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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华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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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随着社会科技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逐渐认识到商标的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商号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华老字号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仍有许多问题和缺陷。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法。

[关键词] 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商号权;商标

[作者简介]甄 翔(1987―),女,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13)

中华老字号,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一朵耀眼的奇葩。老字号品牌诸如始于康熙年间的同仁堂,创于同治年间的全聚德,天津“狗不理包子”等,“头戴马聚源,身披瑞蚨祥,脚踏内联升,腰缠‘四大恒’”更是老字号企业鼎盛时期的最好表现。这些老字号历史悠久、世代传承,并取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拥有良好的信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老字号企业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核心要素。如何做好中华老字号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传承与保护,已经是企业乃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崭新问题。

一、中华老字号的涵义及特点

(一)中华老字号的涵义

中华老字号体现着中国人民优良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一方面,“老字号”具有历史意义,它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字号最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出现,经过长时间的沉淀与转变,字号的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在当今社会,字号是企业存在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且对于老字号企业来说,字号往往比企业的商标更有名气。另一方面,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对字号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对字号应该进行广义理解,即认为字号与企业名称处于同一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狭义解释,认为字号与企业名称不同,字号是企业名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持后一观点。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由此可以看出,中华老字号本质上可认为是商号,但并不同于企业名称。商务部2006年《“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穴试行?雪》第一次对“中华老字号”给了明确的定义:中华老字号?穴ChinaTime――honoredBrand?雪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二)中华老字号的特点

1.中华老字号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现在认定老字号的时间标准是老字号企业需创立于1956年以前,历史悠久是老字号的最大特点,也是其最大的优势。历史性决定了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不可替代性。现在一些老字号企业增强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将其老字号企业申请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比如安徽宣纸,更是将老字号的历史性、文化性、民族性融为一体。如此拥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企业,其历史的沉淀,文化的积累是不可复制的,其是不可替代的。

2.中华老字号具有良好的信誉

老字号企业之所以广为流传,一直延续至今,是因为老字号企业就是质量的保证。拥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老字号企业,对企业产品及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一直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老字号企业百年生存的共同特质就是具有童叟无欺、货真价实、诚信为本的经营之道。比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遍及全世界市场的肯德基、麦当劳,都以过硬的质量和优质的服务而闻名世界。

二、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目前我国对老字号的法律规定大多是放在部门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对老字号的专门规定主要有《认定规范》、《“振兴老字号工程”的工作方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老字号的相关规定依然停留在规范层面,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老字号进行特殊保护,《认定规范》主要规定的是老字号的认定标准,对老字号在现实中存在的冲突并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法。其他相关法律比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虽对字号权、企业名称权有所规定和保护,但本人认为老字号与字号是一种从属关系,按特殊与普遍的哲学原理,对字号权的规定仅仅是普遍规定,要想更好地对老字号进行法律保护,则应考虑其特殊之处。由于我国现在立法状态的缺失,也导致老字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难于解决的冲突,使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现阶段我国对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一)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字号权的法律地位

“字号权”属于法理概念,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出“字号权”这一概念。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基本是对企业名称进行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字号,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对字号法律规定的混乱,没有明确字号权的法律地位。同时,现有对企业名称的冲突解决办法以及认定侵权标准也过于笼统和抽象,导致操作性差强人意。

(二)现行法律规定未能明确字号的法律属性

对于字号权属何种性质的民事权利,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押 第一种是财产权说。该观点认为字号的权利行使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一方面通过注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的行为使其字号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字号权可以转让,授权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从这方面来说,字号权具有财产属性。第二种是人格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字号是商事主体用来区别其他主体的标志,具有识别性,并且在《民法通则》的人身权一章中也规定了企业享有企业名称权,从这一方面说字号权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第三种观点是混合权利说。认为字号权即具有人身属性,也具有财产属性,既可以是区别于其他商主体的标识,又可以自由转让、流转,获得经济利益。最后一种观点是知识产权说,本文也采这一观点。知识产权具有专用性、地域性、法定性和时间性。字号属于经营性的标记,能够标识产品与他人产品的区别,应属于知识产品的一种,并且字号权具有专有性,具有排他效力,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而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之列进而加以保护,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却没有明确字号权的法律地位,导致发生字号纠纷时,法律依据混乱。

(三)我国现行的字号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众所周知,我国的《商标法》在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是相对比较完善的。对商标的注册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全国统一管理,即要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其他已注册的商标相混同,也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因此,注册商标具有唯一性,同时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也避免了注册商标相混同的情形。但是对于字号,我国的字号登记注册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字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样的分级登记管理制度,无疑给跨区字号混同、字号与商标混同埋下隐患。

(四)没有明确规定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是对商标在先权利原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名称的在先合法权利。其指出“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对欺骗或者误解的程度、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

(五)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驰名商号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

老字号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经营,为广大人民所熟知,并有较高的声誉。因此许多老字号的企业已然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同仁堂是我国第一个驰名商标,也是老字号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一个典范。但是仍然有许多老字号企业沿用过去老的经营手段,没有将其字号登记注册为商标,导致了“搭便车”情形的出现。驰名商标与驰名商号有所不同,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的规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及程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主要从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投入宣传的时间和力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但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驰名商号的相关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老字号的特殊保护。根据统计,国家工商局认定的的驰名商标中,只有10%左右的企业属于老字号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解决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老字号企业的特殊性,对其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否依然沿用普通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新兴问题

