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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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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软件是基于互联网环境的一种新的应用技术软件,这种“非中心化”让终端用户获得了积极参与网络活动的动力。因此,P2P软件使网络信息分散化,同时,相同特性的P2P设备可以构成存在于互联网这张大网中的子网,使信息以一种新的方式再次集中。

互联网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行为

世界各国的版权法,都对合理使用制度有相应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也对合理使用制度有相应规定,并列举了12种行为方式。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人对作品的私权与作品在流通中表现的公共产品特征相权衡的产物,因此,如何谨慎对其进行判断就成为各国司法实践的难题。

在P2P网络上,最有争议的是终端用户通过P2P网络平台对等交换版权作品。例如,某甲通过点对点下载软件,从某乙硬盘上下载了版权作品,供自己欣赏,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从我国《著作权》法来看,该行为似乎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当前的司法实践的确也是这么认定的。法院一般认定甲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而免责,但乙的行为侵犯了版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机械性使用与功能性使用

区分功能性使用和机械性使用的目的在于,使用方式的细化方便判断使用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权利人的利益。就一般的消费过程来分析,一个网络消费行为通常可分为两部分:首先是为机械性使用,如在线购买,复制(下载)等,从而为运用法律对上述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空间,因此,一方面可以立法禁止不适当的机械性使用,另一方面也为援引“合理使用”抗辩提供了可能。

其次,终端用户取得作品或复制品之后,是否进行功能性使用就由其自己决定,但不得为商业性使用是基本原则,因为各国合理使用制度都根本不包括任何商业性使用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只是对应机械性使用行为的,由于立法之初对“使用”行为的界定模糊,造成此处的“使用”似乎包含了功能性使用和机械性使用两个方面。进而,终端用户从互联网上下载版权作品的机械性使用行为,并在本地机器中播放版权作品的功能性使用行为成为了一个“使用行为”,并被理解为“功能性使用”从而成功逃避了侵权的指控。

P2P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

不管P2P网络采用哪种P2P软件,都肯定存在网络服务器。一旦终端用户运行P2P软件,处于动态更新状态的软件界面就受网络服务器控制,KaZaa就通过该软件界面商业广告营利。对于混合式P2P网络,在查找资源、定位服务或者安全检验方面需要服务器的参与,从北大天网Maze网络文件交换系统的运行来看,服务器是各种共享资源的平台,可供用户下载含有源文件位置信息的种子,并且提供对众多网络节点共享资源的搜索服务。通过对三类服务器在P2P网络中的作用及结合司法案例的分析来看,不同类型的P2P网络服务器有不同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从美国Napster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法院认定侵权的条件:一是ISP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对ISP“明知”的认定可以根据版权人的通知来确定。二是ISP对用户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帮助,这种重要帮助不需要辅助侵权人的服务器提供侵权材料,实质内容的浏览与下载服务。该案中被告提供的“中央搜索服务”构成了对直接侵权人的重要帮助。对于“侵权责任”法院认为:网站提供侵权材料的搜索服务,这吸引了大量的注册用户,这就是获得经济利益的表现;尽管版权材料的文件名是用户起的,文件的内容并不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但事实上Napster的正常运行需要文件名和内容基本匹配。同时满足Napster判决中的这两个条件,是P2P网络中认定侵权的基础。

我国没有判例法,法院也极少审理P2P网络服务商所引发的版权纠纷案。在成文法上,我国不存在明确禁止、限制P2P网络规则。从我国的《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我国对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商没有做出明确分类,但也提出了“互联网内容服乡供商”概念。

完全P2P网络中的服务器由于几乎不参与终端用户的活动(仅仅提供一种查询的公共服务),所以目前现行法律基本对其束手无策,除非进行补充立法或者对现行法律进行必要修改。但需要指出,从利益比较的角度来看,通过完全P2P网络实施的免费下载可能会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但P2P网络服务商却只能从网络广告中获得微薄利益,这种以免费为掩护与一群狂热的网络免费下载者相结合,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应该禁止,需要考虑。

在混合P2P网络中,服务器的参与对于整个网络运行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网络服务器参与了查找资源、定位服务或者安全检验等方面的活动。以应用Shareaza超级BT下载软件组成的P2P网络为例,终端用户可以在及时刷新的用户界面上查找所需要的资源,并且在得到查询结果后,只要点击“下载”,并按提示一路下来,用户就可以从网络中存有源信息的终端节点用户的硬盘中下载了。那么网络服务商是否该承担责任呢?“搜索的目标词或者主题词由用户自己控制,所以要求搜索引擎网站承担关闭链接的严格责任甚至是共同侵权(帮助侵权)的责任是不合理的”。但是,在混合P2P网络中,这种搜索服务却不只是那么简单,终端用户完成链接、下载都只在服务器平台上进行并显示,而物理传输却深埋在网络中,似乎这同万维网中的深度链接有些类似。

由此可见,混合P2P网络中的服务器在共享网络中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但是按照当前的法律,即可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并不需要新的立法。

(任勇/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