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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出文监管电视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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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于9月10日正式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并同步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管。据了解,针对目前群众投诉较多的一些虚假违法广播电视广告,特别是一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故意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两个文件都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自2010年1月1日起,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将纳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范围。虚假违法、庸俗夸张、欺骗消费者等不良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将被驱逐出电视荧屏。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广电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61号令是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17号令)执行五年,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广泛听取业内外专家意见后,重新修订的。调整的重点是细化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内容标准,强化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责任。其中,对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间和次数作了细化,并要求今后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长应该提示,剧场、栏目冠名应与节目内容相和谐。这些都体现了尊重观众、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之前,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管理司副司长任谦曾表示,广电总局各部门将加强监管,从根本上杜绝各地方台滥播滥插的电视虚假广告。有关部门也会继续严查各类恶俗节目,并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我们正在修改广电总局17号令,将对广告做进一步的规范。同时,我们也准备出台一个有关电视购物的管理意见,对现在的电视购物状况进行整顿。熟悉电视节目的观众都知道,在非黄金时段,比如白天和深夜,很多电视台都被大量粗制滥造的电视购物节目占据了,其中不乏非常低俗的内容,广电总局会针对此类节目进行分类管理。”

广电总局把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纳入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着重解决了树立电视购物行业的商业诚信问题。要求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标明商业销售企业名称,公布“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同时对在电视台投放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从注册资本金、企业规模、售后服务、产业诚信等方面设立了准入门槛。通知还特别强调,播出机构如果审查不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据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介绍,在今天下发到各地广电机构的一个配套通知里,已经明确把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来管理,在时长、播出时段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强调,专门的新闻频道、国际频道和居家购物频道不能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能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点到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广告。在内容方面,除了再次明确,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增高等产品的广告和节目严禁播出外,另外,严禁在广告和节目中采用虚构断货、抢货、甩货等情形夸大或夸张的宣传推销商品,误导消费。新规定还对在电视台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设定了准入门槛,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不少于100个坐席的呼叫系统等等。

另外,新的政策特别强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对所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进行审查,对居家购物节目(也就是购物频道)内容负责。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表示:“过去播出机构对广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的责任,只要相关的资质材料齐全,都可以播出。结果发现一些播出机构光收钱,不审查片子。现在我们提出,如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了我们广电行政部门要给予行政处理之外,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有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提法这还是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