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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问题论文:食品问题之伦理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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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光飞1梅锦萍2作者单位:1南京师范大学2南京晓庄学院

市场化进程中经济伦理的“脱嵌”

从后果是否可预期性这个维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后果无法预期的,例如转基因食品,这种技术创新到底是人类的福音还是灾难,目前下结论还尚早,因而这种技术所带来的后果可以说非预期的;另一类属于后果是可预期的。我国近期所发生的大量有毒或者指标超标食品安全事件大都属于后者。与非预期的食品安全事件相比,所谓可预期的食品安全事件,意即作为食品的生产商以及相关的责任单位(如技术鉴定单位、监管部门等)能够预期到这种不安全的食品投放到市场之后的后果,但是仍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或者是出于利益、政绩等因素而放松监管,让问题食品流向市场,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值得关注的是,表面上看,企业、商家为了牟取利益,通过使用不合格原料、添加不宜的防腐剂等方式最终让问题食品流向市场,但是我们知道这和市场上充斥的一般的假冒伪劣产品不同,一般的问题商品往往会造成消费者经济上的损失,而问题食品除了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外,还意味着对消费者健康权利甚至生命权的侵害和剥夺。如果商家以及相关的责任单位能意识到上述后果,并站在潜在受害的消费者角度换位思考的话,在考虑相关的“成本-收益”之外,还应该自觉引入伦理的考虑,即他们应该意识到生产食品的目的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同时还是一种伦理行为,即作为食品企业应该提供健康和安全的食品,这是必须遵循的道义行为,也是必须恪守的一种底线伦理,而生产和提供不健康和有毒食品显然有悖于这种伦理底线。经济行为中的伦理考量显然正是经济伦理学的重要议题,阿玛蒂亚•森曾一般化地提出“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认为这尽管并不能随意消除社会成就评价中的随意性缺陷,但是它可以使社会成就的评价更具富伦理性,而且必须使用更广泛的论点和观点来判断什么是对“个人有益的东西。”[2](P10)市场本身受“看不见的手”的指引,是不讲道德的,不会具有伦理偏好的,“帕累托最佳值只能定义经济学的最佳值,但却不能定义社会的或伦理学的最佳值”[3](P35);“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由和工作的伦理,作为经济协调的形式,它自己本身是不能创造和保持这种伦理的,”[3](P60)但是不讲法治和伦理的市场是经不起重复博弈的,也无法建立起可持续的市场交易秩序。事实上,作为一种可持续的市场经济制度,除了具备相应的法治条件,还应该需要相应的伦理基础。正如美国伦理学家R.T.诺兰在《伦理学与现实生活》一书中曾指出的:“每一种经济制度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或至少有自己的道德含义。”[4](P324)西方的市场经济体系尽管并不完美,但是迄今为止仍然是一种高效运转的制度,并且总体上并没有失范,这应该归功于市场经济背后的伦理基础和法治条件,甚至有学者认为正是来自希腊的理性精神、希伯莱的宗教情怀以及古罗马法律文化的注入,才导致西方的市场经济仍然有序运行。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伦理相比于法律,是更为基础性的东西,因为如果只强调法律的外在监督,而忽视经济伦理的内在理念的培育,“这种基于计算的信任和依靠外在监督的法律会最终导致了商业机会主义盛行”[5](P281)。一种普遍主义的经济伦理是诺斯所谓的“意识形态”,和法律的强制性措施不同,经济伦理必须是“对相互权利的尊重,是一种内在监督,通过它可以形成一种有效的内在约束,以便防止各种损人利己行为的发生”[5](P283)。法律的外在约束固然能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但“本身不可能创造一个有意义的价值系统,伦理这一外在的价值体系却可以通过价值内化形成一种内在的约束系统,从而使人们在遵从行为规范的同时懂得它的价值或意义”[5](P288-289)。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一定的伦理基础,也需要众多利益共同体达成伦理共识。一种普遍主义的经济伦理不仅可以带来经济意义上的节约交易成本,而且是市场经济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性秩序。在论述经济伦理和资本主义的亲和性关系时,韦伯认为,新教伦理的伟大之处,“在于冲破了氏族的纽带,建立起信仰共同体与一种共同的生活伦理,它优越于血缘共同体,甚至很大程度上与家庭相对立”[6](P266),按照韦伯的阐释,正是这种具备普遍主义的经济伦理,才生成了资本主义,而市场经济正是资本主义的核心要素。当然,这不意味着市场经济仅仅只有新教伦理能充当伦理基础,而只是说,市场经济制度离不开经济伦理的支持,从事实上来看,西方市场经济制度运行有序的国家,除了宗教伦理的传统,还有来自无神论基础上形成的伦理共识。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恰恰透露出来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尚未形成一种适应市场体制的普遍主义经济伦理,出现了经济伦理的“脱嵌”现象。“脱嵌”概念来自于波兰尼[7]。在波兰尼看来,市场以及经济系统都是从社会、文化系统中孕育而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是高度“嵌入”于社会中的,“(市场)在社会和文化标准中被置入的程度,社会和文化的副条件(价格系统就在这些条件下运行)的规模,在传统社会中均高于现代社会。”[3](P8)随着资本主义的到来,经济才从社会中不断分离出来,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脱嵌”现象,而经济伦理的缺失显然是这种“脱嵌”症状的表征之一。中国的文化传统其实并不缺乏诸如“诚信经营、童叟无欺”这样的经济伦理,但一方面由于我国在历史传统上重农抑商,并没有形成普遍主义的经济伦理,另一方面,这种经济伦理长期对应于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在引进市场经济之后,对于急剧变革的市场转型和社会流动,传统熟人社会结构中孕育出来的经济伦理无法与之匹配,导致舶来的市场经济缺乏了伦理共识和伦理基础,转型以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正是与此有关。

