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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性”为核心的法国启蒙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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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国启蒙哲学的特点之一是以“理性”为核心。“理性”在启蒙哲学的语境下有其不同于一般哲学意义上的含义,由它的两个基本含义生发出人权思想,而“理性”的目的在于追求幸福。卢梭的思想可以作为说明法国启蒙哲学这一特点的例子。

关键词:理性;反形而上学;自由

一、“理性”的两个基本含义

康德在回答什么是启蒙时说道:“启蒙就是使人类从自身遭受的幼稚状态中解放出来。……要敢于认识!要有勇气使用你自己的理智!”“理性”是法国启蒙哲学的核心,一切都是围绕它而展开的。在启蒙的语境下,“理性”要开启的是人类运用自己的理解力的勇气而不是能力。

在这里,“理性”的含义是“非哲学”的:既不是经院哲学意义上的理性知识,也不是思辨意义上的概念。恰恰相反,就总体而言,它的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感性”或自然性,其二是“合理性”。

1.“感性”或自然性:反形而上学

法国启蒙思想家沿袭了英国经验论的哲学思想,但又赋予了“经验”一词以法国启蒙的风格:在更多时候,“经验”不是自然科学含义上的,不是归纳逻辑公理,而是变形为情感或体验。不是“乏味”的、不分性别的我们的经验,而是具体的个体的感受。这样的个体情感或体验是纷乱的,而“理性”就是这样的感性经验的一个提升和总结,其实际内容是感性的自然,归根究底是一种“感性”。所以,法国启蒙哲学是反形而上学的,依靠于常识经验,落脚于人现实的社会生活。

卢梭在18世纪中期就反对形而上学“不生育”的沉思,因为它讨论的问题是空洞的。在卢梭看来,精神上的多思等于奢侈,或者是只有害处的胡思乱想,还不如用这些时间去实实在在地履行为人的自然义务。

2.“合理性”

当时的法国社会,存在着特权、神学的监护等不合理的事实,人们希望借助于理性,制定各种纲领以摆脱这些禁锢。所以,“理性”的第二个基本含义就是“合理性”,“合理性”意味着公正、平等、自由等概念,但这些概念不是思辨的、抽象的,而是活生生地存在于活动与事件之中――人们反对特权,反对将身份或出身作为判断人的品德与才能的标准,反对专制制度等。

二、由“理性”之二义而生的人权思想

个人的内心情感体验是丰富的、复杂的,其变化也是微妙的。它被人们藏于暗处,悄然地游离了正统的道德标准,变得极端个性化――怎么想、怎么说都是个人的事情,人心的各种倾向也不过是个人的喜好而已。启蒙使被人们藏于暗处的个人内心情感体验见到光明,使个人可以真实地面对自己,在一个具有“合理性”的社会中生活。正是因此,每一个个体都成为了一个主体,诉求那些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感情的东西,即人权。

人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空洞的概念,它有其实际的内容――自由与平等。自由与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一种不受约束的自由意志,它不仅是精神上的,也是举止行为方面的――在这些方面,没有人可以强迫我做我不想做的事情。

自由是卢梭思想的灵魂,平等是实现自由的手段,也是实现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通过社会契约的建立,用法律来表达“公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享有特权,同时在政治权利上每个公民都是作为者、立法者享有平等的地位。平等是手段,自由是目的,所以,平等的思想与自由的思想是分割不开的。在卢梭看来,自由有三种:“自然状态”的自由、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

1.“自然状态”的自由

卢梭坚持性善论,在此基础上,他构想了一个完美的人类最幸福的“黄金时代”――“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因为那是人天赋的权利,也是合乎人的本性的。人民把自由看得比任何东西都重要,放弃这些权利与人的本性不相容,而且失去了这些权利的人与动物没有太大区别。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绝对的孤立状态,几乎不与他人联系,不用依赖或屈服于他人,每一项行动都是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

2.社会自由

随着自然状态的发展,人类不能总保持以孤独的个人的方式生存,面对大自然的威力和个人生活的困难,人们必须联结起来,运用集体的力量克服它们。因此,就逐步形成了“共同协作”的社会。但是,要怎么确保自由呢?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在这样的结合形式下,人们虽然丧失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却获得了社会自由。

卢梭赞扬自然状态下天然的自由,但那只是理论假想,他也知道人们不可能回到那种状态。他提出的“回归自然”是要人们摆脱一切人为的不合理的束缚,在精神、思想、行为各方面都回归到自然的本真状态,找回本该属于人的自然权利――自由与平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章的开场白中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正是他要直面现实社会中的不自由与不平等,并希望寻求到可以通向自由和平等的解决途径的结果。

在平等的社会契约状态下,每个人都既不是“主人”,也不是“奴隶”,不存在谁屈服于谁的意志的问题。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的。“公意”代表着“公共利益”,社会契约要求个人将权利转让给社会,每个人都要服从于“公意”,摒弃自己的“个人意志”。但是,服从于“公意”,并不是使个人服从于他人,丧失自由,因为“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所以服从于“公意”实际上就是在服从于自己的意志,是个人自由的体现。这是一种自愿的“转让”,它只是把个人的“小我”转让给社会的“大我”,把个人转让给公众。虽然我丧失了天然的自由,但是有社会的“大我”保证我的公民权利――个人让渡给社会的权利,又以法律的形式重新让渡给个人。

服从“公意”之所以是自由的,还在于“公意”就是,代表着社会最高的权力,而所有人民都是者,在民。因此,所有成员都是共同体的平等的成员,是构成的不可分离的一分子,并且,所有成员都从共同体那里得到了自己的权利的确认,从而是自由的。法律是人们依据“公意”而自己定立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人民为自己立法的过程也是在展现自由。

3.道德自由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能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卢梭认为,道德自由是人类自由的最高层次,它所指的是一个人在处理个人意志和利益时候,能够自觉按照理性的标准,使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同公意达成一致。因为卢梭和当时众多法国启蒙思想家一样,都认为人性本善的,所以,道德自由的可能是建立在人有一颗善良之心的基础上的。

三、“理性”的目的――人的幸福

法国启蒙哲学凸显“理性”,但强调“理性”的目的,实为追求此世的幸福。这样的幸福在于可以生活在有合理制度、符合自然法的社会和国家之中。

[参考文献]

[1]叶秀山 王树人,《西方哲学史(学术版)》 第五卷 ,南京: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 第1版.

[2][法]卢梭 著 何兆武 译,《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3]陈晓洁,论卢梭的自由思想――评析《社会契约论》, 《法制与社会》,2007年9月.

[4]刘瑛瑛,“从平等到自由”的关联与阻断――卢梭平等思想的思路及其评价,《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7月20日.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