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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救援责任和驴友的付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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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国,某段时间,一天帮喜欢玩“户外”活动的所谓“驴友”为了追求好玩刺激,进入风景区,谎报线路“探险”,最终陷入困境。

家属一看,有危险,赶快报警,然后政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救援。救出人后,“驴友”像英雄一样拍屁股走人,所有的烂摊子,则让政府和风景区管理部门来收拾。而在另外一次对违规“驴友”的救援中,还有一名警察牺牲。

于是,争议来了。

有人指责这帮“驴友”不负责任地浪费公共资源,认为政府根本没有义务为他们违规地追求好玩刺激的后果埋单。但有人却和“驴友”的心态一样,认为政府和民间救援队的救援天经地义,是他们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谁对谁错呢?

有人这样论证:如果要“驴友”掏钱的话,那么,“119”也应该宣布,今后救火,火灾是由谁的责任造成的,就由责任人承担救火费用,如果是自己不小心,甚至自己放火,就更要自付救火开支了;对于跳楼自杀者救助,事后肯定也应该让自杀者付费;公安机关派人处理打架纠纷,是否也要让打架的责任人负担出警费用?其中心思想是:可以对“驴友”处罚,但不能要求他们掏钱。

这是一种类比论证。但错得离谱。

“驴友”玩登山探险,逃票或谎报线路而出事,和一个人因为某种原因引发火灾、跳楼自杀或打架斗殴完全是不同范畴的事情。从后一类事情上――不能要求引发火灾者、跳楼自杀者、打架斗殴者掏钱,并不能推出不能向“驴友”收费。

在性质上,它们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引发火灾、跳楼自杀、打架斗殴,其理应获得政府救助、制止,即导致使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属于一个人基本的行为范畴,它们或者会对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影响和危害,或者一个人自己来解决,根本就搞不定,这两个条件非常重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大家组成一个政治社会,成立政府,纳税让警察、消防等机构运作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应对这类情况的出现,这也是政府的职责之一。

所以,一旦这类行为发生,不仅政府有救助、制止责任,而且不能收费,因为纳税人为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已经掏了钱。

但是,像“驴友”们的那种登山探险,并不属于一个人基本的行为范畴,也不是基本的需求,那只是少数人的爱好和享受,是一种纯粹的私人偏好。大家在组成政治社会时,从政府成立的逻辑上,并没有约定要为这类纯粹的私人偏好,或它的后果埋单。

个人既然选择了这类行为,那么掏钱的事情,个人就必须自己解决。这就像你没饭吃可以找政府,但你想吃山珍海味也找政府,就没道理一样。同样,政府可以保障一个人能够有基本的房子住,但他要住别墅也想找政府,那就过分了。

简而言之,发生火灾、跳楼自杀、打架斗殴,政府机构要出动,免费救助和制止,是出于契约,背后是公民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但是,“驴友”们逃票或谎报线路而让自己出现危险,从而导致政府的救援,绝不是来源于什么公民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而是生命权利。

纳税人在纳税让政府机构运作时,没有一项是为这类私人偏好及其错误后果埋单的。

生命权利当然可以启动政府、景区,以及民间救援队的救援。就是说,在道德上,因为生命至高无上,他们有权利要政府、景区,以及民间救援队这样做。

但是,政府有责任尽全力去救“驴友”,绝不意味着它就有为救援掏钱,让“驴友”“免费”的义务,景区、民间救援队更不用说。

也就是说,“驴友”的生命权利,只能启动救援,并没有赦免他们付费的义务,他们并没有要别人掏钱救他们的权利。别人并不欠他们什么。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没有义务为少数人错误地行使其私人偏好埋单。

不仅如此,他们的行为还要受到惩罚。

无论是基于公民权利、纳税人权利,还是基于生命权利,一个人出现了危险,政府肯定要救助。但是,一个人有这类权利,从来就不预设他就可以滥用它们,从而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并且还把救援人员置于危险之中。

所以,尽管在火灾、跳楼自杀、打架斗殴上,除非一个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其行为不是错误,否则,视其责任或错误程度,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样做,就是为了警告其他人,不能以这种方式来使用公共资源。

同样,“驴友”们遇险,如果其行为有过错,比如谎报线路什么的,必须受到惩罚,禁止在某一景区,甚至国内再玩这类私人偏好的行为,或者罚款。

几乎可以想象得到,如果任何一种基于私人偏好的行为,错误地行使都可以获得免费救助,那今天你当。“驴友”,明天我就玩更稀奇古怪的刺激,公共资源马上就会被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