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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设现代农业的模式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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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本现代农业水平在世界上处于前列,通过介绍日本建设现代农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做法,总结出其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日本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条件和我国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对我国建设现代农业有许多启示,许多经验可以借鉴。

关键词:日本;现代农业;模式借鉴;启示

日本战后农业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在农业自然资源极为不利,农业规模较小的基础上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走了一条极富开创性的现代农业路子。目前,日本现代农业水平在世界上处于前列,日本现代农业之路颇值得我们重视与借鉴。

1 日本建设现代农业的内容与措施

1.1 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

1946~1948年,战后的日本为了生存和发展,进行了农地改革运动。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1950年,政府颁布了《农地法》,规定了农户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都、府、县3公顷,北海道12公顷)和出租土地的最高限额(1公顷),超出的土地必须低价经政府转卖给其他农户。为了防止土地再次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农地法》严格限制土地所有权流转,规定自有土地在3公顷以下的农户才有买地权,土地买卖必须经都、道、府、县知事严格审查批准才能进行。

1959~1960年,根据当时的矛盾,日本政府组织专门机构对农业问题进行了全国调查,结论认为,农业问题的核心是土地占有过于分散,未来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放宽《农地法》对土地占有和流动的限制,扩大经营规模,扶持“中心农户”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推进现代农业。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基本法》,明确地把以调整土地经营规模为中心的所谓“结构政策”摆在农业政策的首位。在农地政策方面强调放宽对农地占有的限制,鼓励农地向“中心农户”集中。1962年,日本政府又对《农地法》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放宽户有农地上限,在自家劳力耕作的情况下,所有土地可以超过3公顷:设立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具有一定条件的农业生产法人(包括从事农业的农事组合法人、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取得农地的权力。

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政府提出了“综合农政”,通过放宽对农地租佃关系的限制来促进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倡导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1970年和1982年,又对《农地法》进行了第二、第三次大修改,核心内容也是放宽对农地租赁的限制,实行地租自由化。198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地利用增进法》,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以地域为单位,组成农用地利用改善团体,促进农地的集中联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扶持和发展各种农田合作组织,扩大土地作业规模。针对许多农户不愿意出租或委托土地,而农事活动季节性强,农忙时田间作业又有困难的情况,政府通过农协积极扶持各个农田作业环节上的协作。经营委托和作业委托,农产把土地的全部经营管理或生产过程中的某项或若干项作业委托给农协、中心农户或其他合作协作组织。这种协作方式受到了兼业农户和看重土地消遣价值的农户的欢迎。

1999年日本颁布了《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的新农业基本法。新基本法强调要发挥农业及农村在保护国土、涵养水源、保护自然环境、形成良好自然景观、保留传统文化等方面所具有的多方面的功能;更进一步理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指出农业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指如何保持和利用农业的自然循环作用,而且还包括耕地和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甚至还包括了如何形成合理的经营体制这类问题,期望解决在旧基本法体制下耕地被过多占用或弃耕,农业生产后继乏人等棘手的问题。

1.2 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

19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初期是日本工业化第一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日本的农业剩余流入工业。但日本不像许多国家在工业化初期通过农业贸易条件恶化来汲取农业剩余,而是在农业贸易条件改善的情况下,主要靠征收高额农业税来汲取农业剩余。同时还积极扶持农业生产,并把扶持农业生产和保证农业不断增长,作为获得农业剩余的积极和可靠的途径。

20世纪初期日本工业开始具有自我积累的发展能力,工业化进入第二发展阶段,到20世纪60年代初第二发展阶段结束。这一阶段,为了使工农业平等发展,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农业保护措施,主要是:减轻农业税,增加对农业的投资,进行农地改革,提供农业信贷资金,以及促进农业协同组合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进入工业化第三阶段。1961年,日本颁布了《农业基本法》,这是日本工业剩余开始回流农业的标志,农业保护进入了新阶段。这一阶段采取的农业保护措施主要是:①价格支持,建立农产品成本与收入补偿制度,主要用于对大米价格的支持。②采用进口限额和关税等措施,限制农产品出口。③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

此外,政府还通过发放财政补助金和长期低利贷款,促进农业机械化,推动农业基本建设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

1.3 日本农业社会服务化体系

日本农协起源于1910年。二战后,根据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农协得以重建,至今它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

