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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模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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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结果导向型食品安全社会管理的构想

1.美、日、欧盟食品安全社会管理的借鉴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采用社会成员、生产企业和三方合作,社会成员和生产企业参与讨论、立法并实施。其2011年1月颁布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就是通过公开听证会等形式,消费者团体、食品行业中的大小生产商、分销商以及零售商辩论和妥协,形成法律;通过基于意外事故的费用协议、集团诉讼等方式,降低受害一方的诉讼成本。日本的食品安全的制度完全脱胎于过去规制形成的社区规范和共有价值观,由市民自发的制度演化与主持的制度演化有机结合形成,社会管理的痕迹异常明显。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来源于各成员国管理的积累和妥协,比如德国的社区管理、英法等国的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等军体现出社会管理的痕迹。中国的立法者事实上也注意到了食品安全社会管理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始出现社会管理的“影子”,其第三条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就要求国家监管之外,食品生产经营者意识到自己的责任,社会其他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机制。

2.食品安全社会管理模式的主要思路

食品安全的社会管理模式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全社会成员(消费者、生产企业、以及社会其它成员)共同确立食品安全的标准,对生产和流通企业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的行为结果进行评价,以一定时期的评价结果作为依据,采取相应的奖励和处罚行为而消费者通过这种评价结果最为自己的购买依据的管理模式。这种社会管理实质上是基于结果导向型的评价。

3.结果导向型社会管理模式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确定

食品安全的标准多而繁杂,考虑到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大大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为此,首先应该针对同类食品设立一个保障性的底限标准(基本标准),该基本标准是同一类的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等必须达到的,如果触犯该标准,需要在法律上直接进行处罚,公众对该企业的存在可以直接进行“否决”的;此外,在基本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供其补充性标准,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企业达到的各种标准,依据自我需求对同类的食品提供者之间的产品进行选择(购买)。从整个管理模式的运作以及持续改进考虑,可以通过不同的管理(评价)方法来实现。根据结果导向型管理的理论,可以采取目标管理法、直接指标法、绩效标准法。目标管理法:可以设立一个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的管理目标,并对该目标的实施进行规划并实施控制。依据的目标要求,各个食品安全相关的企业采取具体的行动。直接指标法:针对各个食品安全相关的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行为,依据具体的标准,形成对应的指标,比如产品的营养指标等绩效标准法:针对各个食品安全相关的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行为结果,依据所有的标准进行综合性的考评和评价。

二、食品安全的结果导向型社会管理模式需要解决的问题

1.结果导向型社会管理模式实施的环境前提

1.1公众权力的保障和落实食品安全问题是关切全社会利益的问题,其管理的利益出发点必须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为此,在具体的管理规则和制度以及标准的设立上必须以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保障公众的“发言权”以及“裁决权”。

1.2公众信任和参与当前中国公众普遍对食品提供者的行为充满“怀疑”,甚至延伸到对相关机构的不信任。为此,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管理必须通过实际行动,逐步扭转公众的怀疑和不信任的心理,让公众积极参与到管理过程中,并促进食品提供者的行为改善。

1.3独立机构的技术支持食品安全的社会管理还要保持其独立性,避免其受相关的利益集团的“捆绑”,散失其公正性。这点可以借鉴欧盟,设立以为主导的技术研究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研究、设立、公布、推广、咨询等活动。

1.4畅通投诉制度单一监管对于消费者的结果是,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应的投诉渠道非常模糊。既找不到投诉方,由找不到对应的监管方,更没有投诉途径,其权益维护耗时长,又达不到效果。所以对于结果导向型社会管理,如果消费者投诉机制顺畅,对不负责任的企业是一个震慑。

三、结果导向型社会管理运行的主体平台和形式

1.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评价机构

由出资,通过招投标等途径,每年确定若干个独立的第三方检测企业作为商业性合作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预设的程序直接启动食品安全评价,由第三方检测企业对相关安全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检测和评估,披露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向公众公布,指导消费者进行选择。

2.食品安全问题确立和评价程序启动

食品安全问题可以由、食品企业以及个人提出,公众根据相关问题进行投票确立是否进行食品安全评价程序,公众投票(结果)数通常反映了公众对该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由主导、公众参与,依据公众投票(结果)数作为标准,设立重大、重要、一般以及轻微等多级食品安全问题等级。对于重大和重要的食品安全问题等级,必须立即启动食品安全评价,由第三方检测企业对相关安全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检测和评估,披露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向公众公布,指导消费者进行选择。对于一般和轻微的食品安全问题,可由决定是否启动食品安全评价。

3.食品安全信息完整、准确并及时公布

第三方检测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评价结果进行披露,并提示相关的风险,公布的信息必须及时、完整以及准确。公众、以及第三方检测企业在合作开始阶段(招投标阶段),预先共同确立合理的安全评价期限,从行政和法律角度保证第三方检测企业对安全评价结果及时公布、完全准确的公布。保证畅通信息公布的渠道,由第三方检测企业直接公布安全评价结果,相关食品企业可以针对安全评价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公众对相关信息可以进行自由沟通和交流。

4.公众评价

公众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公布的安全评价结果以及相关食品企业的解释和说明进行交流和评价。通过第三方检测企业、相关食品企业以及公众的共同参与,公众对相关信息的内容可以有完整、充分和准确和理解,避免出现消费者误解导致恐慌围观现象。在针对公众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方面,只限于发挥信息的自由和平等交流的保障职能,避免公众的信息获得和交流过程及结果受任何企业和机构“捆绑和驱使”。

5.发展行业协会,完善“竞争对手”监督制度

食品企业可以针对自身以及其它食品企业的安全问题进行披露,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避免食品企业借机抹黑竞争对手,对于捏造以及误导其它企业问题的食品企业予以重罚,对因被误解而遭受损失的企业予以完全补偿,并对相关错误消息及时予以更正。鼓励食品企业在改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研究,相关改善的技术和方法纳入安全评估范畴,对于已确认有效的改善方法和技术作为安全评估结果向公众推介和宣传,并鼓励其它食品企业积极引进和推广。各行设立规范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自律,避免出现垄断企业胁迫行业协会的现象。当行业内部分企业出现问题,协会作为整体应当勇敢站出,指出和解决问题,实现行业整体实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果导向型社会管理模式运作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避免方法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多因性,导致相关的标准设立和取舍等操作较为繁杂。基于此问题,可采用分级建立标准的模式,对于普通和特殊行业,分别监督。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有时并非食品提供者的责任,单纯以结果为导向作为评价,有时会导致“误杀”合格的企业。可导入审判机制,针对企业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量事故予以减轻处罚或豁免。由于采取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方法,有时会导致企业只重视短期结果,不重视长期发展,提高了某些企业为了好的结果而不择手段的倾向。基于此可引入食品安全长期评价机制,相关记录保持五到十年。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方法,还容易导致同类食品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例如圣元的激素奶和光明的无抗奶之争,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可加大反不当竞争法的处罚力度,对恶性竞争者使其无法抬头。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方法,促使企业重视已有的标准,对新的标准研究缺乏动力。对企业先进标准(高于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在国家层面予以奖励,宣传以及向其他企业推广,并逐步完善到现有标准体系中。

作者:朱瑛 单位: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