经济伦理缺失的微观视角:从企业到政府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安全的网上调查结果显示:在“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看法”这一题项中选择“问题太多,令人失望”的达51.36%,在“造成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这一题项中,选择“不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的占29.91%,选择“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的占30.22%,选择“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的则占34.62%。[8](P10)上述调研数据一方面反映出消费者对于当前食品安全的不满意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消费者认为造成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企业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在有法可依的情形下仍然有这么多的企业供给问题食品?相关的责任部门为什么监管乏力?事实上经济伦理的缺失是一个潜在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从企业责任伦理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行政伦理的缺失这两个视角进一步加以剖析。首先食品企业缺乏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权益尊重的责任伦理。食品安全问题是在中国市场化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甚至在有法可依的情形下仍然频繁发生,愈益凸显出经济转轨中的伦理紧张。具体而言,经济伦理并不是抽象的,而且发生在具体的实践中,在食品安全的诸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企业缺少责任伦理,企业实施机会主义,越过法律底线乃至伦理底线,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企业如果是通过技术改进等方式来降低成本、追逐利益,这本无可非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环境和社会,会带来双赢和多赢的局面。问题在于,很多企业为了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通过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来提高收益。偶发性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可以诉诸于个别企业或者商人的个体道德品质问题,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折射出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制度出现了经济伦理的缺失现象,这种缺失首先表征为企业责任伦理的缺失,正如理查德•狄乔治所注意到的:“自由企业的恶,随资本到中国也会发生”[9](P1)。其次还表现为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伦理的缺失。一般意义上,行政伦理作为行政管理领域中的一种角色伦理,主要是人们关于行政活动对错的判断过程以及判断的理由,涉及行政主体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一种判断,即领导决策执行等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行政伦理和广义上的经济伦理是一种交叉关系,政府以及一些执法部门在对经济活动的监管时也需要一定的伦理判断,这不仅涉及到行政伦理,也和经济伦理相关。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涌现,除了食品企业没有履行相应的伦理责任,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鹿事件中,我们能看到地方政府及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仅放松了日常的市场监管,而且在事发之后仍然考虑的GDP优先原则和地方、部门利益,丧失了公共部门应有的伦理判断,更没有履行起相应的职责。应该说,这种行政伦理的缺失有着深刻的背景。在中国市场化推进过程中,政府及监管部门受到经济理性的裹挟,一味追求GDP,在日常管理中放松对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生态安全的警惕,不再担当公众利益的保护人,而往往成了一些利益集团的庇护者。而按照公共经济学的解释,政府部门其实也是“经济人”,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只不过在选举制国家,政府官员为了争取更多的选票,必须要考虑到公众利益,所以在日常行动和行政决策中不能违背基本的行政伦理。而在我国当前,我们看到是另一种情形。消费者投诉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以及卫生部门借口各种理由,如以质监部门正在调查加以搪塞、加以推诿,“出了问题之后,这些部门互相扯皮,推卸责任,……一碰到有利益的事情这些部门都要管,一碰到没有利益的就会把问题踢来踢去。”[10]正是由于在市场化进程中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一味追求GDP,形成了“逐利化”倾向,同时在这种行为的背后又缺乏一定行政伦理以及经济伦理的制约,以至于这些部门并没有结成一道道防护阀,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难以真正落实。

