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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方案所称检查是指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依法进行的各类检查活动;本方案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生产型企业。
第二条市、县两级政府依法建立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级设在市经委,县级设在经贸局或经济发展局。市县两级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宁静生产经营日的落实,具体工作可暂由政府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以下简称治乱减负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四条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项目、检查人员等内容。
行政部门应持检查计划到同级政府治乱减负办公室申请批准,持经批准的《进企业检查通知书》,按批准内容进企业检查。
第五条行政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月1—20日为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在此期间,除因安全生产(包括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及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
(二)到企业检查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及《进企业检查通知书》。
(三)行政部门对同一内容的大型执法普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禁止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为同一目的,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检测。
(五)行政机关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写出检查报告报同级政府治乱减负办公室,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六)因接受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举报及上级主管部门督办案件而进行突击检查的,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先期进行,但事后需向同级人民政府治乱减负办申报备案,并报检查报告。
(七)国务院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分别按相关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检查人员不得借机到企业报销费用、占用企业财物、接受企业宴请、收受企业礼物,不得通过检查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对检查组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
2、同一行政部门在一年内未经批准对同一企业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
3、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或将检查费用转嫁企业的。
第八条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规定,未经本单位批准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的。
2、接受被检查企业馈赠、报酬、礼品等财物或占用企业财物的。
3、接受被检查企业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4、通过检查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