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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偏高 企业和职工难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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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为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但是,笔者发现,最近几年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逐年递增,而且递增的速度非常快,个别险种缴费比例也在增加,已经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险缴费成为企业职工的重大负担。

下面,笔者以苏北某县企业及职工的社会保险负担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以企业负担为例: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2014年7月和2015年6月苏北三类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2150元。按照五项社会保险费规定,用人单位每月至少要为每个职工支付2150×31%=666.5元的社会保险费,一年支付7998元。一个用人单位招聘一个员工,即使开最低工资1200元(2013年江苏省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1200元),加上社会保险费支出,至少要花1800元的成本。而最低工资标准根本招聘不到员工,用人单位的实际负担会更多。但企业花了很多钱,职工的工资却并不高,用于社会保险支出是一P不小的开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已不堪负重。其次,以职工个人负担为例:职工个人每月要缴纳五项保险费是2150×10.5%=225.8元,一年就是2709元。自由职业者个人参保,负担更重,仅养老保险一项,个人缴费是5160元。如果一个职工从25周岁工作到60周岁(按规定60周岁退休)退休,那么这35年中(不考虑今后每年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累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达到(666.5+225.8)×12×35=374766元(约37.5万元)。

这37.5万元相当于职工目前近十几年收入的总和(江苏省苏北三类地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实际月收入2500元左右);相当于当地2014年月平均工资2150元的员工工作15年,相当于一个只领取1200元最低工资的员工工作25年。

对于月收入较低的企业职工来说,要拿出这么多钱投入社会保险,那是一件让人心疼的事。但是为了将来不确定的生活保障和晚年生活,他们不得不这样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偏高,加重了企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担,严重影响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一是科学统计测算企业在岗职工人社会平均工资。据了解,一些地方现行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统计对象,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但不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职工在内。由此,一方面收入较低的个体和私营企业职工蓓剔除在外,另一方面收入较高且未执行统一社会保险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却列入其中。仍以苏北某县2014年全县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统计为例,总统计人数为9.7万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5万多人,占52%,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是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的两三倍,这无疑抬高了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在统计对象中应增加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更为全面科学地测算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二是收入差距较大的地区可以扩大缴费基数范围征收。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国务院决定,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的,浮动范围是60%至300%,即缴费基数的上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了保证企业和职工都能缴得起保险费,切实维护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对于经济发展和收入差距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再降低浮动范围。如北京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84元,采用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位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5552元,下限是40%即2074元。这样扩大了浮动范围,不仅保障收入较高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保证收入较低人员能缴得起费。当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尽相同,所以各地在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标准也不相同,但最低不得低于40%。

三是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更贴近困难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可以将缴费基数的最低限额由现行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比例适当再降低;也可将社保的最低缴费基数与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并限定其差距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还可以参照浙江省宁波市的做法,对工资收入不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增设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其缴费基数按职工实际申报,最低不少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特别是对于“4050”人员、残疾人员参保,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如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帮助困难群体缓解缴费压力。

总之,鉴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总体上还是“广覆盖、低水平、保基本”的原则,我们要遵循这一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设定中,要充分考虑最大的受益群体――私营企业职工和自由职业者的收入,让更多的企业和劳动者能缴得起社会保险费,并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