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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完油后乘人不备驾车逃离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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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11月3日,吴某驾驶一辆集装箱卡车到龙海市石码镇一加油站加了300升左右的0号柴油后,为逃避支付油费,乘加油站工作人员在给其他车辆加油之际,迅速驾车驶离加油站。同月20日,吴某又采取同样的方式,到另一加油站加入290升左右的0号柴油后驶离加油站。经鉴定,柴油的价值共计3000余元。

分歧意见: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并没有对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只是在加完油后趁其不备,驾车逃离现场,属于公开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当着公私财物管理人或其他人员的面,乘人不备,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属于公然夺取,应定性为抢夺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中,并未有“公开窃取”存在的空间。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行为并不局限于秘密窃取,公开窃取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后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是对司法实践中“公开窃取”的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明确界定了盗窃罪的范围,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盗窃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为他人发觉的可能性,主要针对的是被害人,而“公开窃取”只是采取被害人难以发觉而周围其他人能够发觉的方式取得财物,也就是该“公开”针对的是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被害人本身也是难以发觉的。具体到本案中,吴某在加完油时,见加油站工作人员在给其他车辆加油,即迅速驶离现场,该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秘密性,能够被工作人员及时发觉,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不应定性为盗窃罪。

2、吴某的行为属于公然夺取,应认定为抢夺罪。

区分盗窃罪、抢夺罪等侵财犯罪的关键在于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行为的性质。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的行为是直接侵害犯罪客体的危害行为,也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依次确定侵财犯罪的罪名有利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本案吴某的行为中,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的行为不是加油站员工为吴某加油的行为,而是吴某乘员工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行为。为吴某加油时,并未改变柴油的合法占有状态,直到吴某驶离加油站,加油站才失去对柴油的控制,吴某也才取得对柴油占有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因此,应当以吴某乘加油站员工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行为作为认定其罪名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等的面,乘人不备,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有的行为人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然把财物抢走,并不要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体到本案中,尽管吴某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是其当着加油站工作人员的面,乘其不备驾车逃离,将柴油非法占为己有,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公私财物的方式,是秘密窃取或是公然夺取。因此,吴某在加完油后,乘工作人员不备驾车逃离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夺罪。

(作者单位: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龙海 3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