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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窥唐代复仇案的礼法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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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复仇,是基于人的天性为受到伤害的自己或自己的亲人寻求正义的救助。在中国古代,法律不允许私自复仇,但历代都对复仇精神予以肯定。本文以唐代为时间段,通过对唐代的三个有代表性的复仇案件进行义理剖析,并另列举归纳部分复仇案件来考察唐朝复仇案的惩罚纠葛,侧面印证我国古代礼法交融的社会情状。

关键词:复仇制发衍;案例代表;案例归纳;处断略析

一、唐代复仇杀人典型案之剖析

复仇,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基于自我保护的“天性”。在缺乏强势的政治力量维持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强制规范,一旦受到侵害,自助复仇即成为寻求赔偿的最正常途径。早在西周就有复仇记载,《周礼》:“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汉武帝“独尊儒术”,符合儒家伦理观的复仇得到肯定,复仇之风日盛。章帝时颁布《轻侮法》 ,对复仇者减免刑罚。南北朝时军阀混战,私人复仇又复盛行。唐代《唐律疏议》并没有关于“复仇”问题的专条,但对于复仇基本是持否定态度。此后,宋明清律历代因袭,无大变化。那么下面就从唐代真实的复仇案例说起。

(一)张L张兄弟复仇杀人案

张L父审素,为`州都督,俄有纠其军中赃罪,敕监察御史杨汪驰传就军按之。汪为审素党与所劫,胁汪令奏雪审素之罪。俄而州人翻杀审素之党,汪始得还。至益州,奏称审素谋反,因深按审素,构成其罪。斩之,籍没其家。L与兄,以年幼坐徙岭外。后、L候万顷于都城,挺刃杀之。既杀万顷,系表于斧刃,自言报仇之状。裴耀卿、李林甫言:“国法不可纵报仇。”上以为然,乃下敕曰:“张等兄弟同杀,推问款承。律有正条,俱各至死。近闻士庶,颇有谊词,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不能加以刑戮,肆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决杀。”――《旧唐书・孝友・张L传》

大意就是:唐玄宗时,张L的父亲`州都督张审素在军中贪赃枉法,杨汪赶赴`州军中审理该案。路途中张审素的同党劫持杨汪为其洗脱罪名。后来杨汪上奏张审素谋反,于是张审素下狱被杀。后张、张L在京城将杨汪手刃至死后报官自首。按律此二人预谋杀人,罪当死;然而二人舍身为父报仇,其孝烈之行为世所褒扬并且有免死之前例。于是玄宗召集群臣讨论。诸议者包括张九龄都以为二子为父伸冤报仇应与宽宥。但裴耀卿、李林甫却坚持按律惩罚。玄宗亦持此意,于是下敕:“张、张L兄弟共同杀人并对其行为供认不讳,判处他们死刑,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国家制定法律,在于制止谋杀,目的在于恒久适用,为的是救济广大百姓以期达到禁止相互仇杀的效果。今判决由河南府负责决杀。”

这是一个典型的复仇案件,本案主要围绕着私人复仇是否受刑事处罚展开。唐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每每发生这类案件,往往是一事一论随朝随事而定,因而处罚结果常常变化。本案唐玄宗认为国法先于情理,偏重于依律处置,不屈法原情。其实复仇行为屡有屈法原情之例,那么为什么玄宗坚持要杀张、张绣兄弟二人呢?原因大概有二:1.虽然张审素虽被冤杀,但毕竟是玄宗所杀,玄宗避而不谈张审素的冤情恰恰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颜面。张审素是天子律法所杀而不是杨汪所杀,如果免了张家二子的死罪就意味着天子律法就错了,因此张家兄弟非杀不可;2.依正律复仇杀人者应依法抵死,同时也应对这种复仇行为所体现出来的孝义精神予以颂扬。即便如此,玄宗的决断还是引来了广大社会民众的责备与批评。 宋代胡寅对此亦颇有微言:“与L忿其父死之冤,亡命报之,其失在不讼于司寇……则免死而流放之可耳。”②胡寅认为审素被冤杀是汪的过失,张氏兄弟为父报仇符合复仇之义,应当矜其志。然而胡寅也承认“其失在不讼于司寇”,张氏兄弟私自杀人是有违律法的,为此他认为“免死而流放之可耳”,很明显其建议是出于一种对孝义者的认可,而不是肯定复仇本身。