经济伦理缺失的后果及重塑路径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不仅仅是市场化本身带来的,也不完全是市场监管制度的缺失带来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市场中的利益主体、监管单位缺乏一定的价值理性和伦理底线造成的,因为缺乏伦理关怀的市场经济会漠视人的生存、健康以及安全,也最终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只重视眼前物质利益而轻视经济伦理培育的后果在我国已慢慢浮现出来。以食品中的奶粉业为例,随着2008年众多国产问题奶粉事件的逐渐曝光,消费者对于国产奶粉丧失了基本信任,导致了国内整个奶粉行业的萎缩和国外奶粉业的坐收渔利。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质言之,引进市场经济之后,我们充分重视了市场和形式法律的匹配性,认为没有法律制约的市场经济是无法持续的,但是没有充分意识到,缺乏经济伦理支持的市场经济也会遭遇瓶颈。问题奶粉事件带给我们一定的教训:把经济伦理的培育视为企业发展和地方建设的额外成本是短视的,忽视经济伦理的后果会导致类似于问题奶粉这种事件的发生,最终会限制市场交易秩序的扩展和持续,因而经济伦理的重塑对于市场秩序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经济伦理的重塑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的制度环境。只有在一个公正的制度环境下,经济伦理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一种成本,而是有潜在的“收益”,企业遵循经济伦理所带来的声誉也会成为企业的社会资本;如果每个企业都这样,众多企业遵循这种伦理的结果必然也会带来良好的市场秩序。但是,对于每一个企业而言,在存在博弈关系的市场环境中,公正的制度结构是个体企业遵循责任伦理的前提(在我国当前更是如此),否则,践行即意味着需要多付出成本,在一定时点上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这样,如果存在不遵循“盟约”的竞争对手,企业就会实施机会主义,最终会导致经济伦理的失效,即并不会自觉地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也不会把伦理内化到相关的制度中,因而经济伦理的缺失还是和我们当前的不合理的制度结构有关。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形而言,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关的制度法规,这些制度法规的严格执行是企业和地方政府履行经济伦理的重要条件。正如上文分析的,如果缺乏一个公平竞争、执法公正的环境,即意味着违背经济伦理能够获取收益,而遵循经济伦理反而会被逆淘汰,这样即意味着不公正的执法环境会纵容更多败德事件的发生,而在公正执法、公平竞争的制度结构中,败德带来的损失会远远大于企业通过败德行为所获取的收益。公正的制度环境实际上意味着败德者会受到严惩,而守德者则会受到激励,带来的后果是企业不会通过败德行为来超越竞争对手,而是通过技术改进、管理创新等路径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显然这是我们所期待的市场。经济伦理的重塑还离不开经济伦理和相关制度的衔接。很多人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由于食品市场缺乏有力的监管造成的,尽管我们不否认这点,但是我们知道仅仅依靠市场监管并不能杜绝食品安全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目前对于食品安全的问题的解决,大多是从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的角度入手,但是,“任何一种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任何一种行政管理政策的出台,都是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或者说是惩罚机制出现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或者说,只有某种行为造成某种程度的危害时,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政策才会起到一定的抵制作用”[11](P9)。这一点我们从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看得很清楚。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我们既需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制度和问责制度,更需要将经济伦理和相关的制度执行结合起来。对于企业而言,要“真正把伦理风险纳入其高层决策系统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遵守道德指南,制定食品安全伦理决策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企业通过筛选伦理道德方面的因素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影响,按照重要性和绩效标准进行伦理决策”[12](P111);对于那些监管部门来说,我们也要进行制度创新,要矫正单一的只重视经济指标的评价体系,要把是否履行监管职责和行政伦理纳入评价体系中,并让消费者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制度创新,我们创造一个信息充分、制度公正、评价体系合理的情境,让经济伦理的遵循者不仅不会付出更高的成本,而且也愿意付诸实践。经济伦理的构建还需要和我们的市场实践有效结合起来。经济伦理需要理论上的表达和辩护,例如对经营伦理、企业社会责任、财富伦理等加以探讨,同时也需要参与到市场实践中,和正在发生的一些社会事实进行对话,这一点我们做得还不够。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把经济伦理学作为一种哲学课程在讲授,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市场实践,并没有真正融入市场中的责任主体,而从西方的一些经验来看,经济伦理学早已走出象牙塔,成为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经济学院的兼修课程,并走进EMBA、MBA甚至MPA的课堂,让这些经理人、政府官员意识到伦理风险的重要性以及经济伦理和经济收益之间的内在关联,也让这些决策者真正把经济伦理作为需要考虑的政策参数,把伦理参数纳入到企业以及政府的决策当中。另外,从长远眼光来看,我们还要从社会和伦理的意义上来重视经济伦理的培育。经济伦理并不能完全迎合经济利益,而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伦理功能,要超越功利主义的目标来重塑经济伦理,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将中国传统的一些社会伦理思想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同时还要汲取域外一些伦理资源,构建成中国情境下的一种普遍主义的经济伦理,对不良市场秩序加以矫正,构建符合人们期望的“好的市场经济”。当然,仅靠经济伦理不可能矫正市场的所有弊端,但正如阿玛蒂亚•森所指出的:由于伦理考虑影响了人类的实际行为,而影响人类行为正是伦理学的主要任务。[2](前言)对于经济伦理学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