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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投资资金国库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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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所有的资金拨付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按照规范的程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市财政行政部门是管理政府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事宜,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支付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必须坚持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虑其他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的原则实施。

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抵触。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同时减少拨款中间环节,将资金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特定的收款单位。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含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其中:

1.工程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并按约定逐月抵扣工程预付款,累计月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待完成结算评审后再行支付。

3.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付至不高于合同总价的95%时停止支付,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综合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情况。

(二)货物(材料设备)采购款。由商品供应商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由具体实施单位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由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到拆迁、征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由其核拨给相关主体。

第三章支付程序

第八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除零星支出、管理性费用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等少量资金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支出实行授权支付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应以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商和劳务供应者为主。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前应根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投资。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计划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立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开工许可等批复文件及资金使用书面说明等书面材料予以备案,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用款计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用款计划首先由财政分管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分管业务部门的审核建议、项目进度、财政财力状况核定项目单位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投资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非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用途分别向分管业务部门报送确需支付的相关证明文件,分管业务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国库部门据此办理支付事宜。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招标中标通知书;

2.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步骤和结算条件;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需要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结算条件);

3.监理合同;

4.工程进度的相关资料(其中: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审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证书;未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5.申请工程结算款的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6.结算时因价格变动、出现增减项等因素引发的总价款变动,需提供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

7.已按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工作的项目,应报送经投资评审机构等评审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

8.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报送其他投资来源到位情况的相关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货物采购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2.验收手续;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合同;

2.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方面需报送的文件:

1.补偿协议、补偿方案;

2.拆迁、征地资金账户资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五)其他特殊情况须报送的文件:

1.因项目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审核资料的,项目单位应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2.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3.项目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委托或授权手续;

4.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款需要重新申请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退款手续,书面说明退款原因,并重新报送支付申请;

5.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除少量的前期费和工程预付款先期拨付外,应全部按照项目进度规范进行。

第四章支付审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支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支付申请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支付材料是否按规定程序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支出内容是否全部符合项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是否有无预算、超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及扩大支付范围现象;

(三)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其他拼盘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收款单位和支付要素与合同等备案资料是否一致;

(五)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

(六)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项是否有项目进度认定和竣工的相关手续;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的账户;对相关补充资料和支付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七条除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有权拒付或延期支付。

(一)未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有多项资金来源的拼盘项目,其他资金到位比例与财政资金投入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手续的;

(四)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扩大支出范围和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或暂缓支付情形的。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信息库,加强资金拨付动态监控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审核事项报告制度,凡在资金拨付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和反映。

第二十条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下达,细化预算编制。市本级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应按照资金用途细化编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相衔接,与政府投资绩效考核评价要求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应做到事前调查、事中核查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