其实复仇问题涉及到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冲突。“礼”与“法”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国家统治的最境界就是达到礼法的协调配合,不偏不倚。但二者的冲突在所难免。本案双方争论在于“礼”与“法”之间出现了冲突之后该如何取舍的问题,以及更深的法律实施的效果与社会效果出现冲突之时如何取舍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中“礼法结合”的特点,一方面基于“礼”对法的指导意义,认为舍身复仇是弘扬孝道,符合儒家的春秋大义,主张免除张家二子死刑;另一方面则认为,法律具有明确性,不可轻违,并且对张家二子处死刑也成就了他们的孝行,仍然兼顾了法律实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管礼法孰先孰后,其落脚点都在达到社会与国法的协调运行,而关于二者的平衡问题便成了交织着“情理法”的复仇制的核心理论依据。

(二)徐元庆复仇案

时有同州下邦人,父为县尉赵师极所杀。后师极为御史,元庆变姓名于驿家力,候师极手刃杀之,白囚诣官。后欲赦死。陈子昂曰:“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趋其德也。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新唐书・孝友传・徐元庆传》

武后时,徐元庆为父报仇杀县尉赵师韫,于法当诛,于礼则不然。要么杀要么不杀,然而最后却是杀了又表扬。这里就引出陈子昂的那篇复仇奏议。当时武后欲赦其死,但陈子昂却提出异议,他在他著名的《复仇议》中写道:

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窃见同州下人徐元庆,为父报雠,手刃师蕴,束身归罪。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元庆之可宥,显于此矣。今傥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并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陈子昂认为礼法是并重的,其中礼劝人向善,法维护国家的长久,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从法的角度来说,杀人者死,将徐元庆处死则可彰显国法;从礼的角度来说,徐元庆为父报仇应当受到表扬,但是表扬徐元庆不一定非得赦免其罪,既然徐元庆报仇之前已经将生死置之度外,那么国家就不应夺其志而应予以表彰。陈子昂的建议很简单,在私下的孝义侵及国法时不可徇私枉法。徐元庆明知杀人者死仍然义无反顾的杀人,如此舍生取义难能可贵,国家就应当成人之美。这样于国于己都有交代。由此他提出了一个折衷的方案,“宜正国之典,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即在杀人罪上必须处以死刑,而在为父报仇方面则应加以表彰,把这两码事分开来处置。陈子昂的建议得到赞同,最终,徐元庆被依法处死而后旌表其志。而且还“编之于令,永为国典”,成为正式的惯例。

但是陈子昂的《复仇议》方法并没有维持多久,一百年后,柳宗元又重新对徐元庆案加以审视,其重点落在了徐元庆之父是否当诛的问题,并作了《驳复仇议》反驳陈子昂:

天后时,有徐元庆手刃父仇,束身归罪。时陈子昂议诛之而旌其闾,臣窃独过之。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冲仇人之胸,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为典明矣。

陈子昂肯定复仇之孝义,但也没有放弃法律的制裁。但这种技术性操作手段在理论上恰恰将礼和法对立了起来,因而受到柳宗元的反驳。柳宗元亦认为礼与法相辅相成。诛杀应当旌表的行为则为滥刑,旌表本当诛杀的罪行则为僭赏,都严重破坏了礼制。柳宗元重新对徐案加以审视,重点论述徐元庆之父是否当诛。如果赵师蕴是因私怨而杀害徐元庆的父亲徐爽,元庆在“州牧不知罪”的情况下为父报仇,完全符合礼教,于礼于法都不应杀。反之,若徐爽是因为本身犯有重罪“是死于法也”。徐元庆在这种情况下再为父报仇,则是在挑战法律权威“仇天子法”。总之,柳宗元强调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他认为律法与礼教殊途同归,合礼合法的复仇应当予以认可。至此柳宗元将礼、法绑在了一起,基本否定了陈子昂的方案,促成了这个一个大胆而又突破以前礼法相互对立观的想法,后人也多以柳议为是。这为以后类似之事状提供了验鉴,直到元和年间又一个案件的发生。

