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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对农村养老的影响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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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已高于城镇,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人口红利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减弱,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艰巨。必须适应新型城镇化对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多重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作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由家庭、社区、机构共同参与的养老平台,有效解决农村养老服务难题,提高农民获得感、幸福感。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村养老;养老服务业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1-0084-03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青壮年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明显加剧,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化养老发展不足,农村养老面临较大压力。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发挥新型城镇化对农村养老的积极作用,化解新型城镇化伴生的农村养老不利因素,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福利和获得感,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难题。本文以我国第一农村人口大省――河南省为例,分析新型城镇化对农村养老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对策,试图为解决这一难题做出初步探索。

一、新型城镇化下河南省农村养老的发展状况

我国农村养老发展变化与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城乡人口格局紧密相关。从河南省的情况看,改革开放初期,该省处于农村人口在城乡人口结构中占绝对主体、青壮年人口在人口年龄结构中占绝对主体的传统型社会,农村居民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形态,以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的集体“五保”供养等作为补充。改革开放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不断加速,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农村人口、青壮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农村人口老龄化特征凸显。1990年至2014年,河南省城镇化率由15.3%提高到45.2%,提高了29.9个百分点,而人口老龄化率由8.8%提高到14.9%,提高了6.1个百分点,其中农村人口老龄化率提高了7.5个百分点。近年来,河南省常住人口总体缓慢增长,农村人口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2010年至2014年,全省年均增加7.8万人,农村人口则年均减少153万人。①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河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197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为12.7%;其中,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802万人,占农村常住人口的13.9%;②根据抽样调查数据推算,2014年河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40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14.9%;其中,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858万人,占到农村常住人口的16.6%,比全省老年人口比重高出1.7个百分点。③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河南省农村的养老状况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应对快速老龄化挑战,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河南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不断扩大传统集体公益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等新型服务设施、服务组织规模,初步实现了以家庭养老为主、集体“五保”供养等为补充的传统农村养老模式向现代社会化养老模式的初步转型。目前,河南省有农村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3315个、床位26.17万张,“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39%,以农村幸福院为主体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7706个,覆盖率达16.8%。④但是,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化养老服务处于初创阶段等因素的影响,河南省农村养老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现代型居家养老模式尚未建立。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同时,农村家庭传统养老功能日渐弱化,现代型居家养老却由于体制机制、配套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不完善。以农村幸福院为主体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虽已初步建立,但经费来源严重不足,服务对象覆盖面窄,服务内容过于简单。三是公立养老机构作用发挥有限。公立养老机构在硬件上虽然有了较大改善,但管理模式落后,服务内容单一,人员队伍不专业,大多只提供“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服务。四是民营养老机构发育程度低。近年来,河南省农村出现了一些民办养老机构,但服务设施不完善,缺乏专业护理人员,服务内容只是简单的生活照料,在发展中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五是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低。目前河南省已经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并实现了城乡统筹,但资金来源有限、保障水平较低,每人月均养老保险金仅有78元⑤,远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水平,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二、新型城镇化对农村养老的多重影响

1.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农村老龄化进程

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使农村养老问题更加凸显。一是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早、发展快。随着城镇化加快,农村青壮年大量流入城市,减缓了城镇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了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从河南省的情况看,1998年,河南省农村与全省同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河南省农村人口老龄化率年均提高0.4个百分点,比城市高0.1个百分点。⑥随着农村加快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劳动适龄人口减少、收入相对减少,农村居民养老、医疗等支出大幅增加,农民生活负担明显加重。二是农村居民“未富先老”。城镇化带来的农村劳动适龄人口外流和计划生育“少子化”的双重影响,使农村越过发达国家或地区“先经济发达、后人口老化”的历程,在人均收入较低、公共服务不发达的基础上,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出现了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阶段不匹配的现象,呈现出明显的“未富先老”特征。三是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家庭社会影响更加明显。农村大量青壮年人口进城务工,多数已落户城镇并成为城镇常住人口,造成农村留守老人问题突出,村庄“空心化”、家庭“空巢化”现象普遍,严重削弱了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也削弱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造血”功能。

