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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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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会计电算化知识;

(五)其他相关知识;

(六)其他相关的法规制度。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一)、培训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委托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

3、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自学形式。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

高级、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会计专业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会计专业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接受培训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当年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年度内参

加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并取得一门以上专业课合格的,均可视同完成当年的会计专业培训时间。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年度内病假

超过六个月的;生育;其他情况。由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其继续教育

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外,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