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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途中身亡,责任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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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50岁的江水英参加了春秋黄海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云南六天五夜游”。在选择自选游项目时,江水英报名参加了游玉龙雪山。导游明确告知游客高原反应事宜,并叮嘱有心脏病,高血压,身体不舒服者不要上山,如果要上去,建议买好氧气瓶。江水英游完玉龙雪山后感到头痛。次日早上突然倒地不起,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救治。医院在江水英的入院病历记录上记载――既往史:发现高血压病数年,不规律地服用降压药物,无慢性消耗疾病;入院诊断:1、蛛网膜下腔出血;2、高血压病一级极高危组。一个月后,江水英因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为此,江水英的丈夫和儿子提讼,在状中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组织高原游应当配备具有高原反应知识的医护人员随团,并应事先告知会产生高原反应。江水英发生高原反应感到头痛后,旅行社也没有及时将她送往医院医治,造成她病情加重至死亡,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8.9万余元,并返还旅游费1645元。庭审中,原告的两名邻居出庭作证,证明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提供的五位出庭证人与江水英也是同团游客,但其证词与原告的两名邻居的证词截然不同,法院经衡量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围绕这一问题,双方举出证明内容相反的证人证言,从比较证明力的大小看,被告旅行社方的证人在游程结束后出庭作证,与旅行社或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且作为消费者也没有理由袒护旅行社。因此,他们的证人证言更具客观性与可信性,在证明力上具有明显优势,可以确认,旅行社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要求配备随团医护人员,已超出普通价格的合理限度的范围,还有江水英在瘫倒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一个月后死亡,是因为其病情发展医治无效,并非猝死,因而,旅行社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作为旅行社,对游客需要特别告知的诸如安全等注意事项时,可考虑采用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告知形式,以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作为游客,在选择旅游项目时,要听从旅行社的忠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从事,切不可麻痹大意,侥幸参与;一旦遭遇不测,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处理。

律师简介:王钰奎律师,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17年,主要致力于民事、刑事案件研究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