1956年日本政府制定《农业整建措施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加强了对农协的保护和支持,使各级农协在经营上趋于稳定,1961年又不失时机地推动了全国各地农协的大规模合并,确立了农协在农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农协适应农业专业化、机械化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在组织机构、农产品流通形式、事业范围等方面不断进行调整,有力地推动了日本农业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后,伴随着农业内外部条件的深刻变化,日本农协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趋向:一是加速合并与大型化;二是农协经营的企业化和农协组织的脱农化;三是农协事业的综合化。

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发展,农协已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统揽全国的大系统。在组织上形成了涵盖全国的三级组织网络。即每个市町村都设有基层农协,以此为基础每个都道府县都组成联合会,再由都道府县的联合会组成全国的联合会。三级农协系统组织与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行政组织相对应,对农协发挥政府农业政策的执行作用十分有利。

日本农协通过一系列广泛积极的经营服务活动渗透到日本农村生产、流通、卫生保健、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

1.3.1 指导服务主要是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各种指导服务,各个农协都配备负责这类指导服

务的专职指导员。具体又可细分为:农业经营指导,即负责对组合员的农业生产经营进行全面指导。除技术指导外,还包括依靠农协的综合统一力量来指导、援助农民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的整个过程。生活指导,即对组合员的生活作全面指导,其范围包括消费、健康、文化和娱乐、老年人看护、保险服务等,以创造一个新的农村、农民生活风貌。

1.3.2 贩卖与购买服务农民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集中送到农协,由农协帮助其整理,然后批量出售。这样大量而有计划地出售品种齐全、规格统一的农产品,既可稳定农产品价格,又能使产品销售顺畅。农协负责共同购买农民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然后再供应给组合成员。由于是大批量采购,可以降低价格、节省流通费用,向农民提供了价廉物美的商品。

1.3.3 信用服务通过吸储组合员的存款,以长期低息贷给需要农业生产资金的组合员。基层农协所存的资金如用不完可存到信用联,也可存到中央农林基金会,反之则可层层申请贷款,实现资金在更大范围内融通。

1.3.4 利用事业农协为组合员举办或设置农户个人无力购置的大型设施,供其共同利用,包括生产、销售、加工和各类生活设施等。

1.3.5 保健福利服务农协开办自己的医院,为组合员提供疾病预防和治疗服务,定期开展集体体检及健康咨询活动。

1.3.6 互助服务农协对遭受意外灾难的组合员进行救济。所需资金由农协向农民收取或从金融及其他经营利润中提取。

除上述之外,农协还从事农业经营委托、宅地和住宅供给、土地改良等特别事业。总之,日本农协对日本农业的现代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2 日本建设现代农业的主要特点

2.1 日本的非农化和城市化达到较高水平

日本的非农化起步早。1960年日本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就已下降到了10.1%,而非农就业的比例高达70.0%,总农户数为605.7万户。1998年农业在整个GDP中的比重只有1.7%,农业就业比例只有5.0%,农户数下降至329.1万户。

日本的城市人口比例已达到很高的水平。城市化进入稳定阶段,城市人口比例维持在75%以上,日本的农业在国民经济的所占比例已很小,农户数量大幅减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比例和城市人口比例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虽然日本农户也普遍存在兼业化现象,但日本高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为农业的现代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2 日本农业生产过程实现了机械化

1967年日本的水稻机耕面积达96%,机械收割面积达80%,机械脱粒面积达98%。到70年代推广了小苗带土插秧机,从而解决了机械插秧问题,实现了农业生产全面机械化。日本农业的机械化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中小型机械为主。以拖拉机为例,在同等耕地面积上,日本的大型拖拉机拥有量只相当于西德的30%,法国的76%,英国的86%,而小型拖拉机则相当于西德的45倍,法国的35倍,英国的80倍。除了农业机械化以外,日本在品种改良、栽培技术、农药和肥料的合理使用以及水利灌溉等各方面都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2.3 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高

随着农业机械化和其他农业技术的进步,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提高。1960~1979年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甚至超过了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从而使每个劳动力净产值同工业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1960年每个农业劳动力的净产值相当于制造业工人的20.2%,1984年提高到27.8%。按1995年美元计算,日本已由1979~1981年平均农业劳动力人均15 655美元提高到1996~1998年平均的30 272美元,17年增长了93.4%,逼近美国的39 523美元。

