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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广告与媒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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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39岁,1.70米,本科,离异,自营公司年收入120万元以上,有私车和多处豪华高档商品房,经济基础雄厚,英俊儒雅,豁达开朗,有生活品位,觅有修养温柔贤惠的小姐。”一些“顶尖”人才的征婚广告频频露面。他们真那么优秀吗?

婚介广告太离谱,是读者普遍的感受。①一直以来,征婚版块作为未婚男女的桥梁,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大量夸大其辞的征婚广告的出现,破坏了征婚广告在受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时,征婚广告的组成要素――广告的真实性以及品位直接关系到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法律责任、整体形象等众多“要害”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

1.征婚广告与舆论引导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的主要功能是要抓住和吸引住消费受众的感官注意力。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征婚广告里面绝大多数都是“完美男女”,男的一般都是“英俊潇洒”,女的大多“端庄秀雅”,以绝对肯定的语气向大家保证,“找到我就找到了一生的幸福”!这倒也罢了,笔者注意到,在对大多数男性征婚者的介绍中,都会天花乱坠地提到此人家庭经济基础如何如何地好,试问,这是倡导怎样的一种婚姻观和价值观?

媒体对大众舆论具有引导功能,在社会转型时期更要保持一种前瞻性。在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正确引导人们思考出现的社会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们的周围确实存在着金钱婚姻或者把金钱列为首要条件的现象,媒体应该有自己的姿态。

2001年10月我国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对新闻工作者提出了要求:大众传媒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宏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传和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媒体不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实施《纲要》精神,在刊登广告时,同样也要时时牢记,认真贯彻。

2.虚假征婚广告与媒体法律责任

广告的刊登必须有一个前提:内容真实。“对广告真实性的要求,不仅是一种合乎逻辑的社会规范――没有人在接受广告信息时会愿意接受失实的信息,同时,这也是一种法律要求――我国《广告法》对广告的真实性有明确的规定。”②所谓虚假广告,也就是说对商品或服务做不真实宣传的广告。

征婚广告,水分不少。这当然首先与婚姻介绍所有直接关系。虽然民政部门有过规定,凡到婚介所征婚者必须出具“四证”,即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和学历证。而婚介所在实际操作中却走了样,只要征婚者交钱,报名手续非常简单,大多数只要带去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就可以了,有的什么证明都不需要。填写登记表也是随心所欲,想怎么填就怎么填,根本没有人去核实。③虚假征婚广告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炮制”出来的,一旦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形成传播辐射,极易产生误导,也会出现侵权行为:

首先,虚假征婚广告侵犯了受众的知情权。

受众在阅读广告信息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法律前提:广告信息是真实的。有人曾经开玩笑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但有两个地方可以找到“完人”,一是在悼词里,一是在征婚广告里。征婚广告或夸大其辞或无中生有,掩盖种种缺陷,这种不真实,对于受众构成欺骗。欺骗受众就是对受众知情权的侵害。

其次,虚假征婚广告侵犯了受众的选择权。

受众通过征婚广告寻找合适人选的过程,也就是选择的过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虚假的征婚广告由于提供的信息是夸大或虚假的,受众依据虚假信息进行选择,必然出现失误,这是有悖于消费者的真实意愿的。④征婚意味着选择,事关征婚者一辈子的幸福,怎可当成儿戏?

再次,虚假征婚广告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触犯《婚姻法》的恶劣后果。

新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然而,有些不法之徒利用征婚登记的不规范,不顾自己已婚的事实,刊登征婚广告,欺骗他人感情,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或是婚外非法同居,或是犯重婚罪。这样的实例已非个别。

对此,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固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新闻媒体而言,也要负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足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刊登征婚广告审核量很大,但是,新闻媒体必须承担验证文件的责任,如果证明文件齐全,结果是虚假广告,产生法律纠纷,新闻媒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如果没有验证,或者验证不全,却刊登了虚假广告,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就目前而言,部分媒体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征婚广告审核机制。如果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新闻媒体必然会被推向被告席,相应地,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一方面是经济赔偿,另一方面是声誉受损。

3.征婚广告与媒体品质

在某种意义上,媒介也是一种文化,它不仅传载文化,而且本身也表现为文化,是社会文化的形象代表。而作为文字媒体的报纸更是文化的一种积淀和折射。

好的广告让人赏心悦目,也能迅速提升媒体的品位和形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在众多的都市报上,往往类型化地堆砌着品位低下的征婚广告,煽情地对读者说:“看,我不错。”此类广告不仅大大降低了报纸的品质,而且让受众由对征婚广告的不信任,进而产生对报纸的不信任,危害极大。

《申江服务导报》的做法值得借鉴。其征婚版分成两块内容:一方面,每次都介绍一位应征者,而介绍内容都由应征者本人策划撰写,有人生信念,也有性格介绍,有未来憧憬,也有往事回忆。诗一般的语言,让读者真正走入应征者的内心世界。另一方面,则追踪报道以往应征者最近发生的小故事,饶有趣味。该版的成功正在于文化性与功能性的完美结合。

当社会文明程度和国民素质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逐渐趋于高品位化时,报纸应当提升自己的品位适应这种变化。

4.明确责任,做好征婚广告

首先,规范广告用语。明确虚假征婚广告的危害性,必须对婚介广告的用语进行规范,所有广告用语都必须真实、可靠。最近沈阳市民政局做出规定,不得在婚介广告中使用描述性、不可界定的用语,类似“英俊潇洒”这样的词语就在禁止之列,婚介广告“只限刊播征婚者性别、年龄、身高、职业、学历、婚姻状况等(经济来源及住房情况只能说明有无)”。各地媒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广告的真实性。

其次,发挥舆论监督职能。在征婚版上开通投诉电话,对婚介行业进行监督,所有不实的婚介广告都将曝光。

第三,提升广告品位,引导正确的婚姻价值观。鼓励征婚者以散文、诗歌、独白等文字形式介绍自己,展现个性,以突出征婚广告的文化品位。

提升征婚广告的品质、完善征婚广告的审核机制,对于社会和媒体来说,都会从中获益匪浅。征婚广告内容的设计,可以潜意识地影响受众的婚姻观和人生观;征婚广告制作水平的改善,可以提升媒体的品位,加强竞争力;征婚广告审核机制的完善,更可以避免新闻官司的出现。

注释:

①《完美男女太离谱,上海对夸张征婚广告喊“停”》,2002年7月25日新闻晨报

②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③《黑心红娘审证不严,任凭征婚者胡编乱造》,2002年8月2日新华网

④董炳和:《新闻侵权与赔偿》,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