(三)元和六年梁悦复仇案

富平人梁悦父为秦果所杀,悦杀仇,诣县请罪。职方员外郎韩愈曰:子复父仇见于《春秋》《周官》。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颛杀,无以禁止……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则经无失指矣。――《新唐书・孝友・梁悦传》

这里的主角是大名鼎鼎的韩愈,他针对这一复仇案件特地上了《复仇状》专门论述处理复仇杀人。韩愈从儒家经书中关于子为父复仇的微言大义出发,认为《唐律》没有复仇律例条款,并非法律的疏漏。若“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一句话道出了自古复仇案件处置难的根源。韩愈最后提出: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并建议制定制度,凡有为父复仇者应由尚书省官员集议奏闻,斟酌处断。总结来就是:1.复仇只限于民间百姓复仇,若为国法专惩之人,不得复仇;2.对于复仇案件应交付尚书省审议并最终由皇帝酌情裁决。它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官吏所诛民不得报。另一方面排除了地方官员自行依法处置复仇者的途径。这相比于柳宗元的合礼合法之复仇可以为之的观念更具有律法权威性,但是韩愈仍没有解决复仇合不合法的问题。韩愈提出的这一“礼、刑两不失”的原则,实际上仍是在无可奈何情况下的模棱两可的解决办法。宪宗最终基本上采纳了他的建议,下敕:“特减死,宜决一百,配流循州。”但有关复仇问题的争议,并没有到此结束,因为韩仍然没有给出终极的解决办法,此后关于复仇的争议仍然会持续下去。

二、唐代复仇案处断举例

(一)严格依法处断之案例

1.周智寿兄弟报仇案:周智寿父永徽初被族人安吉所害。智寿及弟智爽乃候安吉于途,击杀之。兄弟相率归罪于县,争为谋首,竟伏诛。周智寿兄弟为父报仇后自首被杀。

2.杜并杀人案:杜审言坐事贬授吉州司户参军。司马周季重与员外司户郭若讷共构审言罪状,系狱,将因事杀之。既而季重等府中酣宴,审言子并怀刃以击之。季重中伤死。杜并为父报仇杀死周季重,挑战了国家统治权威,结果杜并死后不仅没受官府嘉奖旌表,其父反而获罪免官。

3.刘士干复仇案:刘士干,玄佐养子。有乐士朝者,亦为玄佐养子,及玄佐卒,或云为士朝所鸩。士干知之,及至京师,诱杀之。后赐士。刘士干以吊丧之名杀乐士朝于京师,为养父刘玄佐“报仇”。后刘士干被依法处死。

4.余常安为父报仇案:衢州人余常安父、叔皆为里人谢全所杀,常安谋复仇。十有七年,卒杀全。刺史元锡奏轻比,刑部尚书李{执不可,卒抵死。余常安的父亲和叔父被乡里人谢全杀害。余常安长大后为父亲与叔父报仇。尚书李{不询其情,判杀余常安。

(二)礼法并用,酌情裁断之案例

1.卫孝女复仇案:绛州孝女卫氏无忌,其父为乡人卫长则所杀。无忌年六岁,母又改嫁,无兄弟。及长,无忌从伯常设宴为乐,长则时亦预坐,无忌以砖击杀之。既而诣吏,称父仇既报,请就刑戮。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汉唐来,女性复仇多受到社会的同情,因女性以弱抗强更显孝烈。太宗时卫氏小时候父亲被杀害,其长大后找机会杀死了仇人并且自首。唐太宗为了嘉奖她的孝烈,下诏免去其死罪又予以厚待。

