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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控论文:火灾公众保险参与社会管控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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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金成 明明 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

当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与政策环境尚不完善责任保险是法制的产儿,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从国际惯例来看,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一般都采取立法等强制措施实行。但当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虽然新修订的《消防法》提出了鼓励和引导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但并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也缺乏与之配套的赔偿细则以及适应具体情况的单行法规,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公众损害责任认定不清,以至于严重制约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二)社会消防和保险意识不强,险种单一,投保率很低当前,许多生产经营者只在乎自身的经济利益,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对公众利益漠不关心,认为火灾投保,尤其是为第三方投保是增加额外支出。同时,他们还考虑到个别场所发生火灾的频率并不高,许多经营者对于火灾存在侥幸心理。还有一些商家将维护公众责任视为政府的事情,认为自己完全没有必要为承担公众责任而去投保。此外,长期单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及其费率标准,也影响了投保人的选择,导致该险种投保率一直很低。据有关部门对北京、长沙、兰州、郑州、深圳等地一些影响力大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调查,90%的经营者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三)火灾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保险服务不到位目前,我国保险评估公司、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技术力量不强,火灾风险评估体系、防灾防损检查等保险服务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相关服务不到位,进而影响了社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服务的认可与接受。(四)乡村火灾防控基础薄弱,公共消防服务滞后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实行“城乡分治”政策,导致了城乡之间公共消防资源配置不合理。无论从消防力量的分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公民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机会等方面进行考察,农村都远远落后于城市,甚至很多农村地区完全处于公共消防服务的“真空区”,火灾防控基础十分薄弱。(五)社区风险管理问题突出,存在多方缺失因素一是社区居民风险意识薄弱。在我国城市社区中,其管理者和居民的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各社区应急组织的工作,更多是停留在配合上级及相关救援部门开展应对、处置等工作的层面,对于潜在的风险,一些社区的评估和风险预警还未纳入到日常工作体系中。二是社区的应急硬件设施管理不到位。虽然在一些大中城市,已经将大量财力投入到应急管理的硬件设施方面,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部分探头因维修不及时、影像不能显现或显现不清楚,甚至一些社区虽装有消防栓、灭火器等,但由于疏于维护保养,时间一长就失去了原有功能。三是社区居民的应急救援能力缺失。我国很多居民在地震、火灾等灾害来临之时,往往缺乏必要的自救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诸如灭火器等防火、逃生工具的使用上都很陌生。(六)消防信息管理系统落后,难以应对火灾突发事件消防信息管理系统,对突发火灾事件的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为民众传递适当的信息,促进民众沟通。但目前,我国发生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时,信息管理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分散和相关部门的垄断,无法在危难时刻统一调集,迅速汇总,进而影响了消防工作效率。

加快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一)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创造良好环境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在正常环境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全依靠商业合同形式,由业主自愿投保很难实现。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提出鼓励和引导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但基本上是自愿性的,不具备强制性,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起不到决定性的推动作用。我们应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国外的经验,应从法律上规定强制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规定经营业主必须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实现其风险的及时全面转移,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全面覆盖,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管理功能。(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投保自觉性针对很多企业普遍认为火灾发生的机率不高,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会增加企业成本的错误认识,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应加大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来灵活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知识,让企业了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和作用,提高其认知度,进而调动其投保的自觉性,实现应保尽保。(三)积极开发差异化保险产品,合理厘定级差费率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特点,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看,单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易于为规模较大,火灾风险相对较高的易燃易爆场所、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及外资企业接受,但普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往往易于接受保障全面的综合险。保险公司可在推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主险的同时,开发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的公众责任险、涵盖火灾、雷击和爆炸条款的综合保障险、涵盖第三者责任险的财产火灾险等。另外,还可结合行业特点和规模,推出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保险产品,供投保人选择。在厘定保险费率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保险对象的经营规模、建筑面积、火灾风险、消防管理等因素,还应充分考虑保险对象的信誉度、经营状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厘定级差费率,确保费率负担的公平合理。如某保险公司就将投保单位按类别划分为7大类9个级别,将保险对象的消防安全条件划分为7个级别,将保费划分为3个浮动标准;根据保险对象信誉程度,将保费划分出5个浮动标准等。(四)坚持消防治理主体多元化,尽快实现城乡防控一体化目前,应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资源的公平配置,尽快消除实现城乡公共消防服务均等化的体制和制度障碍,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消防服务供给机制。同时,应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把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在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农村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政府社会管理的核心工作就是纠正市场的失灵。社会管理者必须考虑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的统一。所以,社会管理的综合决策,需要各个利益群体的参与。政府不应是消防治理的唯一主体,而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市场等因素在消防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必须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坚决承担起来,而政府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项,要坚决剥离出去,由市场和社会承担起来。(五)建立消防与保险良好的合作关系,切实加强社区消防管理从世界范围来看,火灾保险从其诞生起就与消防有着必然的联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保险与消防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更为紧密,尤其是在防灾防损方面,虽然使用的手段有经济和行政之分,但二者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构建保险消防防灾协调合作机制,是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发展共赢的保障。这里的协调合作机制,既包括传统的双边合作关系,比如双方一起开展安全宣传、技能培训、检查、支援消防部门资金或装备等,也包括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和促进的长效合作机制,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机制涉及面广泛,需逐步建立和完善,当务之急是法规建设和信息沟通。比如建立构筑相关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投保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承保人在防灾防损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各自都能通过信息平台互相沟通,并分别采取行政执法及保险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使消防与保险在促进社会消防安全上真正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隐患的整改,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社区的风险管理,既要强调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也应强调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六)优化服务,发挥事故预防机制作用,及时实现信息交流的最大化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单单是给予事故发生后的补偿,最重要的是应该工作重点放在事故预防等服务环节上。保险公司在市场行为中要以树立信誉、培育市场为出发点,扎实做好各项保险服务,用健康、合法的手段促进业务发展。但是,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仅是收取保险费,当发生事故后来支付相应的赔偿,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所以,应该尽快优化保险服务,建立火灾事故的预防机制,在承保前由专业人士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评估情况为企业制订防灾减损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具体实施。为了达到控制风险、降低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目的,对于一些重要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可以经常检查督促。保险行业应该设立火灾公众责任险业务咨询和办理窗口。保险公司在单位投保前必须审查其场所的消防合法性,及时向消防部门寻求消防行政许可信息。保险公司负责对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消防部门可参与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应及时为企业提供风险咨询、风险评估、风险规避等服务内容,担当保户的风险管理顾问,从而帮助保户有效化解风险。总之,在火灾防控等社会管理活动中,政府虽然居于主导地位,但不能只依靠政府,还需要各行各业尤其是保险业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只有不断加快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才能推动社会管理工作的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