(一)中华老字号与域名的冲突

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的营销策略和技术手段科技化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企业生存的根本之道,互联网的发展成为沟通全球经济、科技、文化的有力纽带。因此,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而中华老字号这种传统的经济产物在网络环境下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企业名称管理登记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应该有中文汉字,不能使用拼音、字母和数字,因此侵犯中华老字号的多数情形是将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注册为网络域名,建立相似网站以此来混淆消费者的公共认知。但在2000年以后,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也开通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开始提供注册服务,于是出现了域名的中文名字(如SINA.COM?穴新浪?雪、SOHU.COM(搜狐))被注册为其他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等现象,导致了域名与商标商号冲突加剧的结果。

我国法律规定,域名注册不适用“相似禁止”原则,因此注册的域名与之前存在的域名稍有不同即可注册,这也导致了一些人抢注与他人近似的知名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司法管辖的地域性和域名全球性的矛盾,域名注册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增加了冲突的复杂性。即使发生了冲突,应由何地法院管辖法律,适用何种法律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中药行业的中华老字号专利保护

中药行业保存着一大批老字号企业,比如北京的同仁堂、杭州的方回春堂等。对于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在中药行业,存在着侵权认定困难、专利权的审批周期长、对中药专利保护的对象仅仅局限于重要的品种,而对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都不给予保护等问题。这无疑加大了中药行业老字号企业生存的难度,同时对其中药研究、生产的保护过于狭窄和严苛,不利于中药行业中华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完善老字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加强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

1.明确字号权独立的法律地位

前文提到,我国法律现在并未明确提出“字号权”,只是将字号划归于企业名称中,对企业名称加以规定。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对字号权有明确规定。1994年修订的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不仅将商号与商标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同等看待,而且对商号的保护突破了原来登记注册的区域,不以登记注册为前提,而是遵循英美法系国家的“使用在先”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肯定字号权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是中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另外应该明确字号的法律属性。《巴黎公约》明确提出了字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虽未明确提出,但也默认了《巴黎公约》中的规定。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上应当与国际接轨,明确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2.改革字号权的分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由于我国企业字号(商号)登记注册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字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国各省、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批准、核准注册企业名称,这必然会发生不同地域、同一地域不同行业之间字号间的冲突。因此,为解决这一现状,必须改革现有的商标与商号的管理机制,商号的注册管理应同商标一样,由统一的系统进行管理,并且应该在商标商号系统之间建立全国的联网检索体系,避免两权发生冲突。

3.明确字号的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美国《联邦商标法》规定了商号的在先权。商标权与商号权两权地位平等,二者可互为在先权排斥在后的对方权利,即在同一地理区域内首次使用某一商号或商标的主体得以排斥在同一区域在后使用相同商号或商标的主体而获得保护。德国的《商法典》中规定,在先的公司名称权、字号权不仅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阻止或撤销商标注册的在先权。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名称的在先合法权利,对公众欺骗或者误解的程度、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该借鉴《商标法》中对商标在先权利确认的方式,确立字号权的在先权原则。但对于老字号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则要综合考量在先权利的范围。尤其是针对老字号企业后人登记相同字号的情况应当另当别论。同时,对于善意注册的,时间在后的比在前注册商号的知名度高的,也应该综合予以考量采用在先使用原则。

4.降低老字号纳入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明确的规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及程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主要从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企业的遍布范围、投入宣传的时间和力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但综观我国的老字号企业,只有10%的老字号是纳入驰名商标的,而且有些老字号企业往往更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热情,对于现代广告营销宣传计划还做的稍显不足,从而导致很多老字号企业无法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建议对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适当放宽。针对老字号企业制定一个更为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或者可以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赋予老字号驰名商标的权利。在国际上,驰名商标能够被跨国保护,目前,老字号企业在海外抢注的情况很严重,若是用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老字号也极为有利。

5.加快制定老字号的专门法律

目前针对老字号的专门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穴试行?雪》、《“振兴老字号工程”的工作方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但这些都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或者是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因此也就没有法律的最大效力。世界上有些国家有专门的商号法律,比如瑞典、荷兰,他们制定了专门的商号特别法。也有学者反对出台关于老字号的专门法律,但是笔者认为老字号有他的特殊性,其既不同于商标也不同于普通商号,它继承着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更应该对其专门保护。

(二)完善老字号机构设置,加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管理分为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两个层级。对国家来说,应当设立专门的老字号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下属部门单独分出一个部门。这就好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自由权,但仍针对残疾人,专门出台《残疾人保护法》。老字号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特殊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可以单独列出,使之更具针对性,也会更加细致。另外,应当加强建立和完善老字号企业的行业协会,现在不少省市都有专门的老字号行业协会,比如北京、浙江、广州等,也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这是好的开端,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内部人员。国家对老字号的行业协会应当立法,各地政府对老字号的行业协会应该加大扶持。

(三)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在老字号企业内部,要树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老字号企业应该改变原有的传统经营之道,这个时代已经不完全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了,老字号企业应拓宽自己的经营方式,至少做到商标商号一体化保护,有传统秘方的老字号企业则应该通过保护专利或者维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来进行保护。其次,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训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在老字号企业中,很少有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部门,但是一个老字号企业要想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专业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在国内市场,商标与商号,商号与地理标志等等方面都会产生冲突。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保密制度及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制度。老字号企业要想生存,既要外部法律的保护,也要有完善的内部机制。

综上所述,中华老字号作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良好信誉的企业,对其的保护在立法上存在着缺陷。而明确独立法律地位,实行统一管理,制定专门法律,完善机构设置以及规章制度是现阶段对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切实可行的几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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