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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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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它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调节行政权的职能问题,是为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的制度,是推行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作为确定行政诉讼胜诉和败诉的制度,设定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主体;举证责任;制度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将会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如何正确参加行政诉讼,本文就行政机关在讼诉举证环节提出几点拙见。

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中往往行政机关法治意识淡薄,在不规定的举证期间内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举证、提交答辩状导致败诉。这要求行政机关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有待进一步提升。

取证期限的例外情况,根据《解释》只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依法提供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提供证据:一是有关主体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二是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性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行政程序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对此被告也要提供其执法过程是否存在违法性。三是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已经记载是否得到了行政相对方的认可的事实或列入行政案件卷宗被行政主体采纳的事实。四是自由裁量合理性。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这个具体案件中是否超越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没有事实根据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的问题,因此法律要求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三、高度重视特殊情形及时提出申请延期提交证据

《行政V讼法》第43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1条第2款都相应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在规定的举证期间不提供证据又不申请延期举证,法院应该依法作出败诉的判决,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四、时刻牢记裁决后不得再行收集证据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以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如果行政机关先作出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被诉到法院后,再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就意味着行政机关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这就纵容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违法,是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悖的。被告违反本条规定自行收集证据的,法院对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并非在诉讼期间被告绝对不能再搜集证据,被告只有在人民法院准许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收集证据。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特许,被告可以补充收集证据。

五、充分举证应对不作为案件

在不作为案件中,原告仅仅需要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就可以了,原告不负有的举证责任。被告则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向法院提供已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条件或者不能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具有法定职责的各种证据和举证材料:

首先需要证明自己依法行政而相对人的要求不合法。被告应提供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证明材料,同时被告也应提供原告的要求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或义务的材料。其次被告因履行职责条件未成就而不作为的案件。因原告未按要求补正材料而未作出决定的案件,被告应当提供原告材料欠缺的证据材料、有关补正通知、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再其次针对因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而未作答复的案件,被告应当提供有关案件办理期限、延期理由及核准程序等证据材料。最后被告作出否定性答复的案件,被告应当根据拒绝或否定的理由提供证据。

参考文献:

[1]蔡小雪.关于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范围问题的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