。
P2P是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金融创新,部分投资者不能因为出现的问题而将其乱棍打死。在房价高企,股市期货等金融市场步履维艰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可以将目光转向P2P,分散化投资,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获取合理的收益。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及个人可以不再受制于银行贷款这样的条件严格、效率低下的传统融资方式,更多的借助网贷以及类似平台或融资项目获取资金。在相关监管机制和社会征信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内在需求会不断扩大,前景也更加光明。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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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珈.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浙江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3.12.1.
[3]黄震.美国P2P行业的发展与监管[J].网络转载,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