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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监督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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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乡科(局)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人员予以通报,并限期补考。连续二次补考不合格者予以免职。

(二)凡提任乡科(局)级领导干部的,必须通过政治理论任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提任。

第二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非选举产生的新提任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回原岗位或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条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期满,职务自然解除。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县直机关科(局)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二)乡镇领导干部在同一乡镇任职满三届或在同一岗位上担任正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岗位上担任副职满二届的,原则上要轮岗或交流。

(三)县直机关及乡镇机关的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或在同一科室担任正副职满十年的,一般应轮岗或交流。重要岗位的,必须轮岗或交流。

(四)不服从交流轮岗的,予以免职。

(五)特殊岗位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轮岗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县委或县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条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各单位中层岗位出现空缺的,或结构调整、重组及现有中层干部超出职数限额需进行调整或分流的,或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均实行竞争上岗。特殊岗位、特殊情况不适合竞争上岗的,须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任命无效。

第六条改进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要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分类组织测评,并将量化测评结果与定性考核结果相结合,提高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考核结果应综合反映被考核人的上级、同级、下级以及接受其直接服务对象等各方面的意见。坚持把年度考核结果与干部调整使用、升降去留以及奖惩、工资晋升等相结合,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鞭策作用。

第七条实行领导干部责令辞职、引咎辞职、降职制度。

(一)县委及组织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二)领导干部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主动辞职的,予以免职。

(三)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差,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未能较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第一年予以诫勉;连续两年的,本人应提出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降职或免职。

(四)班子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不同情节,对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分别予以告诫、诫勉。仍没有改正的,本人应提出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降职或免职。

第八条严格实行乡镇领导干部住乡值班制度。对违反该制度的,追究领导干部本人及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责任。

第九条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本单位、本科室发现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等行为,经查实受到处理的,科室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负连带责任,视不同情节,依照《*县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试行》予以处理。

本意见自*年*月*日起实施,适用于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乡镇机关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上级直属在永的单位应参照执行。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