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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有效的执行消费者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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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0月颁布以来,终于迎来了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其中较引人关注的是“消费者后悔权”的加入。但是,针对于社会上的各方反应来看,买卖双方对于“后悔权”能否有效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保证这条法律行之有效,切实解决当前网络交易中出现的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带动消费,为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将是各级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大众热切关心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后悔权;执行消费者;网络交易

相关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较2012年13205亿元同比增长42.8%,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4%。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02亿人,使用率达到 48.9%,相比2012 年增长6.0个百分点。团购用户规模达1.41亿人,团购的使用率为22.8%,相比2012年增长8.0个百分点,用户规模年增长68.9%,是增长最快的商务类应用。巨大的网购市场如今已经成为了国民消费领域中的重要分支,也成为了不少消费者全新的消费习惯。正因如此,规范网络交易,保护消费者在这一新的领域能够健康消费成为政府相关部门最紧要的工作之一。

新消法中对于网络购物“七天后悔权”的新规定主要是为了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真正尊重消费者在理性状态下的契约自由,而不是在头脑发热时候不理性的契约自由。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让商家的营销行为更加理性进而倒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不断改进它的广告策略,避免虚假宣传,切实做到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让商家的广告做到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商家的产品竞争力提高了,公信力提高了,消费者后悔的概率也降低了。

那么,针对如何保障“后悔权”得以有效实施,使市场更加健康的运行,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后悔权”的有效执行离不开对电商平台的有效监管。众所周知,消费者是通过电商平台来进行网络消费的,那么,如果电商平台对于“后悔权”不加重视,一如既往的“无为”,那么后悔权的执行就无从谈起。所以,首先要对各电商平台进行有效监管,在此基础上,要实行责任追究制以及年审制,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电商要予以处罚并曝光,严厉打击部分电商“店大欺客”、包庇销售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切实做到提振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放心购物、大胆购物、开心购物、幸福购物,实现消费者的中国梦。

第二,对网络商家进行身份认证是“后悔权”有效执行的必备手段。加强对商家身份信息的确认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没有经过身份确认的商家容易出现欺诈行为,在新消法刚刚出台,部分细则尚未出炉,消费大众尚不能完全掌握维权方法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商家进行身份确认将会使得“后悔权无处后悔”,在以往的网络交易中出现消费欺诈行为后无法查找到商家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当前,某些电商平台也已通过缴纳押金的方式对商家进行约束,但是却难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所以,对商家进行身份确认是规范销售行为的不二法门。当然,辅之以行业自律也是有效保证销售行为规范化的手段之一,再有就是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商家必须主动提品或服务的信息。主动要求还是被动承担义务,消费者保护水平立见高下。

第三,消费者的诚信消费是“后悔权”得以健康执行的保障之一。“后悔权”的出台即是为了保护交易行为中的弱势群体,但全面的“反悔权”并不合适,为了防止被一些消费者滥用,对其设置了7天的期限,并且限定“后悔权”适用在网上购物、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交易领域。而大宗商品、不动产、鲜活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不适用“后悔权”。在保证消费者知情权与自由选择权的基础上实行的“后悔权”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正所谓没有限制的自由即是霸权。适当的规范有利于促进健康消费,但是同时也要重视部分商家在除了新消法中规定的4类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外,将母婴用品、美肤化妆品、食品、保健用品等纳入不退货范围,不能退货的商品种类要比法律规定的多出1倍。这类情况的出现应当加以规范,立法部门应及时颁布细则,全面合理的提出限定条目,规定好在此条目之外的不予限制,不能给恶意商家提供可乘之机,钻法律的空子,徒增社会成本。

第四,对物流行业的严格规范是维护“后悔权”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近些年由于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也有较大飞跃,然而由于规范不到位、立法不够完善等,导致物流行业徒有量的提升,没有质的飞跃,“后悔权”中写到7天无理由退货的7天是建立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但是现实中物流的代签问题非常普遍,当发生纠纷时如何才能给各方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要靠物流行业的规范化运营。建议网络平台、物流系统对于是否允许代收货设置提前约定,本人签收和代收货应严格按约定操作,尽量避免因物流签收问题引起维权纠纷。

第五,监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对于保证“后悔权”能够有效执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近几年频发的食品问题、药品事件中曝露出来的监管不力、包庇纵容问题使得社会大众对于监管部门自身建设的加强呼声很高。提出的“打铁还需自身硬”对监督执法部门来说意义非凡,能够使之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正”。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新形势下加强执法部门的自身建设无疑是最根本的,也是最符合社会要求的举措。

“后悔权”写进法律是时代进步,新规的实施会鼓励更多的人尝试网络购物,市场也会变大,最终的方向是不断规范市场,带动消费者的购物欲望,拉动内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而新消法中划时代的提出“后悔权”也是响应全面深化改革的缩影。我相信,新消法中“后悔权”的有效实施必将有力的推动网络消费更加健康的发展,必将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帮助,必将为社会大众带来更切实际的利益。可见,保障“后悔权”的有效执行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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