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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跳蹦蹦床压断腿该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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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区成长的孩子,大多数都在游乐场里玩过跳蹦蹦床,家长们或许不知道,这种游戏也存在一定危险。近期,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因蹦蹦床“咬伤”10龄童落下终身残疾的案件。法庭审理中,跟这场事故有关的几方当事人却都不愿意出来承担责任,官司一直打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这起意外到底是怎么会回事呢?究竟谁该为这起意外买单呢?

跳蹦蹦床发生意外

提起当时发生的一幕,至今走路都是一瘸一拐的晓晓依然心有余悸。

2007年2月28日,这天是罗平县板桥镶三年级学生晓晓到校注册的日子。晓晓按时到学校注册,和同学打扫完教室的卫生以后就回了家。晚上八点多钟,他向母亲要了五元钱,说要去买作业本,准备第二天早上领新书。晓晓拿着母亲给的五元钱,并没有去买作业本,而是邀约一个同学到了镇上的东胜广场玩蹦蹦床。当时跟晓晓一起玩的还有同校六年级的晓敏等四人。买票上蹦蹦床后,几个孩子各找所爱,晓晓爬在滑梯上面,扶着充气的塑料蓝猫,晃来晃去,兴奋异常。

这家蹦蹦床是由板桥镇的居民胡先生和马女士合伙经营的,当时2人都有其他事务不在现场。蹦蹦床由胡先生的妻子王女士看守,她收取每位孩子一到二元的门票费。正当晓晓和晓敏一帮孩子玩得正起劲的时候,意外发生了。爬到滑梯顶部,揪着蓝猫荡秋千的晓晓突然手一滑,从滑梯上摔到了蹦蹦床的中央。而恰好在这个时候,晓敏也刚好从滑梯上滑下来,对于突然出现的情况,晓敏一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身体。就这样,体重40多公斤的晓敏压在了晓晓的左大腿上。听见晓晓哇哇大哭,在现场的王女士急得一筹莫展。随后惊慌失措的家长七手八脚地把晓晓送到了板桥镇中心医院。经医生诊断,确诊为“左股骨骨折”。不久,晓晓被转送曲靖一家专科医院继续治疗。由于种种原因,晓晓受伤的左腿恢复得不太理想。经过曲靖市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晓晓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现在小娃娃走起路来一瘸一拐的,孩子今后的人生该怎么办呀?这种损失对我家来说,多少钱都弥补不过来的。”伤心的母亲现在仍觉得自己对不起孩子,一时不注意,害了孩子一生。

谁该为这起意外买单

事后,晓晓的母亲找到了经营蹦蹦床的老板胡先生夫妇,以及踩伤孩子的晓敏的家长,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孩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后期恢复性治疗的费用。可是,两个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胡先生的妻子认为晓晓是被第三方晓敏踩伤的,她还强调说,当时她看到晓晓爬到了滑梯顶部玩耍,还特意提醒过他,让他要注意安全,不准乱动乱跳,事故发生后也已经尽到了相关责任,现在不同意赔偿。

晓敏及母亲开始直接不承认自己踩伤了晓晓。她说晓晓摔下来后,现场一片混乱,自己也记不清楚当时的情况。后来他们就说晓敏大点,可能是她压的。两家人的说法,都让晓晓的家长感到无法接受。

两家人都没有责任,那么谁该为这起意外负责呢?

2007年9月25日,无奈的晓晓及其监护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把蹦蹦床的两个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胡先生和马女士共同赔偿原告晓晓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收到法院传票后,两个经营者向法院申请追加晓敏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7年11月15日,罗平县人民法院板桥中心人民法庭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法庭上,对于这起意外事故,晓晓一方认为,被告所经营的蹦蹦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什么警示标志,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切祸根都应该是蹦蹦床造成的,被告既然要设蹦蹦床,就要注意周围的安全。我只知道晓晓在蹦蹦床上受伤,怎么受伤的我肯定要找蹦蹦床的主人,至于说怎么受伤的是老板的事情。

法庭上,晓晓及晓敏的家长共同认为,经营者没有严格按照蹦蹦床的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经营管理,在经营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该负担全部责任。

被告胡先生坚持认为,孩子受伤不是蹦蹦床的原因造成,事故是晓敏踩到晓晓的大腿导致的。再说晓晓年仅10岁,他的父母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是他们赔偿。

晓敏及委托人认为,晓敏是出钱去娱乐,不管是否是她的个人行为导致晓晓受伤,都应该由经营者负完全的赔偿责任,与晓敏的行为无关。再说,晓敏已经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身高是1.44米,体重达90斤(45公斤)以上,像她这种对象按照蹦蹦床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已经是不适宜到那个场所去玩耍,但是因为经营者利益的驱动,就让她进入,让更多的小孩子进入,让超龄的、不适合玩耍的孩子进入这个蹦蹦床中,导致这次人身损害的发生,经营者应该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三方都有责任

2007年11月27日,经法庭调解无效,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出庭作证的几位学生的证言证词及法院的庭审查明事实认为,晓晓及第三人晓敏均属于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是因为经营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所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人晓敏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原告晓晓的监护人,对晓晓自行到蹦蹦床上娱乐所存在的风险,没有预见也没有加以注意,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晓晓的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胡先生和马女士承担40%,即19784.92元;第三人晓敏承担30%,即14838.69元,晓晓自己承担30%,驳回晓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小“肇事者”晓敏以自身没有过错为由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链接办案法官

据美国国家儿童安全运动委员会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每年的急诊病例中9.2万例是因为玩蹦蹦床而受伤的孩子,在2000~2005年,在美国玩蹦蹦床发生意外受到伤害的孩子超过50万人。法院判决生效后,笔者就此案的相关法律事实和判决依据采访了一审该案的审判长,罗平县人民法院板桥镇中心法庭庭长陈永福。

陈永福介绍:蹦蹦床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原告晓晓及第三人晓敏按照要求,交纳了玩耍的费用上去娱乐,在娱乐过程中导致原告晓晓受伤,因为晓晓及第三人晓敏均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法院认定被告经营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依法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第三人晓敏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晓晓的监护人对晓晓自行到蹦蹦床上娱乐所存在的风险,没有预见也没有加以注意,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庭综合以上的三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这起意外事故随着法院的一审判决总算是告了一段落,但是这次意外带给晓晓伤害却是永远无法结束的。笔者走访多家儿童娱乐场所,发现在一些大型正规的娱乐场所内,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游玩的儿童有年龄、身高和体重等方面的限制,对一些存在潜在危险的娱乐项目还设立了警示牌。而在广大的农村或者是一些不正规的儿童娱乐场所,既看不到警示标志,也没有年龄、身高等限制。在这里要提醒家长们,孩子娱乐时要尽量找一些规模大安全防护措施做得到位的娱乐场所,同时要履行好相关监护职责,才能有效地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