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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圈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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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百度世界大会2011”上,关于虚假广告连接问题,李彦宏回避了现场记者的提问。

在此之前,李彦宏针对中央电视台报道,以内部邮件的方式称,“我作为公司的CEO,在感到十分难过、痛心疾首的同时,也将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承担的具体表现,是百度公司的公开道歉。在中央电视台多个节目针对百度“凤巢”广告系统一系列曝光后,百度销售副总裁王湛在财经频道《经济信息联播》中,做了一次“道歉”――在业界看来,这一次访谈还不如说是“说明”。

“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嘛?”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前计世咨询总经理、互联网资深评论人士曲晓东说,“对于腾讯、百度等公司来说,道歉是成本最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成本的。从这点来说,让他们道歉一万次,远不如给他们开一张罚单来得有效。”

道歉似乎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尤其是垄断性的互联网企业,在应对问题时的不二法宝。从360与腾讯的大战,到阿里巴巴欺诈和支付宝的灰色转移事件,每次“出事”后,除了道歉,互联网巨头企业都没有受到实质惩罚。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经历了跑马圈地的竞争之后,因市场竞争而产生的自然性垄断巨头们,正通过廉价的道歉来应对各种指责,而中国互联网用户,似乎成为道歉声明中虚无指向的群体。

互联网行业已陷入手段极端、矛盾激烈的“互联网入口”争夺,新一轮的产业垄断格局也随之浮现。

垄断下的“开放”

百度的入口、腾讯的用户、阿里巴巴的交易,当这三者占据了互联网产业的三大上游环节时,“门户网站”的作用江河日下。

“在中国,平面媒体是给门户网站打工的,而门户是给搜索引擎打工的。”在百度风生水起之后,曾有媒体人这样评价。搜狐董事局主席张朝阳在涉足视频领域后,私下里感叹,“门户曾经抢了平面媒体人的饭碗,现在又要抢电视人的饭碗了,这都不是什么高档的事情。”

5年前,马云曾说,互联网不应该被大网站垄断,否则就失去了互联网精神。而5年后的今天,阿里巴巴已占据了中国B2B市场的主导地位,淘宝网则成为C2C领域无可挑战的寡头。同样,百度在搜索引擎领域,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市场份额均达到了绝对支配地位。

与之对应的是,三大巨头在各自领域形成垄断的同时,在各自的峰会上,不约而同地大谈“开放”。

李彦宏说,“我们花了两年的时间,从数据开放平台到应用开放平台,而今年我们会一次性推两个,一个是连接开放平台,一个是互动开放平台。”然而,仅仅是视频领域,就有多家视频网站在多个场合指称,百度搜索正在为旗下视频网站“奇艺”,提供搜索结果上的便利。

无独有偶,在6月召开的“腾讯合作伙伴大会”上,马化腾也谈开放。马化腾承认,“过去大家知道腾讯不开放,什么业务都是自己做,收入都是自己赚。”他透露,在2010年200亿元的收入中,有40亿元分给了合作伙伴,“这是真正到合作伙伴手里的一个数字”。

可也有人认为,互联网厂商们与腾讯的合作多是“逼不得已”。

“腾讯的开放,本质意义上的不同是,以前将别人家的猪当野猪打了,肉全归自己;现在则是将别人家的猪杀了,然后给别人很少的一点肉,其他全部归自己。”某腾讯开放平台供应商说,“问题在于,这个市场确实被腾讯垄断了,参与了好歹能分点肉,不参与什么都没有。”

该供应商透露,腾讯向开发商提供的应用开放平台,腾讯的收入分成占比达95%,“另外还给你设定收入上限,如果你的分成收入超过这个上限,也只能拿到上限额度,其他的全部归腾讯。”对于大部分应用开发商而言,加入到腾讯应用平台,收入也是聊胜于无,“但不做,就要冒着被腾讯的其他应用提供商剽窃抄袭的危险。”该人士说。

9月10日举行的第八届“阿里巴巴全球网商大会”主题,第一个关键词也同样是“开放”。不过,马云以“开放、生态、共赢”为题的主题演讲,是整个大会唯一没有在互联网上提供实录的发言。

“当各自领域的垄断形成之后,大企业关心的,是如何抢对方的地盘,同时打压潜在对手,他们似乎对监管毫无担忧,这从马化腾、李彦宏、马云等人的发言就可以看出来。”一位参加阿里巴巴网商大会的电子商务网站总编辑说。

打造一扇“最大的门”

除了已被认为具有垄断地位的三大公司,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新一轮的垄断格局正在形成。

在2011年初的一份报告中,互联网实验室认为,中国互联网的产业垄断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994年中国开始接入国际互联网、1995年出现商用互联网服务开始,一直到2003年,互联网行业都还处于早期的探索和充分竞争阶段;2003年至2009年开始出现垄断竞争;自2010年开始,在一些市场上已经形成明显的寡头垄断,行业的垄断竞争也日益明显。而且,在更多的细分领域,互联网新垄断也在不断形成。

比如,大门户新浪看到并且抓住了“微博”的机会,从简单的应用入手,已经掌握2亿用户,如今,新浪开始在各个场合大谈“开放平台”,并且开始将各类应用引入微博。

“从借鉴Twitter,到扩展为应用平台,新浪微博的发展速度不逊于Twitter,且发展方式也开始有所不同,这无疑是创新型的转变。”Frost & Sullivan首席顾问王煜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从另一角度看,新浪微博正在走一条和腾讯QQ几乎相向而行的道路:腾讯是从即时通讯点对点走向涵盖SNS,新浪微博则通过SNS走向涵盖即时通讯――发展客户端正是其意图体现。

