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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的类型化及成因分析—基于若干典型案例的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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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 学生权利 侵权类型

论文摘要:高校侵犯学生权利主要有侵犯学生的民主管理权、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侵犯学生的申诉权、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几种类型。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之所以屡屡侵犯学生权利,是因为群体社会心理的强势影响、组织体行为的自利化倾向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

近年来,随着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学生状告母校侵权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这与依法治校、建立和谐校园的要求不相符合,因此,依托典型案例,分析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的类型及其成因,对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保证高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基础性意义。

一、若干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

案例1: 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该校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1994级学生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理由是田永在19%年2月的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取消了学籍。1999年初,田永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学校虽然取消了田永的学籍,但并未真正执行,另外学校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程度的不符,因此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

案例2: 1996年初,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北京大学认为赞成票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刘一直多方反映,未果。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大学推上被告席。1999年11月12日和1999年12月1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最后一次开庭中宣判北京大学败诉:撤销北京大学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京大学重新审查并作决定,责令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案例3 : 2002年10月初,重庆某院大二女生李静(化名)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将母校重庆某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作出的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决定。2003年11月初,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作出行政裁定,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驳回李静、张军(均为化名)要求重庆某学院撤销处分决定的。

案例4 :2004年12月,四川某高校两名学生在教室接吻被教室监控设备拍下,学校勒令当事学生退学,学生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在成都开庭。经过一年的、驳回、上诉后,于2005年12月5日两位学生接到终审败诉的判决。

二、高校侵犯学生权利的类型化:基于上述案例的透视

通过以上案例的透视,笔者认为,高校管理中主要侵犯了学生以下几种类型的权利:

(一)侵犯学生的民主管理权

一般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学校在利用其设施设备为学生提供各类学习和生活服务时,与学生之间往往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学生有权参与管理,并有权就履约具体事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就行政法律关系而言,学校依法享有对学生的管理权,但学校在做出事关学生权益的重大决定时,应当征求学生意见,让其参与其中。可见,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参与学校管理应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高校应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综观我国的高校管理实践,学生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民主管理权难以行使。例如上述案例2中,刘燕文对决定其一生命运的博士学位的授予过程的决策程序一无所知;上述案例4中,学校在制定相关影响学生具体权利的规章制度时,学生没有丝毫的话语权。

(二)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

任何自然人都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由于学生的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其信赖程度,故法律对学生的名誉权的保护更加严格。譬如,我国司法实践对涉及学生隐私、名誉的案件,一般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然而,我国部分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常常不加区别地对学生的各类处分决定随意地公开张贴,往往构成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对于高校学生而言,隐私权主要是对个人信息与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美国早在1974年就通过了《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强化学生的隐私权利,限制学校和其他各类人员随意接触学生个人档案资料。但我国对学生隐私权重视不够,高校管理中侵犯该类型权利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在案例3和案例4中,学校在作出决定时,没有考虑其行为是否会侵犯学生的权利,完全无视学生作为权利主体享有隐私权。许多高校为了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管理学生,督促其遵守校纪校规,态意拍摄学生随地吐痰、勾肩搭背、恋爱亲热的录像并公开曝光。而这些拍摄既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又没有征得学生的同意,无疑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侵犯学生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高校学生享有的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教育法》提出了要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但并未就申诉制度的具体问题,如学生申诉的范围、内容、接受申诉的部门、申诉的程序、期限和时效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学生申诉权仅仅成为了一项“宣誓性权利”,并未在高校管理实践中得以落实。例如,在上述案例2中,刘燕文在不被授予博士学位后多次向学校申诉,但是校方各部门推三阻四,一直没有具体部门负责。

(四)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

所谓学生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从现有的学生诉母校的案件看,学校对学生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如在案例1中和案例2中,田永和刘燕文提讼的目的,其实就是要求校方对其作出公正评价,要求校方解释为何自己在按照学校规定修完相应学业后却不能被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五)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然而,在高校的管理实践中,由于高校管理过程中的种种失范行为,学生往往被剥夺了原本依法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例如,上述案例3和案例4中,学校依据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校纪校规作出了开除学生学籍的决定。在我国,学生的学籍实质上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身份的认可,无学籍实际上就是没有官方认可的受过教育的经历,因而,在高校管理中以非法的方式剥夺学生的学籍是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

三、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的成因分析

笔者认为,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屡屡侵犯学生权利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群体社会心理的强势影响

群体社会心理现象指群体本身特有的心理特征,如群体凝聚力、社会心理气氛、群体决策等。叽臼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群体社会心理的存在会对群体中个体的行为产生持续的影响,人们的行为通常会不自觉的依附于社会群体心理。自古以来,中国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师道尊严”神圣不可冒犯,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享有绝对的权威,故社会普遍存在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专制”的心理倾向;此外,社会心理还认为,学校对学生的严厉管教(甚至包括适当的体罚)是对学生有益的行为,是更好地把学生培育成才的良好途径。由此可见,高校在管理学生工作中,漠视学生权利,侵犯学生正当权益的行为,有时在社会心理层面反而得到了有力的支撑。

(二)组织体行为的自利化倾向

根据经济学原理,群体性组织存在的根本动力就在于把分散个体的交易成本内部化,从而提高组织体整体的运作效率。因此,组织体提高效率的根本之道在于内部交易采用命令规则,而非谈判规则。高校作为一个群体性组织体,具有追求管理成本最低化的内在冲动,乐意遵循组织体自身的存在规则,热衷于运用命令式的管理方式。据此可知,正是由于组织体行为的这种自利化的驱动力,使得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滥用其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力采用“家长式”的管理方式,致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

(三)高校管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

高校管理工作中,屡屡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失范行为,除了与上述社会心理及组织体行为的自利化倾向有关外,还与高校管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不无关联。

第一,教育法律法规的缺失、滞后,高校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致使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于法无据。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稀少,内容单薄,程序性规范少,可操作性差。如《高等教育法》从本质上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学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高校规章与上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高校行政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两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应属高校自治权的范畴,尽量避免司法权的介人,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即高校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凡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不可由校方擅作决定,往往由立法者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于涉及学生权利的“重要事项”,高校可以制定规章将法律规定加以具体化,便于实施,但不得与上位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然而,综观高校的规章制度,不难发现存在着为数不少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如在案例1中,北京科技大学给予田永退学处理,并不颁发“两证”的处理决定,就是根据该校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所做出的,此相关规定与原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

第二,高校管理权缺乏正当程序的约束,其频繁被滥用,致使学生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从上述几个典型的学生状告高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或存在程序瑕疵,

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时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三,学生受侵害权利的救济制度不够完善,无法对高校产生“以做效尤”的效果。“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教育领域的救济方法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自力救济制度,即学生不通过公权力的介人来完成救济的学生申诉制度;另一种是法律救济制度,即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来完成救济的法律救济制度。然而,在实践中,上述两种救济制度的运行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的可诉性存在着重大争议。另一方面,学生申诉制度作为唯一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基本上是无章可循。如应向学校哪个部门申诉,申诉的具体程序,由谁来裁决,裁决者应由哪些人组成,裁决的范围、依据、规则及效力如何,对上级行政复议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依,也无具体的内部规章可循,造成学生的权利救济渠道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