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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了保险中介的三大支柱。文中论述了加快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的必要性和条件,为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快速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必要性
1.维护保险当事人权益的需要
从发达市场国家的保险实践来看,保险定损是由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即公估人来完成的。保险公估人接受委托,并不代表任何一方,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保险公估人的介入,既解决了定损问题,又能够保证公正的结果,更排除了行政干预,是最理想的定损模式。
2.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的需要
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人三方构成,而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应至少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大类机构。这三者的作用不同,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不同的地位,但都是保险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
3.促进保险集约化经营的需要
保险市场规范与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务分类集约化经营的程度,是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要想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必须将展业、理赔等业务分离出来,由专业中介机构承担,这样既可以避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直接利益冲突,又可以减轻保险人的成本开支压力,从而更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4.加快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需要
入世使得更多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也使得国内的保险公古人参与到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之中,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公估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
二、保险公估业发展的有利条件
1.逐步健全的法规制度
面对日益增长的保险公估需求和日益激烈的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我国于2001年11月16日出台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于2002年进一步修订了《保险法》,在2004年制定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使保险公估人的经营逐渐有法可依、规范操作。
2.潜力巨大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6.2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8年的9784.09亿元人民币,增长近1600倍,近二十年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7.6%。2008年全国保险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720.02亿元,同比增长19.88%。如此巨大的市场“钱”途,无疑是保险公估等中介公司发展的潜力和机会所在。
3.日益增强的保险意识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而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保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更加主动的利用保险公估机构的专业技术和专家优势,为自身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三、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现状
保险公估在我国可谓“舶来品”,起步较晚,虽然发展较快,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保险行业内也拥有了一定的地位。但是相对于另外两类保险中介机构而言,我国的保险公估显得有些滞后,主要表现在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市场供求矛盾突出;市场的认同度较低,业务量明显不足;政策法规相对滞后,专业水平相对偏低,高级人才严重匮乏。公估机构目前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技术含量不太高的项目,市场监督手段单一,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短期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行业自律组织缺位,其公正性日益受到挑战。
四、加快保险公估业发展的探索
1.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为加快我国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需要在现行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从市场准入、业务操作、执业行为、行业监管、外部审计、法律责任等方面不断加以规范,使其沿着促进我国保险行业整体发展的方向前进。
2.逐渐发挥保险公估行业协会的作用
除了现有的政府监管外,还要补充和完善保险公估的行业自律机制,这在我国目前还是个空白,应尽快成立“全国保险公估人协会”,强化协会的监督、协调、引导功能,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沟通机制,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估市场的正常秩序。从发达国家的保险实践角度来看,保险公估行业协会在整个行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不断增加保险公估市场的参与主体
保险业属于一种服务性的行业,只有强调主体多元化,充分体现出竞争的意识,才能使保险业发展步伐加快。不断增加保险公估市场的参与主体,鼓励各方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入到其中,无疑会加快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进程,竞争才能促进我国的保险公估市场更加规范与完善。
4.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市场认知程度
目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估机构了解较少,误认为“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是一家子”,会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能少赔就少赔,而不会去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这些社会上的“偏见”,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而保险公估机构自身的对外宣传是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武器。
5.增加保险公估高技术人才的培养
大量高技术人才的储备与培养,是保险公估行业快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保险公估业务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但要掌握包括保险、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还必须掌握损失标的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广博的知识。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
[2]赵国析何慧珍:《保险中介理论与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