2.4 日本农业内部结构发生了极大变化,农产品商品率高

种植业与畜牧业是日本农业的两大部门,随着农业的发展而使种植业比重逐渐缩小,畜牧业比重相应增大。1960~1979年,种植业产值在全部农业产值中的比重从80.6%下降到72.1%,畜牧业比重从13.2%上升为25.6%。在种植业中,蔬菜和水果的比重分别从占农业总产值的9.1%和6.0%上升为19.4%和7.5%。据日本1993年统计,农业总产值达10.56万亿日元,其中种植业占73.9%。畜牧业提高到25%。在种植业中。大米占27%、蔬菜占26%、水果占7.3%、花卉占4.2%。1993年日本渔业产值达2.5万亿日元,林业总产值约为1万亿日元。随着日本农业部门结构变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产品商品率迅速上升。1955~1975年间.农产品总生产额中,按出售量比重计算的农产品商品率从60.2%上升为88.8%,主要农产品的商品率一般在95%左右,高者达100%,低者为75%,中、上层农户(拥有3公顷以上土地)的商品率一般达到98%以上。可以说目前日本的农业生产已经完全商品化了。

2.5 有健全的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全国建有国立和公立科研机构、大学、民间(企业等)三大系统组成的农业科研体系;推广服务主要由政府的农业改良推广所和农协负责,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据统计,目前全国有485个地区改良推广中心,平均每个中心有推广员20人,中央政府每年拨给技术推广经费约350亿日元,占农业预算的1.2%,都道府县配套与此相当的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日本农协则成为一个代表农民利益的基本完善的组织体系。1996年,全国有农协组织5 985个,营农指导员近2万名,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推广种植、食品加工、病虫防治、住宅改建、医疗保健等多元化、社会化的服务,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 日本建设现代农业的启示

综观日本现代农业发展历程与成效,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特点,借鉴日本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我国现代农业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3.1 进行制度改革,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

我国农户经营耕地规模太小,从每个农业劳动力占有农地面积来看,我国同日本一样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少,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化率的提高,也限制了农业资本投入。为了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我国应主要进行两方面的制度改革。一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应尽快通过立法和修订相应法律法规,放松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建立农村土地转让、租借的中介机构,制定价格、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村土地转包、租赁,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二是建立、完善包括城乡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消除农户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此促进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释放农业

中的剩余劳动力,为农业的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3.2 加大农村教育、科研投入,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农业技术水平

对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和农户收入的相关分析表明:①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整体文化水平还比较低。②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与家庭收入呈正相关。③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在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劳动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家庭生活水平方面效果显著。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并适当调整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同时,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应鼓励社会办学,并大力发展电大、夜大、函授等非全日制教育。在提高劳动力素质的同时,还应加强科研投入。目前我国农业科研经费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不到0.1%,农业技术推广费用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不到0.2%,不仅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而农业技术人员仅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8.2%,且人才流失严重。这直接导致我国农业技术进步缓慢。因此,一方面国家应增加农业科研经费投入,完善技术开发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技术人员待遇。另一方面应促进农业技术的商品化,运用市场的力量形成国家、地方、农户相结合的技术开发模式。

3.3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90年代以来,国家财政支农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1991~1997年分别为10.3%,10.0%,9.5%,9.2%,8.4%,8.8%和8.3%。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同时,国家银行对农村信贷总规模和资金投入也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加之农业信用社资金外流严重,这都导致农业投入不足。而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民也普遍缺乏技术支持、产供销服务和相关信息。因此,一方面应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开发、环境保护、灾害防治等方面的投人。另一方面,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政策,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重点应发展两类合作组织。一类是通过提供融资业务,提高农村资金利用效率的组织;一类是提、供、销一体化服务及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的组织。通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3.4 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保证全国粮食总供给条件下,应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经济作物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的发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专业化生产和农业商品化生产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同时,还应合理利用绿箱政策,从而最终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3.5 政府在调节和控制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要重视农业立法的作用

政府制定的农业总布局、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等,都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和执行,所以,把农业立法称为“农业发展的原动力”。健全的法制可以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