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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保障应急企划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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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为确保第一品牌市运输供给,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流通市场的相对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治超工作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治超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迅速反应、保障有力”和治超与运输两不误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同级治超领导小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并成立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期间运输保障的组织与协调。

治超领导小组下设应急运输保障组,负责对市道路运输市场动态进行监测、对出现市场波动情况进行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

应急运输保障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应急运输保障组联系电话:

二、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工作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在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制定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安排运力储备,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运输市场动态,并对出现的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向治超领导小组报告,根据治超领导小组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

2、根据市治超领导小组要求和部署,指挥道路、水路运输系统执行运输保障任务;负责统一组织、调配运输车辆、运输船舶和人员执行运输保障任务,并负责组织督察。

3、负责协调解决执行交通运输保障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4、承办治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交通局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工作职责

1、制定本辖区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交通厅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2、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对出现的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厅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提出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3、根据省交通厅治超领导小组或市治超领导小组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指令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治超领导小组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运输车辆、船舶和人员实施应急运输。

4、指挥、组织、督察辖区交通系统执行辖区内非“一、二级”应急运输任务。

5、根据需要(同级治超领导小组的通知)组织、调配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治超”卸载运输任务。

6、申领、签发黄色《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

7、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治超领导小组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开展工作。

(三)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治超领导小组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工作职责

1、制定辖区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交通局治超领导小组。

2、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对出现的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市交通局治超领导小组、市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3、根据上一级治超领导小组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运输车辆、船舶和人员实施应急运输。

4、根据需要(同级治超领导小组的通知)组织、调配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治超”卸载运输任务。

三、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级次

根据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将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分为两个等级。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是指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粮、油、肉、菜、蛋等由于运能不足出现脱销,或工业生产原材料和产成品如煤、原油、矿石等由于运能不足出现市场供应紧张,导致生产面临停产。人民生活必需品出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按照商务部等15个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等次确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其它商品和运输价格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或已经对道路运输市场造成的影响,确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

一级为全国大部分省、省或一个以上直辖市出现市场异常波动,二级为全国少部分省、自治区或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部分市(设区的市)、区、县,或省(区)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出现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

(一)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二)省内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三)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属于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级的,由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红色预警警报,交通部运输保障组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属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级的,由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区黄色预警警报,省交通厅治超领导小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一、二级以外市场波动需要启动应急运输的,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治超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地出现上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一级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核实确认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个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立即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安排运力。

四、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车辆及人员要求

(一)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车辆及人员

1、应急运输保障车辆

(1)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工作由各级运政机构组织实施,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统筹调用、属地负责。

(2)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确定原则是:按每50万人口(不足50万按50万计)配备20辆5吨以上货车。

(3)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一级,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

(4)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不足,应向上一级运政机构提出支援申请。

(5)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在执行一、二级应急任务时,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交通部统一式样,红色通行证由交通部印发,黄色通行证由自治区交通厅印发);一车一证,不对号,有效期内凭证免交车辆通行费。

(6)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应优先选用集装箱运输车辆和厢式货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载,任务完成后及时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交回市治超办公室。

2、应急运输保障人员

应急运输保障人员由带队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组成,基本条件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身体健康,年龄在23至50岁之间。上述人员,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挑选、审定。

3、其它运输保障设备

根据治超工作需要,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还应准备一定数量的装卸设备,以作为卸载超载车辆时使用。

(二)水路运输保障应急运力及人员要求

1、应急运输保障船舶

(1)用于应急运输保障的船舶必须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并按规定配备好船员。

(2)应急运输保障船舶在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在船舶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水路运输特别通行证》(自治区交通厅印发),在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要及时将《水路运输特别通行证》交回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于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船舶,港口要优先安排装卸,船闸要优先安排过闸并免收过闸费。

2、应急运输保障港口

(1)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拟定应急运输保障港口名录。各应急保障港口要配备好必要的装卸设备及仓储设施,并配备好应急装卸工人及装卸作业指挥人员。

(2)应急运输保障港口必须要优先安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应急装卸、仓储任务。

3、各县(市)区水路运输保障机构要加强与港口、水运企业、货运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港口装卸、仓储能力及水路运力情况,全面做好水路应急保障运输准备。

(三)各县(市)区治超领导小组必须及时确定应急保障运力、保障人员、保障设备,并及时上报市治超领导小组。

五、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报告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运输企业要在治超期间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报告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向同级和上级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当地物价上涨和运能下降的幅度;本地运力供应情况,存在的缺口;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支援的申请要求(车辆和船舶种类、吨位、数量,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2、根据同级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任务,申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支援的特别通行证的种类、数量;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支援的车辆和船舶种类、吨位、数量以及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3、执行同级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任务时,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船舶或人员遇到突发事件,请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事项。

4、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完成情况(出动运力、运输货物种类、数量)。

六、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机制

(一)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处理程序

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给广西的应急运输任务和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由自治区交通厅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自治区运政机构统一协调,运输组织由车、船籍地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运政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红色预警警报,给广西下达应急运输任务,或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黄色预警警报并下达应急保障运输任务,或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应急保障运输任务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2、市交通局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当地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市和自治区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确认达到黄色预警等级,立即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各地应急运力,当应急运力不足时,及时向自治区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请求运力支援。

3、启动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根据应急运输任务需要,立即通知有关市抽调运输保障应急运输队伍(车辆、装卸设备和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及带队人员),通知有应急运输任务的企业、站点、港口及船舶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并给运输车辆、船舶签发相应的运输特别通行证。

4、启动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船舶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船舶和设备带病操作。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进行动员,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人员,配备相应的证照、通信工具。

(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措施

1、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同时派出5辆车以上(含设备,下同)执行同一应急运输保障任务时,由车队长带队,10辆车以上由单位领导带队,20辆车以上由各市治超办领导带队,40辆车以上由自治区治超办领导带队。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车队应配备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遇到突况(遭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受损、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由负责人及时向本辖区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运政机构报告,并逐级上报上一级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2、船舶在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时,船长应24小时与船公司保持联络,定时报告船舶动态,遇到突况,要立即报告船公司。船公司负责人要及时向本市运输保障机构报告应急运输进展情况。

(三)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补偿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实际发生的直接运输费用由货主支付。执行治超卸载分装任务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由超载车主负责。

七、值班制度

治超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应急运力分配指标的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要建立值班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值班电话(包括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值班领导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要明确职责,熟悉政策,掌握本辖区和本企业的运力储备情况、装卸仓储能力情况,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应急车辆、船舶装备的保养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八、责任追究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应急运输指令。对拒不执行指令、或推诿扯皮的单位,在质量信誉考核时,其文明服务记0分,并不得参加本年度的文明单位评比。对执行上级指令不坚决,贻误时机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九、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各县(市)区交通局必须于7月20日前,将本辖区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值班制度(包括值班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应急运力情况(包括车属单位、车牌号、吨位、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和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设备情况报市交通局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治超应急运力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