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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中国首例法官遭“弹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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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官”缘于吃请

王学彬怎么也没想到,他会成为全国第一个因百姓不信任而遭弹劾免职的法官。

5月8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了《关于免去王学彬副庭长职务、待岗学习的处理决定》,宣布:自即日起,对王学彬给予免去副庭长职务、调离审判岗位、待岗学习的处理。

此前的3月28日,磐石市曾召开首次“法官问责会议”,对该院法官王学彬涉嫌办人情案进行评估和认定。在经过评估、听证、质疑、本人辩解、投票表决等程序后,由15名弹劾委员投票表决,一致通过,认定其有办理人情案的行为,不信任案成立。

王学彬是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助理审判员。他的麻烦始于2002年12月19日的一顿人情饭。

那一天,磐石市民张某诉其邻居刘某案第二次开庭。张某称邻居刘某的粮油加工厂机器噪音大,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其全家正常生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当庭的审判长即是王学彬。

当日休庭后,参加庭审的被告的女儿及委托人王某,来到王学彬办公室。此情景引起原告张某和其弟弟的怀疑,于是二人决定守在法院门口,看个究竟。不久,王学彬走出法院,张家兄弟尾随其后,看见他在一家酒店门口停下,与被告的女儿及王某会合,一起进了酒店。

见此情景,张某当即打电话让亲属拿来相机,并进入酒店包房,拍下了王学彬与被告的女儿、王某三人坐在一起的场景。王学彬发现后,起身阻止。几个人在撕扯过程中,张某又拍下了三张现场照片。

事隔一个多月,张某见所诉案件迟迟没判下来,便认为法官判案不公,带着上访信和所拍照片到磐石市纪检委、政法委上访,反映王学彬违法办案,接受吃请,偏袒被告,以致案件久拖不决,并要求法院给予明确答复。

法院立即启动“不信任弹劾程序”,对王学彬存在的问题进行“不信任质询”。

在调查中,王学彬提出了质疑,称当天吃饭是为自己的妻子过生日,根本不是当事人请客,并出具了自己付款的发票。

尽管如此,弹劾委员会依然认定:1.王学彬主观上可能有违法办案的故意;2.王学彬客观上有接受宴请的可能,因为经过调查,王学彬的妻子根本不在当天过生日,至于王付餐费,是被拍照后的行为,付饭费并不能改变接受宴请的性质;3.王学彬的行为引起举报人的合理怀疑成为可能。

弹劾委员会还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八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人”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人,法官的行为就属于违纪行为,法院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最起码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实行回避。不论什么理由,王学彬也不应当与一个刚刚开完庭而案件尚未有结论的被告一方人同时就餐,在无一个亲友在场,妻子也不在场的情况下给妻子过生日的方式实属罕见。

最终,15名弹劾委员投票表决一致认定,王学彬有办理人情案的行为,应对其做出处理。

一个颇有争议的“首创”

磐石市法院对王学彬的弹劾,是依据一个月前制定的对法官实施不信任弹劾的程序进行的。据媒体称,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今年2月28日,磐石市法院出台了《关于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试行)》。该《暂行办法》规定:如果干警被举报利用职务便利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有思想品德不佳、违公德、公信度低等九种情形,对其实施调查后未找到充分证据,但合理怀疑仍难以排除,其违法乱纪行为有可能存在时,即启动弹劾程序,并用票决方式认定其是否有问题,是否应对其实施处治。

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磐石市法院此举意在堵塞在“有实无据”情况下无法对违纪法官处治的漏洞,并且已经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

该办法一出台,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弹劾法官是否有合法性;弹劾一词是否准确;合理怀疑是否有理等。

对此,吉林省高院的一位负责人称,该办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应避免公众产生合理怀疑。由于法官的特殊身份,应该严格要求,不能“疑案从无”,而应“合理怀疑”。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暂行办法》对于弹劾程序的设定,也充分考虑到了公开公正。包括弹劾委员会的组成、票决制等都设计得很科学。如弹劾委员会共有36名成员,其中包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群众中聘请18名,在法院内部由干警投票选出8名,每次对群众不信任干警进行弹劾时,法院都要组织召开听证大会,从全体弹劾委员中随机抽取15人出席听证会,听取双方的查证申辩,最后投票表决。

对媒体所关注磐石法院使用“弹劾”一词准确与否,磐石市法院顾吉正副院长解释说,“不信任弹劾办法”目前还只是个暂时名称,没有最终确定,它还可以称作“合理怀疑问责办法”或“不信任问责办法”。

正反意见

中国首例法官弹劾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上和学界诸多反映。正反意见势同水火,沸沸扬扬。

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对这种做法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首先,该弹劾制度不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按照现行《宪法》和《法官法》,只有各级人大常委会才能罢免法官。其次,根据群众的不信任举报,就启动弹劾程序,可能会有人利用该制度对法官进行诬告、陷害,毕竟法官是一个容易得罪人的职业;第三,基于“合理怀疑”做出的处理,实际上是对法官进行有罪推定,不符合“疑案从无”原则,也不符合现行的证据规则。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法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会使司法尊严缺乏保障。虽然迎合了所谓民意,却破坏了基本的规则,势必会影响正常的审判和法制进程。

持支持态度的意见认为,弹劾法官制把对法院的监督范围扩大到百姓之中,把对法官和干警的监督置于审判之前,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可以有效地杜绝当事人双方向法官行贿的行为,有助于审判公正,更好地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社会正义,并称赞其为维护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举措。

有学者还认为,法官弹劾制的根据在于,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选任法官并授予决定人民身家性命、生杀予夺之裁判权,其基础是人民的信任。人民一旦不再信任某个法官,当然可以仅凭这一点而罢免他。罢免法官的充分条件是人民的不信任,既不考虑案件判决之正确与错误,也不考虑该法官是否已构成“违法”、“犯罪”。

尽管这个《暂行办法》颇受非议,磐石市法院顾吉正副院长还是告诉《财经》:“基层法院应该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实效性,我们正在推广这个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