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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国有林场发展现状及改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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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林场是国家职能部门,同时也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起到重要作用。本文以阜新市国有林场为研究对象,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革对策,以期为林场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国有林场;问题;改革对策;辽宁阜新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0-0152-02

国有林场是专门从事营林护林及生产的单位,自建立以来对改善生态环境、培育林木资源起到重要作用[1]。伴随着我国各项改革进程的不断发展,国有林场在改革大潮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变化。阜新地处辽宁西北部,干旱少雨使当地生态十分脆弱。因此,林场的存在对当地生态保护意义重大。

1 林场资源情况

阜新市地处辽宁西北部,全市共有林地面积35.8万hm2,其中有林地面积约24.7万hm2,灌木林地面积约4.05万hm2,无林地面积约5.5万hm2。其中,国有林场的林业用地面积达6.78万hm2。

2 阜新市国有林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资源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生态问题越来越受重视。国有林场为了保持生态,把大部分商品林转变成公益林,使林场用于经营的商品林的比例越来越小,导致林场经营收入减少。

2.2 管理问题

国有林场是政府的管理机构,其具有领导和监督职能。但同时林场又是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市场经营。在一个主体上,管理与经营同时存在,必然产生矛盾,既减弱了管理约束力,使林场盲目完成生产任务,又失去了市场竞争力。

2.3 资金问题

辽西地区工业基础薄弱,农业由于受到气候的影响而发展缓慢,致使当地财政收入捉襟见肘,对林场的资金扶持不到位,不仅难以维持正常生产,而且难以保障林场职工的工资和社保开销。

2.4 人员问题

2.4.1 职工素质低下。国有林场多数都位于农村地区,林场职工多来自于当地农户,整体素质不高。同时,对林场职工的专业培训也处于滞后状态,加上工资待遇低,难以吸引高水平的林业技术人员[1]。

2.4.2 劳动力过剩。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林业生产技术也不断升高,使林业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导致大多数林场出现了生产力过剩的现象。由于林场属于体制单位,剩余生产力无法合理安置,林场大部分资金用于过剩劳动力的开支,使资金紧张,难以再进一步发展生产,成为林场改革过程中最难解决的问题。

2.4.3 社保资金压力大。阜新国有林场已经有60年历史,为国家造林绿化和林木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其中,多数人都已退休养老,据统计,阜新市林场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30%左右。虽然林场只承担小部分社保资金,但是仍然使多数林场举步维艰,出现断保情况。

3 阜新市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策略

3.1 明确目标

3.1.1 明确林场发展思路。加快发展具有现代化的林场长效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公益林和商品林独立管理,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建好公益林、改善生态的前提下,要科学发展多元化的林下经济,如森林旅游、林下种植、养殖及森林农家乐等。最大限度地发挥林木效益,通过提高商品林质量提高经济收入,增加林场效益,提高林场生产能力。

3.1.2 健全林场体制机制。总结经验教训,通过不断创新,完善适合当地林场的经营机制,科学管理有限林业资源与可调配资金,开发林业产业多功能性,完善林场职工的社保体系,建立合理的人事分配机制,使林场职工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均得到提升。

3.1.3 提高林场发展能力。通过多种手段逐步化解林场的债务负担,再因地制宜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管理方法,优化林场环境,增强阜新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能力。

3.2 明确道路

3.2.1 林场定位。阜新市国有林场属于公益二类,公益林面积占全部国有林场林地面积的80%以上,商品林占有率小。因此,要明确公益林、商品林的产权特点,根据性质不同分别管理经营,使公益林发挥出防沙、保水、净化空气的生态功能,让商品林的品质符合市场需求,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此外,还要加快林场转型,促使林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3.2.2 林业多元化经营模式。随着林业体系逐渐成熟和国有林场的功能转变,林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林木经营的规划,建立完善的经营方案,明确森林经营方向,从先前的商品木材经营转变为公益林与商品林相结合经营的林场。将以营林为主的林场逐步改变为保护生态的公益性林场。对公益林进行林分改造和树种结构优化,再利用当地资源形成可观赏性的景观,将公益林打造成休闲旅游的景点。

3.3 建立完善林场的配套机制

3.3.1 完善林场法人机制。建立完善的林场管理机构,使决策和监督机构既独立又相互制约,林场下属机构要坚决执行,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职能。

3.3.2 建立明确的产权体系。机制和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产权是否明确。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完善林业资产与环境资产评估,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实现收益[2]。

3.3.3 完善林场生态补偿。商品林虽然可以经营,但是在商品林成林以前起到了公益林的作用,具有生态效益。因此,对这部分生态效益进行补偿,以弥补公益林补偿标准低、无法维持正常公益林的养护和开销问题[3]。

3.3.4 政府对林业职能的转变。首先,政府要主动把当地市场机制缺失的部分承担过来。其次,政府要退出超越管辖范围的职能。最后,政府要对职能分内的事情要积极落实,一是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制定、落实和监督制度;二是加强政府的宏观导向职能,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制订林业生产和政策导规划、林业技术管理等[4]。

3.3.5 林业技术在林业生产中的实施。国有林场要在新林业技术实施、林业技术创新力弱等问题上加大投入,同时还要提高林场职工的技术素质,定期派遣林场技术人员走出去学习交流,并邀请林业专家对职工进行培训指导[5]。此外,林场要申请科研项目,以科研项目为依托,与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合作,提高林场生产技术能力。

4 参考文献

[1] 刘勇,李智勇,叶兵,等.德国国有林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及启示[J].世界林业研究,2008(8):21-24.

[2] 张周忙,蒋亚芳,管长岭.日本国有林管理对我国的启示[J].林业资源管理,2010(12):22-24.

[3] 贺超,姜冰润.国有林场非国有化经营模式案例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78-81.

[4] 褚利明.关于国有林场改革有关问题的思考[J].林业经济,2012(6):3-7.

[5] 李金兰.对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策略的思考[J].林业经济,2011(12):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