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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药监局、卫生局与当事人应各负怎样的责任?
律师同志:
朋友一女儿,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被母亲数落,遂去一诊所买安眠药。因诊所无安眠药,工作人员说有镇静药卡马西平片。朋友女儿购得一瓶共100片,回家后全部服下。因家人发现后女儿已昏迷,急送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并使女儿留下后遗症。朋友经调查发现女儿去买药时诊所医生不在,是由其妻(有药监局发的驻店药师证,而无医师资格证)在未开处方的情况下出售过量处方药品(卡马西平片,按规定每次处方量不能超过3天的服用量,不知是否正确)的行为。为此,朋友以诊所将处方药以非处方药的形式出售为由向药监局上诉,要求赔偿一切损失。但药监局答复,售药人无医师资格证而参与诊疗活动,应由卫生局来处理。
朋友遂上诉至卫生局。卫生局答应调查此案,但时过1周,该诊所因停业卫生局无法调查而使此事件未果。我想问:这起案件诊所、药监局、卫生局与当事人(朋友女儿)应各负怎样的责任?我朋友下一步该怎么办?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张某
张某同志:
此事应由卫生局来调查处理,卫生局最后应该给你们一份处理的结果,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卫生局最后没有给你们调查结果,你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或向卫生局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可以向诊所的开办者要求赔偿。
两次体检结果不同,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同志:
由于要交一份体检表,我到离家较近的某家医院检查身体,第一次抽血验肝功能和两对半的时候,说我是大三阳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从那天起的一段时间里,我的家人都在一种黑暗的情绪笼罩当中。后来这家医院传染科的一位好心的医生建议我一个星期后再来验一次血,说有些病人第二次验血都是正常的结果。在担心了一个星期以后我又一次走进这家医院进行了第二次验血,但这次各项结果都是正常的。我高兴极了,拿到医院的检验科证实了我的第二次验血单才是可以用来参考的。于是该医院的体检科与我发生争执,在我的坚持下我拿回了我两次验血的单据。这件事是在去年的2月发生的。
请问,我现在可以做些什么呢?有什么建议可以给我提供的吗?
邵某
邵某同志:
你这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还是给你的精神上带来了紧张,给你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你可以先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不行的话,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通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推定”。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