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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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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关于恳请进一步落实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的请示

农业部种植业司: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贯彻实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的第946号公告精神,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二OO九年二月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了第1158号公告。公告第三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登记。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登记的草甘膦水剂,其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一)、(三)、(四)项的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公告颁布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做了大量工作,使大部分草甘膦生产企业按公告要求进行了整改和变更,为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做出了重大贡献。现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迄今为止,还有少部分企业草甘膦有效成分低于30%的混配制剂没有按农业部第1158号公告要求撤销或变更登记。例如登记证号为LS20091040、LS20100140、LS20090015、PD20081041、PD20091382、PD20094126、PD20094148、PD20094262、PD20100963、PD20110250等产品,特别是广西化工研究院的10.8%滴酸·草甘膦水剂(草甘膦含量为10%),有效期为:2010.01.19~2015.01.19。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的15%二甲·草甘膦水剂(草甘膦含量为13%),效期为:2011.10.08~2012.10.08。

2、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低含量草甘膦水剂变更审批过程中,有20余个有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登记的企业按照相近原则变更成了30%草甘膦水剂,其余有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登记的企业则没有给予30%草甘膦水剂的变更登记。

二、存在问题的危害

(一)关于低含量草甘膦复配制剂的问题

1、环境危害。低含量草甘膦水剂都是用草甘膦原药生产过程中的废水配制而成,含有大量的氯化钠、甲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长期使用,造成土壤板结、污染环境、人畜慢性中毒等危害。农业部和工信部撤销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登记的目的,是防止部分草甘膦生产企业为了降低废水治理成本,将生产废水直接调配成低含量草甘膦水剂出售,危害环境、土壤和人畜健康,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举措。而允许低含量草甘膦复配制剂的登记,实质上是为草甘膦原药生产企业将废水直接进入环境提供了合法的渠道,有违1158号公告的有关精神和目的。

2、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由于中国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素质普遍较低,加之长期以来对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的习惯使用,低含量草甘膦水剂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原来农药行业大部分企业都能生产销售低含量草甘膦水剂,但现在只有广西化工研究院的10.8%滴酸·草甘膦水剂和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的15%二甲·草甘膦水剂等极少数企业可以生产低含量的混配制剂,也不允许其它企业再登记类似含量的制剂,无疑是为其垄断市场创造了条件,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这有违公正行政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关于原低含量草甘膦水剂变更登记的问题

1158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登记的草甘膦水剂,其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一)、(三)、(四)项的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但事实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有的企业给予了变更,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又不予变更。尽管有关人员就此事有过一些难以让人信服的解释,还是很容易让人产生“凭关系”变更的联想,这有违依法行政和公正原则。

并且,登记了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的企业,说明他们在生产草甘膦低含量水剂的同时,已经具备了生产高含量制剂的意识和技术水平,并有相关的投资,如果因为登记了高含量的制剂,就不再将低含量水剂作登记变更,岂不是保护了落后,打击了进步,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

三、建议

1、建议农业部敦促农药检定所按第1158号公告要求,在2011年底前,撤销草甘膦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混配制剂的所有产品登记;或者对于已取得登记的草甘膦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混配制剂,将草甘膦含量提高到30%给予变更登记。

2、建议对目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已受理了草甘膦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混配制剂登记资料的企业,将草甘膦有效成分含量提升为30%给予登记。

3、鉴于草甘膦水剂有铵盐、钾盐、钠盐、二甲胺盐、异丙胺盐等不同的盐类,各种盐类和产品的助剂、配方、成本、药效、适用对象等都不尽相同, 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也只是其中的一种盐。因此,根据第1158号公告规定,建议农业部敦促药检所考虑,对已取得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登记,原有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登记而又希望增加30%草甘膦水剂产品(可以明确不同盐类)的企业,批准其变更登记申请。

妥否,请批示。

部分农药生产企业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转载自《中国农药》2011.12)

附件5:

关于全面禁止低含量草甘膦水剂

保护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紧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自2009年2月25日两部委颁发的《1158号公告》的全面实施,企业对此积极响应,绝大多数草甘膦生产企业已经全面停止生产、销售10%的草甘膦水剂等低含量产品,推出了效果和环保性都更优秀的30%草甘膦水剂,该产品在短时间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又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与此同时,草甘膦生产的骨干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开发了草甘膦母液处理的技术,建设了处理装置,产生了巨大的环境效益。

然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研究院”、“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于2010年先后登记了低含量草甘膦水剂(前者为10.8%滴酸·草甘膦水剂(10%草甘膦+0.8%2.4D 登记证号:PD20100963),后者为15%二甲·草甘膦(13%草甘膦+2%二甲四氯,登记证LS20100140))并大肆推广和宣传。据2011年11月27届全国植保会所获信息,该等企业借10%全面退市留下的市场空间,依靠非正常低成本优势,大量招商销售,目前其销量相当之大,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对《1158号公告》取得的成就和权威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据了解,此类产品均以富含无机盐、甲醛及重金属的母液为主要原料,添加一些其他有效成分制成。更严重的是,其相当一部分原料来源为收购的一些中小草甘膦企业的草甘膦母液,甚至直接要求这些中小企业加工贴牌,其量大且不易控制,如果单纯地以“限量”和“设定销售时间”来处理这个问题,其后果将日渐严重:

一、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禁止,任其发展,势必造成经销商、消费者对国家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文件权威性的怀疑,将导致市场的混乱;

二、打击并伤害守法企业的积极性。目前,守法企业为落实国家文件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开发了母液处理技术并完善了草甘膦母液处理设施,而上述企业偷梁换柱的行为,已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最终导致合法守信企业无法生存;

三、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环境。上述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的使用,将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其影响不亚于10%草甘膦水剂。对行业环境保护水平提升产生极为不利影响,使贯彻执行《1158号公告》所取得的成果毁于一旦。

《1158号公告》为限制30%以下含量草甘膦制剂的销售,基于对环境负责和为企业着想的考虑,要求现有的低于30%含量的草甘膦登记以“向最近含量靠近”的原则,进行登记的更改,如10%更改为30%的水剂,是符合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的,得到了广大草甘膦生产企业拥护和支持,并在实践中积极实施的。针对以上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的严重问题,我协会代表绝大多数草甘膦生产企业,恳请主管部门,要求以上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包括混配制剂)遵循“就近更改并不低于30%草甘膦酸”的原则,尽快对含量进行登记变更,如10.8%滴酸·草甘膦水剂(10%草甘膦+0.8%2,4-D)更改为草甘膦酸含量30%以上的滴酸·草甘膦混配水剂,15%二甲·草甘膦(13%草甘膦+2%二甲四氯)更改为草甘膦含量30%以上的二甲·草甘膦混配水剂。这种登记更改既是维护《1158号公告》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之必要,又能促进良好的竞争环境,最终利于环境保护和利于广大农民。恳请贵部研究为感!

此致

敬礼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