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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情况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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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监管工作的难点。近年来,国家及省市都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但在监管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食品安全隐患较大。

关键词:小作坊;摊贩 ;监管;探讨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5-0053-01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监管工作的难点。近年来,国家及省市都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但在监管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现根据我市监管现状谈几点看法。

1 基本情况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中的管理分类,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数量共计2790家。

1.1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44家,其中糕点类15家、米面类11家、肉制品6家、其他12家。

1.2 全市食品摊贩共2260个,其中:不提供餐饮服务的流动食品摊贩2100个;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160个。

1.3 全市“前店后坊(厂)”共458家,其中:“前店后坊”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数量为453户;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数量为5家。

1.4 全市学生“小饭桌”共28家。

2 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

2.1 缺乏技术手段,难以掌握现场制售食品及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于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检测等技术手段,各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工作中主要靠登记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来源、登记生产中所添加的原料、辅料、登记生产加工记录等方式来增强经营者的自律。对食品是否无毒、无害、有营养,是否增加了非法成分很难做出科学的判定,对经营劣质食品,食品加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食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等的行为难以取得科学证据及时做出处罚。

2.2 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虽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小作坊、食品摊贩、“前店后厂”等监管分工作出了规定,但由于不少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等不断变化,给各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

2.3 农村集贸市场的食品摊贩的监管难度大。因农村集贸市场的食品摊贩季节性、流动性强,难以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发证监管。市场管、办分开改革以后,农村集贸市场登记的开办单位均为村民委员会,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缺乏对市场的资金投入,市场基础设施普遍较差,村民委员会也很难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市场开办单位的职责。

3 建议意见

3.1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明确界定政府及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加大食品小作坊的监督检验力度,及时拨付食品监督抽查检验经费,并将其纳入的财政预算。严格限定产品品种。对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酒等高风险食品。

3.2 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逐步整合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无缝隙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市场开办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逐步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科学完善的技术检测中心,增加流动检测设备,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3.3 关于食品餐饮摊贩的监管。各级政府要合理规划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加强食品摊贩监管。

3.4 关于学生“小饭桌”监管。应按照《物权法》、《食品安全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制定出台学生小饭桌监管办法,明确教育、规划、住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责,落实各方责任,破解体制机制不健全和法律法规不配套的问题,提高监管水平,保证中小学生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