“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以开放为口号的,都是第二梯队互联网企业,例如网易、搜狐、360,而以开放平台为口号的,都是有垄断嫌疑的互联网企业,例如腾讯、百度、阿里巴巴。”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CEO熊伟对记者表示,“打的都是平台的牌,目的都是更紧地‘圈养’住用户,因为垄断型互联网企业最怕流失的,是用户,而不是业务。”

马云9月10日说,“有人问我为什么做搜索?我说,我就是要让百度睡不着觉,因为百度睡不着觉了,用户也就睡不着了;用户睡不着了,百度就不敢再没有作为。”在熊伟看来,马云并没有鞭策百度前进的美好心愿,“实际的情况是,如果能从另一个寡头那儿抢到用户,会让马云或者李彦宏更开心而已”。

正是这一原因,使得马化腾在被360威胁到用户流失的情况下,宁愿选择水火不容的“互不兼容”,也不愿意和竞争对手共享用户。

“据说,‘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这句话,是腾讯市场部声明草本提交给马化腾后,由马化腾亲自加上去的。”原《计算机世界》社长包冉说,“如果这是属实的,则表明马化腾确实充分理解,在中国互联网环境下,总体用户数的核心重要程度;这也促使马化腾宁愿选择和360相互拆台,也不愿选择共享平台。”

因批准刊发《腾讯》一文,包冉最终从单位辞职。

分析人士指出,无论是马化腾在“腾讯合作伙伴大会”上谈及的“公司使命转变的开放平台”,还是李彦宏在“百度世界大会2011”上所言的框计算理念的开放平台”,抑或马云在“阿里巴巴网商大会”主题演讲中的“做搜索、做无线、做物流、做金融”等让大企业睡不着的举措,最终的目的是,以一个开放平台的名义,将用户更深更紧地绑定在自己创造的“互联网环境”中。

在社交领域、在安全领域,乃至更多的细分领域,几乎所有大的互联网企业都在争先恐后地提出“开放”战略,但在业界看来,这些战略的最终落脚,都是效法此前三大互联网公司达到垄断的路径,通过“开放”,捆绑更多的用户,以成为用户进入互联网的“入口”,并在此基础上向更多的业务领域进行扩张。

一位互联网商家负责人说,在美国,大的互联网公司业务都普遍较为单一,他们提供相对专业的内容或服务,门户网站则提供入口;而在中国,所有的公司都“既想做门户,又想提供内容,还要做服务”。

“简单来说,美国的门户就是一扇门,进门后是提供不同服务的网站,而中国的网站都是门户,进门后到不了其他地方,只有后花园。”该负责人说。

这导致的结果是,所有厂商的产品和服务高度同质化,竞争极其激烈,但各自都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创新产品往往上线数日即被模仿抄袭。

在这一形势下,垄断企业各自打开一扇大门,呼吁分享开放,同时将用户“圈养”于孤立的城堡之中,就有可能导致中国互联网产业走向分裂割据。

“新一轮的垄断争夺,也正是对入口的争夺,看谁能打造一扇最大的门。”该负责人说。

错误在于滥用垄断力量

与中国的互联网巨头群雄割据垄断局面相对应的是,监管层面的政策和体制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据媒体披露,在2010年著名的“360大战QQ”过程中,作为互联网业务的主管部门,工信部最终施出雷霆一击。

结果是两大互联网企业道歉。同样,在今年曝光的阿里巴巴欺诈事件、百度“凤巢”系统欺诈事件,也是以道歉作为结局。

目前,中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是重视的,做了大量的工作,针对互联网内容的各类条例、规范、管理办法、公约、司法解释,就有30多个,其中大部分内容,是涉及网站备案、网站管理、著作权、行业(如医药)管理、技术管理(如电子签名)等。相比之下,对互联网企业规范竞争的管理条款,还需要完善。

曲晓东对记者表示,“在互联网产业的部分领域出现垄断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以积极扶持的态度对待互联网企业,这种状况在早期是必要的,也有助于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然而,随着互联网产业逐步成熟化,政府监管的力度也应当加强,应当从积极扶持转向适当管控。”

互联网寡头企业通过自然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转而利用自身的地位,推行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竞争的结果,则会遏制新的创新企业的成长空间。

以腾讯、百度、阿里巴巴集团为代表的寡头互联网企业,由于捆绑了主要的互联网用户,因而获得了更多的“豁免”。

“虽然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结构产生具有一些历史必然性,但垄断厂商一旦滥用市场力量,就会控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阻碍技术创新,打压竞争企业,阻碍资源在市场的自由流动,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影响用户体验和产品选择。”互联网实验室分析师张明表示,在垄断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时,还会出现类似于“3Q大战”的垄断企业要挟用户事件。

“未来垄断企业甚至有可能以用户资源和垄断地位要挟政府给予特权和资源;而在互联网公司资本高度多元化的情况下,如果互联网行业的某一领域由外资企业所垄断,一旦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地位,那么我们国家的信息安全、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网民利益就有可能受到巨大威胁,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张明认为,需要继续完善现有的反垄断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监管体系并沿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方向继续推进市场化发展,逐步引入多种形式的竞争,并选择时机合理进行行业重组。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观点认为,反垄断可能影响中国互联网的民族企业发展。

对此,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反垄断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击这些大企业,而是发挥反垄断的威慑力,使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不敢滥用垄断力量,“业务规模达到垄断并不是错,错误在于滥用垄断力量,这才是政府需要加强监管的关键所在”。

目前已颁布的国内互联网领域法规文件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12日)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3年5月10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8月1日)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4月3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2月1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月8日)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6月26日)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2000年4月29日)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1999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3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6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