2.新型城镇化严重弱化了传统农村养老模式

新型城镇化改变了传统农村的人口结构、家庭经济结构和社区组织管理模式,对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造成了较大冲击。一是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农村家庭人口和经济结构变化,弱化了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随着农村居民在城乡、地区间的流动加快,农村家庭生育率不断下降,“少子化”“空巢化”、小规模成为农村家庭人口结构的新特征,家庭成为经济单元,人口生产功能被逐步剥离,出现了农村老年人口经济上的养老供给和实际赡养中的生活照顾的分离,严重弱化了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二是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农村生产要素外流,弱化了农村基层公共服务提供能力。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农村劳动适龄人口和资金等生产要素向城镇的单向流动,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农村土地资源不断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经济实力和对经济资源的掌控能力不断下降,弱化了农村基层的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传统农村养老中的作用。三是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农村养老保障压力。与城镇化快速发展有关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仍然固化着业已形成的城乡利益失衡格局,造成城镇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内部出现新的二元结构矛盾,大量农村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镇社会,在“碎片化”的养老保障制度背景下,返乡养老人口退出劳动大军后缺少养老保险的保障,额外增加了农村养老压力。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难以为继,需要建立新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3.新型城镇化有利于形成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的制度安排

新型城镇化可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村社会福利水平,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形成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制度安排。一是有利于破除城乡二元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难题。新型城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将进入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缩小城乡经济发展、收入水平、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差距,化解城市内部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二元结构矛盾,现代文明成果将由全体人民共享,从根本上解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形成的农村养老难题。二是能增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反哺能力,有利于提高农村养老水平。新型城镇化加速发展,城镇经济实力不断提升,推动了我国在21世纪初期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具备了城市反哺农村的实力,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进步,增强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提高农村养老社会化水平。三是有利于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过渡到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实现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和转移接续,在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人口大规模流动中,农村居民和外出务工人员养老得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最终保障。四是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型城镇化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实现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全覆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些均为农村发展养老服务业奠定了必要的公共服务基础。

三、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解决农村养老

问题的对策选择

1.着力推进城镇化相关体制机制改革,形成有利于减轻农村养老压力的制度安排

积极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使产业集聚与人口集聚同步,城镇化与工业化同步,使农业转移人口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到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同时,逐步使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从根本上解决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住得下、能融入、不返乡,从根本上减轻农村养老压力。

2.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双重作用,促进农村养老由剩余型福利模式向混合型福利模式的根本转变

适应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趋势,从根本上改革以家庭为主、对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保障和救助的农村养老制度,根据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和我国财政实力,建立基于混合型福利模式的新型农村养老制度,重新确定政府、市场、家庭、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农村养老中的合理分工,由政府承担特殊困难群体养老救助和全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运转,由市场承担营利性的商业养老服务,由家庭、社区和公益性组织相互结合、共同承担非商业性农村居民养老服务,形成合理分工、有机合作的混合型养老模式。

3.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积极作用,完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政策

城镇化进入新阶段后,政府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公共财政对农村的全覆盖,提高农村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规划、扶持引导,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医养结合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政府还应积极构建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与农村“五保”、优抚孤老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相配套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

4.充分发挥农村社区、机构养老的重要作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适应小型化、专业化、社区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发展趋势,加快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与农民居家养老相结合,形成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主力军。加快发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以农村幸福院为载体,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不断探索农村养老新模式。开展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制试点,重点发展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医养结合型等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

5.充分发挥家庭、居民在农村养老中的作用,营造养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高度重视农村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改造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农村社区的养老设施,大力发展农村居家养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引导农民形成自我养老的观念和意识,发挥农民个人在养老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劳动年龄农民通过积蓄、理财、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等方式,自我储备进入老年后的养老资金。在城镇化加速推进、市场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继续弘扬我国尊老爱老、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为发展养老事业、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注释

①2014年以前数据来源于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统计年鉴(2014)》,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年;2014年数据由河南省统计局提供。

②数据来源于河南省统计局2011年5月的《河南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③数据来源于河南省统计局2015年7月的报告《全国及河南人口现状及发展趋势》。

④⑥数据来源于河南省民政厅2015年7月《关于报送河南省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有关材料的报告》。

⑤数据来源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的报告《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参考文献

[1]高辰辰.互助养老模式的经济社会条件及效果分析――以河北肥乡为例[J].河北学刊,2015,(3).

[2]梁誉.我国养老服务的现状、理念与发展路径[J].老龄科学研究,2014,(5).

[3]全国老龄办.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总报告[J].老龄科学研究,2015,(3).

[4]张妍.城市化视角下的人口老龄化[J].老龄科学研究,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