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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单位意志界定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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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已被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实施,反映了单位的某种主观心理状态,即单位犯罪意志。这种意志是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一种有组织的整体意志,在这种整体意志支配下,犯罪主体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而实施了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有分工的整体犯罪活动。因此,准确界定犯罪意志是否是单位整体意志,就成为区别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最重要依据。

一、单位犯罪意志的分类界定辨析

对单位犯罪整体意志的界定,存在多种分类界定的有关理论,最普遍的是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将单位划分成国有、集体、私有、混合制单位进行分类界定。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方式有欠科学,因为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关键在于以何种决策形式形成的意志才能最终代表单位意志。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为法人,而国家机关、团体本系法人无疑,因此笔者认为,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单位犯罪实质必须是法人犯罪,而界定法人意志是否整体意志应当按照法人组织的内部决策形式分类而定:

1、有董事会、职代会等法定集体决策机构的法人组织。以其决策机构的决议为准,凡是董事会、职代会等集体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即为法人组织的整体意志。典型如国有企业及按照公司法组织的公司。

2、集体领导制的法人组织。凡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则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的决策即为法人的整体意志。典型如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

3、法人代表负责制的法人组织。法人代表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只要是为了法人的整体利益,即为法人的整体意志。无法定明确决策机构的法人单位,即为法人代表负责制。

二、单位犯罪意志与个人犯罪意志的区分界定辨析

1、在执行单位犯罪整体意志时,超越了单位犯罪的整体意志(或授权)之外的犯罪意志,不应归属于单位整体意志,应界定为个人意志,其行为应为个人犯罪。如在执行单位行贿行为时,又向受贿人要求了个人的利益,并且最终谋取到了个人利益,此时应成立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两个罪名。

2、执行单位犯罪整体意志时,执行人为了本单位利益,根据形势变化修正、改变了单位犯罪整体意志的关键性内容未经单位批准、追认或默认,尽管是以单位利益为出发点,但应界定为执行者个人的意志。如单位走私行为中,单位决定走私普通货物,但执行人认为军火更有利润而走私了武器弹药,事后单位拒绝认可其行为也拒绝接受该行为的利益。尽管其出发点是为了单位利益,但仍只能成立执行者个人走私武器弹药罪,而不能按照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单位及单位决策人员的责任。对于单位及单位决策人员,应视案情按走私普通货物罪犯罪未遂或不构成犯罪处理。

3、执行单位犯罪整体意志时,执行人为了本单位利益,如果根据形势变化修正、改变的是单位犯罪整体意志的非关键性内容,即使未经单位批准、追认或默认,仍应界定为执行的是单位整体意志。仍如上例,如果单位决定走私普通货物,但决定的是走私甲商品,而执行人认为乙商品更有利润走私了乙商品,事后单位即使拒绝认可其行为也拒绝接受该行为的利益,单位及单位决策人员仍然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因为执行人修正的内容中不论甲乙商品均没有超出走私普通货物罪涵盖的范畴,其修正的内容无法改变基于单位犯罪整体意志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应视为其修正的为非关键性内容。

4、单位下设的具体职能部门犯罪意志,尽管看起来是一种集体意志,因其不符合单位犯罪必须为法人犯罪的要件,不能界定为单位犯罪的整体意志,其行为符合以单位名义进行个人犯罪(共同犯罪)的特征。如某行政执法部门下设的执法大队集体决定将收缴的罚款私分给大队成员,因其行为并未得到该行政执法部门授权及追认,而下设的执法大队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是集体决定,此种情形也只能成立共同贪污而非私分罚没款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