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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21世纪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争议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绊脚石,其中中药产学研结合的知识产权争议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国中药产学研结合的知识产权争议主要有产学研各方对技术成熟与否认定判断标准不一、产学研各方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明晰、技术作价高低等。其主要原因在于未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优势、中医药创新水平低、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因此,需要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填补法律空白、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等途径,以减少产生争议的因素。
关键词:中药;产学研结合;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77-03
一、中药产学研结合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药产学研结合的产生
在充满经济市场竞争的21世纪,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已经开始融入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为了更好地迎接市场经济带来的挑战,为了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私人企业都已经开始选择这种经济创新模式来改变自己的产业模式。这种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即由企业(产业界)、大学院校(学术界)、科研机构(研发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利用策略联盟的方式进行合作,合作各方基于策略上的目的或需要相互提供资源而联盟,以求目标实现的合作措施,它可以实现产、学、研三赢的局面[1]。而对于传统中医药来说,技术创新、产业升级、走向国际化,是赢得争竞主动权的必修课,但是由于中药新药开发投入大,周期长,成本高,单靠中药企业或者科研院所这两支中药科研代表的力量是很难实现中药学新药的发展的。为此,近年来一些中医院校与中药企业也在积极探索采用产学研结合模式来试图克服单靠中医药企业或者科研院所单打独斗的局限,实现企业需求和科研院所的课题的有效对接,从而提高科技产业化率,以赢得经济竞争主动权。在中药产学研结合这一创新模式中,各方共同形成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其中构成要素的主体是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客体是智力成果即知识产权,内容是合作各方所享受到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中药知识产权(客体)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就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二)中药产学研结合的发展现状
为了很好地实现中药产学研三者结合的目标,为了更好地共创产、学、研三赢的局面,近年来,一些中医药院校和中药企业积极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比如,二者进行联合,建立了许多中药产学研究实体和示范基地。而在上海、天津、广州等地都也已经开始实施这些举措,特别是广州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属下骨干企业——广州市花城制药厂为抢占中药自主创新的制高点,与中国人民总医院和合肥工业大学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研发治疗心脑血分规模化生产步入快车道,对提高广东现代中药产业化水平,打造中药国际新品牌,带动中药材种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推动广东中医药强省建设将做出重要贡献[2]。以此可以看出,中药产学研结合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未来抢占世界医药行业的制高点的优势之一。故本文认为,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私人企业以及其他单位都应积极寻求适合自己产业模式的此种渠道,以赢得产业经济的发展。
(三)中药产学研结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产学研合作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合作的系统工程。这种新的模式打破了传统科研力量大部分集中在乏资金投入的科研院校,而具有市场竞争敏感嗅觉的企业有资金却无创新竞争点的模式。反映在中药产学研结合过程中,其合作核心是中药企业利用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智力成果为本企业谋取更多的利润,高校和研究机构利用企业的资金改善科研条件,为进行新的科研活动、创造智力成果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在这一合作关系里,如果作为开发人的医学院校和研发单位能与作为需求科技成果的受让方——企业处理好各种关系,即可实现各方优势与投入的生产要素的互补,取得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市场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向学研进行投资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该知识产权的价值有多大、投资该研发项目的风险有多大、如何以最小投资获得最大的收获,以及如果此次结合获得成功,那么自己又要怎样控制此智力成果;相反,具有丰富科研人才但又缺乏资金投入的学研方又会有着控制利用此科技成果获得丰厚报酬的想法。从此可以看出,合作双方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就会导致产学研各方对结合中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和利益分配产生争议,即以知识产权为导火索的纠纷。如何解决围绕中药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争议,就成为了现在影响中药产学研结合成败的关键。本文在此就主要探讨中药产学研结合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争议有哪些、形成争议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争议。
二、中药产学研结合知识产权的主要争议以及形成原因
(一)中药产学研结合中的知识产权主要争议
近年来随着中药产学研结合进程的不断深入实践,中医药在经济市场上的竞争力越来越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但是在中医药行业竞争优势不断加强的同时,作为中药产学研结合发展核心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也凸显出来,成为中药产学研结合的绊脚石。主要问题有以下这些:
1.中药产学研结合各方对科研技术成熟与否认定判断标准不一
在中药产学研结合过程中,中药企业利用自身资金优势对中药科研院校可行性项目进行投资,主要考虑该科研项目是否具有创新点、是否具有经济竞争优势。其对科研技术是否成熟的判断标准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看能否生产出符合其经济目的的产品并决定是否投资。相反,中药科研院校在进行一项科研项目,考虑其技术是否成熟时,往往考虑的是自己是否按照了科学的方法、按照了科学的过程来进行,并非是像中药企业一样从经济角度去考虑。这样,即便中药科研院校所研发项目被要求具有实用性,但这种实用性并非完全等同于企业从经济角度看的经济市场实用性,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简而言之,中药科研院校多要求的实用性是象牙塔思维下的,具有太多的实际不确定性。而企业所要求的实用性则是确确实实的经济市场的实用性。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才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经济投资愿望。即便研究人员一定条件下能考虑到所研发的技术的市场实用性,也不能完全等同于中药企业所寻求的经济市场实用性。因此,中药产学研各方所考虑的科研技术判断标准不同,所做出的抉择也就有所不同,从而在合作过程中会造成很多分歧,严重时可能影响整个合作项目的成败。
2.中药产学研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明晰
在中药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中药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是合作各方矛盾的集合体,是重中之重,所以分清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极其重要。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却不明晰,究其情况分为几种:
(1)职务成果的争议。实际生活中,有的高校科研人员直接与中药投资企业达成针对其自主研发科研成果转让的协议,企业对其本身并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往往因为该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项目研发时利用了其所在单位或者院校的便利,所以当其所在单位或者院校得知此科研成果并有心进行控制时就产生了该科研成果是否职务成果的争议,从而影响中药产学研结合的顺利进行。
