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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超过55岁工伤保险就该停缴了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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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超过55岁工伤保险就该停缴了吗

问:我是从农村来的打工妹,到某派遣公司做清洁员快两年了,工伤、疾病保险都给上了。但最近工伤保险突然被停止,理由是我超过了55周岁。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公司继续聘用你,就应该给你上各类保险。

2、职工因工死亡,家属能主张遗属补助吗?

问:我的丈夫王某系某个体批发公司雇佣的司机,在给公司送货时车毁人亡。公司没给我丈夫上工伤保险,处理完我丈夫的后事,我向公司提出了遗属的津贴补偿要求,公司予以拒绝。我向法院提讼,能得到支持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应依法享受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公司始终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连续侵权。你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3、不参加旅游,工会补助费用应否发给自己?

问:我们组织职工利用年休假,去海外旅游,并从工会的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伙食补贴。可我不准备去,请问,出游的补贴应否发给我个人?

答:全总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基层工会的经费可以用于工会组织活动的伙食补助。但没有明确,职工不参加活动,是否将活动经费发放给本人。这应按职工所属工会规定办理。

4、刑法对恶意逃薪者有什么新规定?

问:欠薪、讨薪,这是我们打工妹最常遇到的一个话题。听说人大修改了刑法,在这方面有了新规定?

答:是的,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药店有无义务主动对药品的副作用作出说明?

问:前几天我奶奶皮肤瘙痒,她去附近一药店,买了一瓶扑尔敏,回来就吃了。因为过量,昏睡不醒住进了医院。买药时,营业员也没对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作出说明,药店对此有责任吗?

答:《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药店有一定责任。

6、老工伤,该由谁来支付医疗费和工资?

问:我丈夫是某国营水泥管厂的老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残疾后,一直呆在家中。因为那时没有工伤保险,他的工伤工资和平时的药费,都由单位付给。近年厂子由承包到改制,不但药费报不了,工伤工资也没了保障,这可咋办?

答:国务院已决定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专门为此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问题即将解决。

7、 单位不肯加薪,员工辞职有无补偿?

问:因单位不肯加薪而辞职,单位应否给我们这些已在这个厂子工作了三四年的员工,以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8、“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吗?

问:张太太和我是半路夫妻,5年前和我走到了一起。她的子女们不同意我们结合,为此张太太生病了,被医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她在精神卫生病院住了两个多月,后患癌症转肿瘤医院,不治身亡。在肿瘤医院住院期间,她立了一份自书的遗嘱,把她的房产给了我。可她的子女说“精神病人”所立遗嘱无效,请问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吗?

答:精神病有间歇性的,有重度的、有轻度的,有治愈的和未治愈的。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实质要件应认定为有效。

答询法官: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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