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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建设工作的种种结构性问题和矛盾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信用严重缺失是各种问题和矛盾交织的落脚点。相应地,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项根本性的系统工程。而勇敢深入地解读信用严重缺失问题的根源,直面所有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对于在正确的方向上采取最行之有效的对策,来重构一个与时并进的信用体系具有前提性和根本性的重要意义。
信用缺失原因何在
一,历史的原因
1,整个社会传统道德上的城信说教与当前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强烈反差所造成的市场参与者内在的“双重人格”;2,市场主体的先天不足,即历史遗留的“产权缺位”导致权责不清从而使市场主体产生错误的信息,认为无须守信;3,历史上形成的不彻底商业和商人阶层。
二,政治的原因
1,政府“总以控制为要务”的角色定位和传统思维导致政府在某些问题上给人予不守信的印象;2,历史上官商不分之特点的影响;3,各部门之间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难于协调导致的某些部门不守信。
三,法律的原因
1,原有法律之局限性及特点导致的法律监管难以到位;2,立法,司法,尤其是执法难问题。下面结合实际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入的具体分析:
(一),首先,在认识上要区分“道德上的诚信”与“法律上的信用”这两个概念
先看道德上的诚信。诚信之德,是古往今来的我国的重要德育主题。然而,在我们这样一个如此具有诚信传统的国家里,诚信在当今的证券市场上,为什么竟会变成一种稀缺资源呢?
不可否认,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引以为豪的传统美德。但我们也发现,在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传统的社会里,“下信上不信、民信官不信、卑信尊不信、贱信贵不信”这种历史残余思想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存在,它最容易造就人们应付社会的双重人格(即说一套做一套)。当全社会都从历史上“儒家轻利”思想到走向唯利是图的另一极端,而现代化的信用体系又还没有建立起来时,反映在资本市场里便是不择手段的弄虚作假。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在继续加强道德上的诚信教育的同时,加大法律上的信用体系的基建工作。
而在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当中,政府的作用无疑是十分关键的。即政府应该带头守信。具体体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守信问题。因为国有上市公司是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绝对主体。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严重缺失”和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的研究可以落脚于对政府在其中的信用问题的研究。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严重缺失问题”在某程度上体现为政府的信用缺失
在本文开篇,我们提到了“产权缺位”的问题。可以这样说,在现行体制下,某些情况下,在这个市场上,谁代表“政府”有时也成了一个多变量。因为,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考虑,由此会导致政出多门和政策的不一致性。在普通投资者的眼里,这成了一种明显的政府信用缺失。而且,政府不同部门的行为的结果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状况。难怪投资者会把这种政府行为解读为一种政府的失信行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为什么如此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源在于体制,而政府在这种浩大而复杂的改制工程中,是负有很大责任的,处理不好,便会给市场以极坏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具有很强的传导性,给市场的其它参与者及中小投资者以错觉。那么,政府信用缺失是如何和证券市场信用缺失联系起来的呢?在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中,政府的信用缺失深刻体现在国有公司占绝对地位的市场主体身上。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此的论述可以涵盖众多当前市场中最热点的问题,本文在此仅就与本文论题紧密相关的因素进行分析。
1,市场主体的先天不足
中国市场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从股权结构看绝大多数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即“政府主导型的上市公司”)。由于其独特的历史成因,这些市场主体本身具有先天性不足;从法律的角度说,它们名义上是,但实质上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实体,这种特点使得公司的收益与风险脱节,管理者权力与责任分离(即上文所指的国有产权缺位问题);对于“国有”,究竟由谁“有”?在实际运作中,这自然产生政府各部门之间乃至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的省与市、市与县之间很难协调的利益冲突。因为是“国有”的,所以即使出了问题违反了法律也有国家来承担,个人最多是工作失误,体现在执法的法律监管上,过失责任和赔偿责任在实际中难以从纯法律角度落实和执行;因为是“国有”的,所以再怎么亏最后也有国家来重组……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主体的这种特性造就了市场信用缺失的基础和土壤,这就是为什么说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的“信用缺失”问题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为政府的某些行为的信用缺失问题。这种矛盾是系统本身的,是结构性的,也是不可仅仅依靠从外部调和的。为了得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必须要从更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历史、人文、法律等多角度综合寻找其成因:
2,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