(2)原始知识产权的归属争议。这种争议指的是在转让或开发技术环节针对该技术的产权的最终归属所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往往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明(如在合同中以“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等模糊条款)、合同各方对知识产权相关权利性质的理解(如许可使用理解为权利转让)等产生的[3]。
(3)后续改进成果的争议。这种争议往往是针对科研人员、科研单位在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转让后,例如作股份参与公司经营。后又在原科研成果上进行了新的改进并取得一定成果并不可以单独使用实施的情况。此时受让方,也就是被入股的公司可能会主张该后续改进成果基于其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主张侵权或者其他权利。而该后续改进科研人员或者单位申请新的专利保护也会受阻,因为会发生争议。
3.中药科研技术作价高低的争议
中药产学研合作中的权利义务的大小,都是由其科研技术价值的高低来决定的。如果作为中药产学研合作开发的项目技术作价比较高,作为科研技术的开发方便会主张更多的权利去支配此次合作事项,从而打破长期以来一直以企业为导向的合作模式,使中药企业在此次合作中的地位有所降低,所以企业针对此也是会极力反对的。相反,如果此次合作过程中对该科研技术的作价比较低,科研单位和院校也会有所反驳。很据此,我们可以知道,科研技术的作价高低非常重要。可是,究竟怎样评定该科研技术,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表明合作各方本着公平自由的意思进行协商。至于国家政府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对此进行鉴定评断。此种情况下,以知识产权(科学技术)为核心的中药产学研合作也就会发生争议,甚至会影响最终该创新模式的实施。
(二)中药产学研结合中的知识产权争议产生的原因
1.未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优势
在中药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其主要核心就是作为科研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成熟,是否可以转化进行生产。在这个合作过程中,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诉求都希望对科研技术进行利己的判定。究其科研技术成熟与否完全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来做出公平的判定,而非依双方各自的准则去判定。看事情的角度不同,所做出的决定就不同。所以在中药产学研结合过程中迫切需要一个第三方去评定该科研技术成熟与否,而中介机构却能恰巧完成此任务。
2.中医药创新水平低
我国中医药学有着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但是我国的中药行业在面对世界经济竞争时却没有竞争优势。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中医药没有创新竞争优势。同样,在中医药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创新水平的高低也是非常的主要的,因为其价值的高低影响着中药产学研各方合作过程中地位的高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的大小。故创新水平的高低是中药科研技术作价高低的争议的主要原因。造成中医药创新水平低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
(1)我国法律没有对科研项目创新进行处罚性规定,许多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在国家扶持的项目上没有责任感,忽视创新性。
(2)我国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创新性标准,所以在项目结项时究竟科研人员或者科研单位所进行的项目研究有没有达到创新标准都无从考察。
(3)我国所进行的科研项目研发没有实行全国联网,许多科研项目只是在原创新水平上进行着一遍又一遍的重复。
3.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
尽管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有相当一大部分人,特别是中药科研人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弱。他们有的先发表科研论文再申请专利保护,有的甚至不知道哪些科研技术成果可以采用专利保护。当合作方申请了专利保护时他们才认识到自己的科研成果保护权,但为时已晚。又或一部分科研人员在申请专利之前先无意泄露了该智力成果的主要内容造成合作外第三方先申请专利保护,从而造成对合作方的违约。这些都是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形成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明晰的一种。
三、中药产学研结合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建议
1.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以减少产生争议的因素
针对中药产学研结合创新模式中的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现在我国政府并无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进行评定。社会中介机构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以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提供可靠的依据。如合同当事人对技术作价的高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可能是其中当事人不能接受的,但它可以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作价过高或过低给其中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2.填补法律空白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无论是针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对中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判定标准都还存在不足,我们国家和政府都应该积极制定其中的具体规定。法律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同时,从产学研各方利益、研究开发者的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中找到平衡点,实现利益平衡的构建,引导当事人签订协议,并提供当事人未签订协议时的法律适用模式。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1996年通过的,已历时近13年之久,很多规定都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难以起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尽快修改该法,增加促进解决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条款,以推动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3.加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市场经济中谁的知识产权保护得更好,谁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定的主动权,所以必须加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思,因为一般情况下中药产学研结合中,中药企业仅仅是投资单位,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在研发出来之前和研发出来之后多由科研人员在进行保护。故应该针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普及学习,以期每个科研人员都能够清楚明白的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部受他人侵犯,同时也做到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健全中药产学研合作机制,公平合理分配产学研合作利益和风险,使合作各方齐心协力共同应对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危险问题。尤其是要注重探索高校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各个科研院校必须从我国高校实际出发,研究和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同时还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推进中药产学研结合的经验,充分发挥高校的引导推动作用,不断把中药产学研合作引向深入。
参考文献:
[1] 赵达薇.论产学研联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分配制度创新[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8).
[2] 刘洋,王保和,等.以产学研合作为特征的大型中药二次开发项目管理初探[J].中医药导报,2008,(14).
[3] 汪克强,丁望斌.浅析产学研结合中的知识产权争议及预防对策[J].华东经济管理,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