2.赵师举复仇案:高宗时,绛州人赵师举父为人杀,师举幼,母改嫁,仇家不疑。师举长,为人庸,夜读书。久之,手杀仇人,诣官自陈,帝原之。 赵师举不忘父仇,手刃仇人后投案自首。太宗时有特赦的先例,加上赵师举复仇之后又主动自首,高宗最终赦免了他。

3.谢小娥报仇案:段居贞妻谢字小娥,本历阳侠少年,重气决,娶岁馀,与谢父同贾江湖上,并为盗所杀……小娥闭户,拔佩刀斩兰首,因大呼捕贼。……小娥悉疏其人上之官,皆抵死,乃始自言状。刺史张锡嘉其烈,使不为请。宪宗年间谢小娥为了替丈夫报仇,女扮男装潜入了仇人的家中,杀死了。谢小娥不仅未受到追究,反而受到了广泛的嘉许。

(三)唐代复仇案处断缘由简析

梁治平说:“中国古代法律以伦常为纲,自‘礼入于法’之后,可以说是混道德于法律,同时也是变法律为道德。”③复仇案的处置无非是礼法之参差。唐代复仇案的处罚有其礼法与社会价值考量:1.礼许复仇,法禁不止。礼教对于复仇的态度是不仅可以而且必须复仇。礼教宣扬这种思想,那么当时受到封建礼教训化的民众,也必定会以“礼许复仇”这一观点来指导自己的复仇行为。2.杀人者死,血债血偿。由于“杀人者死,血债血偿”的原则深入人心,它成为了人们复仇的坚定信念来源④。终唐一代,有关于复仇问题的处断方案不外乎礼法冲突的协调。在经陈子昂、柳宗元、韩愈等人对复仇案件处置的反复论证后形成“有复父仇者,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的惯例。此惯例至宋朝时即被编入《宋刑统・殴击门》之中。之后的明清二朝律法更是在唐宋律法的基础上或宽或严,结合具体社会环境而有所损益。在唐代通过多次有关复仇议题的讨论,人们对儒家经典中有关复仇规定的重新审视使得复仇制度经受了一次大洗礼。

三、结论

古代以礼为思想根基的儒家便开始主张复仇。由于后世外儒内法的王朝治世思想使得对复仇思想的认同反复变更。秦以后每朝每代皆有律法,儒家便开始尝试以法律制裁的力量来推行礼。以礼入法使得立法道德化,原心论罪又使得司法实践道德化⑤。儒家化的法律具有了礼法双重标准,这使得复仇案件的处置极为棘手。本文通过对唐代律法及数例复仇案件的分析,看出虽然唐律中无复仇之规定,但律法的字里行间透露出国家禁止复仇的倾向。对复仇者的处置有杀有赦,案件的审理往往会受到诸如礼法规定、皇帝态度、大众舆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国家对复仇者的处置结果各有不同。“古人在处理复仇案件时所体现出来的矛盾心理就是因为其是同时站在礼、法两种不同的立场上去看待复仇问题的”⑥。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唐律疏义》也没能很好地协调其中的礼法冲突,而唐代调节复仇现象的方式所追求的,就是礼法的融通,最终得以实现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而这为后世制定有关复仇的律法条文提供了参考指南。

注释:

《后汉书・张敏传》载:“建初中,人有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贯其死刑而降宵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

② 丘浚 《大学衍义补》卷 110

③ 梁治平《法与人情》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④ 《对中国古代复仇案的诸分析》,《法律史论集》.韩延龙,法律出版社,1999。

⑤ 黎莲芬:《儒家的法律道德化思想》,《广西社会科学》,2003 年,第 12 期

⑥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北京

参考文献:

[1]《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

[2]《旧唐书》,《新唐书》,中华书局, 第1版

[3]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

[4] 熊逸《春秋大义:中国传统语境下的皇权与学术》,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5] 钱大群《中国“复仇”制度论考》,《南京大学学报》1991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