“政府一直总以控制权为要务”的传统思想是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渊源的。当前的市场还缺乏一种能推动政府真正地转换角色、重新定位(即服务与监督并重,做规则的制定者)的机制和利益动能。体现在产权结构上,是上文所提到的国有股“一股独大”;体现在最近的国有股减持上,是政府财政部的“好心办坏事”。这是因为,虽然减持的目的本身是股权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补充社保基金,但是体现在具体的减持方式和程序上,从法律角度上看,财政部这种行为却有“利用大股东的控股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之嫌。究其根源,便是属于政府的“自我定位”问题。
3,从法律角度上
历来中国法律之特点,是从上(政府)而下达于个人的,是垂直性的,而不是无处不在地平衡地调整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这种历史特点,在当前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还有很深的烙印。所以,政府虽然一直高举“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旗帜,但是,事实上,现有的法律缺乏保护个人投资者应有的诉讼程序,尤其是民事赔偿问题。特别是当个人、当小股东面对的是代表着国家的国有上市公司的侵权时,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具体的行政执法上的法律保障都还很缺乏。这种局面的消极影响,是造成一种社会心理定势,或者说是“理念”,即:“在这个市场中,随时随地准备骗别人,也随时随地准备被别人骗。”结果,投资者接收到的信息是“不用守信”,守信者成本太高而效益太低;背信者的成本和风险低得对之毫无阻碍作用。
法律上的这种特点体现在这个市场中,还有更深层的原因。首先是市场构成主体的独特性,除了上面说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外,还在于中国之商业企业有其独特的历史局限性。与欧洲在十九世纪被工业革命改头换面不同,十九世纪的中国迟迟不能工业化,非官方的企业未能在十九世纪的中国活跃起来。真正的商业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得不到深入的发展。由此推论出的结果是,中国内地还没有出现完全成熟的真正意义上的商人阶层。
体现在法律上,中国的法律于是便没有按西方所熟知的路线发展。市场上的主体——上市公司还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当中的投资基金也具有了众多国有企业的这种本质弊端。由此延伸开去,市场上大公司大企业都是国有的或家族性的。相应地,生意上的关系便还不是一种纯受法律与契约上通用原则控制的事务。反之,生意公务在很多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仍然仅是成为维系生活中这种状况给法律的监管带来了根本性的困难和左右为难的境地。也就是说,缺乏法律监管的土壤。
正如上文所述,这种矛盾是系统本身的,是结构性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主体的这种特性造就了市场信用缺失的基础和土壤,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信用缺失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政府的信用缺失问题。采取对策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认识,因为问题来源于市场的主体,因为问题是结构性的,因而要解决问题,就要从深层入手,在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实施相关对策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从法律上建立监管机构的绝对权威,防止其它部门的插手和干预;2,法律基建:在当前千头万绪的问题中,立法,即法的本身虽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是程序、是法的执行;是如何用法律手段来构建整个市场(甚而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契约的神圣性);是与之相关的基建性工作——即市场主体的企业产权改造;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治理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是纯粹由通用法律原则调控的商人阶层的出现;是大力发展和培育中介服务业的信用体系,成倍地加大不守信者的成本;是“不受政府干预的私人企业、契约的神圣性、法律的神圣性的三位一体”的形成;再深入,便是整个政治体制的改革,即政府职能和角色的真正定位上的转换——由“总是以控制为要务”到服务与监督并举的角色转换,同时要防止或尽量减少在不同的时期这个市场被某些狭隘政治因素所利用的可能性。这就是能令种子开花的“土壤和气候”。至于“结出硕果”则有赖于更“大气候”的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和融入世界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方向。我们应该把WTO作为寻求国际助力推动改革突破瓶颈的契机。认识“信用严重缺失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是第一步,在此基础上,才能勇敢地直面问题,以负责任的态度,研究行之有效的操作方略,例如引进专家进入行政执法架构;大规模引进国际性的中介会计信用评级机构;大规模培育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民族企业;充分发挥和提升媒体监督功能;推动私营经济的深度发展;对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进行根本性全方位的推动;而不是被动地坐等“不受政府干预的私人企业”在市场上大规模地形成和出现,更不能坐等整个市场为“信用的缺失”付出惨重代价后人们才自动地“参悟”到信用的可贵性并懂得尊重“契约的神圣性、法律的神圣性”!
总之,在西方国家,大的法律原则大的框架早就定下来了,而在我国,类似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构建这些工作只能是在充满变数中波动地摸索着前进。同时,由于很多问题是源于内部的,是结构性的,所以到了当前如此重要的改革关口,该突破而暂时还未能完全突破时,震荡的幅度就免不了大一点。所以,在过去的很多情况下,我们这个市场便基本上显示出一种政府调控的状况。正因为如此,要研究这个溶各种因素形成的市场;要研究信用问题解决思路和相关制度设计;就不能就事论事,而必须要从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人文的多角度进行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不但要考虑在理论上是否站得住脚,在实践上是否可行,还必须考虑其是否可以被各方接受。既要借鉴国际标准,又不能生搬硬套,要从全球化的视觉去思考,但从中国的实际去行动。
以上这个总的基本思路,对于研究这个市场的信用问题和相关对策是前提性的。这个思路,对于研究我国政治经济领域内的其它结构性问题也是关键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