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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安文职雇员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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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2-0074-01

摘要:近些年,我国部分城市公安队伍中悄然出现了公安文职人员,且在不断发展壮大。但发展过程中偶现的问题反映出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当下仍存在瑕疵。本文从公安文职雇员及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定义着手,对公安文职雇员的界定和特点给予阐释;之后又对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四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分析和解释,并简要提出了应对方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文职制度

近年来,随着文职雇员制度在我国公安机关逐渐实行和推广,越来越多的文职人员进入公安机关,为公安工作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有效地缓解了警力不足带来的巨大压力,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安工作的效率。有鉴于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探讨当前我国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合理地促进公安机关人事改革,落实“警力下沉”战略,实现公安工作的持续、良性发展。

一、对公安文职雇员和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定义

公安文职雇员是公安机关雇用的,只从事警察非执法岗位中的警务保障和辅管理等工作的专门人员。其基本特征是,在公安机关内,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与公安机关以契约为媒介,建立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而建立与推行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其实质就是如何探讨在现有公安体制下,引入市场化、契约化的管理制度,建立一种全新、灵活的用人机制,从而将警力开发的基点放在降低警务成本,增加执法效益,不断探索科学、合理、规范的警力配置上,并最终建立与现代警务制度相匹配的公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对公安文职雇员制度若干问题的简要分析

1、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流动性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公安文职雇员实行合同制与派遣制相结合的用工制度,其原则是市场化和契约化。在工作期间,公安机关根据雇佣合同对文职雇员进行日常考核和管理,如合同期满,且文职雇员考核合格,无违规违纪记录,则双方可通过协商进行续约。如果文职雇员考核不合格且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则公安机关可解除合约或终止合同,并对其予以解聘。这种灵活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虽然可以提高文职雇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频繁换人会使公安机关的某些工作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使公安文职雇员很自然地产生职业的不稳定感,进而影响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种流动性带来的矛盾正是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当前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将文职置于与警察平等的地位,形成各自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系统以及相应的管理模式、职务序列规范,积极探索警察文职两个序列并存的人事体制,建立健全文职培训、晋升、转岗、选拔和奖惩等一系列管理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形成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最终解决文职雇员制度的流动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2、公安文职雇员的保密问题

公安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其涉及国家安全统一、社会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经济利益甚至对外关系,以及重大案情、侦查技术、安全情报等。公安文职雇员在工作中很容易接触到秘密内容,因此,鉴于公安文职雇员工作的特殊性,确保其保密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泄密的发生:第一,要严格公安文职雇员的招聘条件,并对其进行严格的政审和考核。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招聘公安文职雇员时也应参照,应要求招聘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第二,须对公安文职雇员加强教育,在其正式上岗前签订《保密责任书》,使其树立保密观念;第三,要以高标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格事项的保密审查,规范保密检查工作和保密防范工作,严防泄密失密。只有这样才能化解文职雇员带来的泄密风险。

3、公安文职雇员解放警力有限的问题

公安文职制度是政府雇员制在公安机关的一种具体应用。政府机关编制有限,公务员队伍包括公安队伍也不可能无限扩大。因此,通过招聘文职雇员补充公安机关的非执法岗位,可以将技术保障、辅助管理和行政事务等岗位的民警置换出来,把有限的警力投入到执法岗位和基层一线,从而促进公安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有效缓解警力不足和编制有限的矛盾。然而,现实中实际招录的文职人员并不是建立在公安机关现有职位分类清楚、职能定位准确的基础上,这就造成了虽然实施了公安文职雇员制度,但依旧难以有效解放警力的问题。这就要求必须首先解决民警职责不清、因人设岗、职能重叠等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在现有体制下,通过民警岗位责任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民警岗位职能进行重新调整,将民警的执法、管理与事务性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归并,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民警岗位责任和相应职数。同时以文职岗位的非执法性质为出发点,从工作性质、服务条件、纪律限制等各方面,推动警务人员和文职人员的协调运作,从而合理科学地设置文职岗位和文职人员的编制人数。只有如此才能将二者进行有效合理的置换,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4、公安文职雇员的兼职问题

公安文职雇员大多从事的都是公安机关中非执法岗位的事务类、辅助管理类和技术保障类工作,很难因在兼职中与社会其他人的利益关系而干扰警察执法的公正性。但是,由于公安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保密性,使得公安文职雇员与社会上一般的雇员有很大的不同,基于此,警方必须对公安文职雇员的兼职进行严格控制,甚至可以规定文职雇员在与公安机关的合同期内不得从事其他兼职,比如盈利性行业,直接或间接地与受雇公安机关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企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尝试构筑新型的激励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对实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并取得成效的雇员给予与民警相当的奖励,充分发挥文职人员的才智和专业特长为公安工作服务。

总之,我国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处于正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理清思路,结合现实,建设相应的配套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付鹏翥.我国推行公安文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02)

[2]郭建成.对我国实行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研究和探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01)

[3]田卫华.公安文职人员制度的试行与思考[J].公安研究.2006(05)

[4]吕萌,田少平.对武汉公安机关实行文职雇员制度可行性的认识和分析[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