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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里的法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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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里法律书的多少并不能说明法治的成功与否,但法律能够真正走出书本,成为社会一体遵守的准则,则一定是法治成功的标志

冯象先生在著作《政法笔记》的弁言中说:在美国的哈佛书店,法学书籍仅占了一个书架,而在中国的书店里,却满满当当的法律汇编、详解、问答。冯象先生据此得出结论:中国的书店多法律书,其实是法治尚未成功的一个症状。并判断,至少,在中国法治脱离初级阶段之前,法律书刊还不会因卖不动而被迫撤出主流书店。

我想可能冯象先生在国外时间太久了,有点不大清楚中国目前的状况,以为书店里的那些书是给老百姓普法用的,其实书店里的法律书,特别是法律汇编、详解一类,大多是“注释法学”流水线上的产品,购买者大多是执法人员和准备司法考试的人员,普通人极少购买。我们的普法读物,向来不是老百姓自己去书店掏钱买的,而是政府免费送上门的。网上随便找一下,就能大致判断这一类普法书籍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2008年3月,浙江德清一次性编印的13万册《公民法律知识读本》,以送法下乡、带法回家的形式送到全县农户手中。13万册的法律读本,放在书店里,那就不是几架书的概念了。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的书橱里也躺着几本普法书籍,那是由普法单位无差别地送给每一个人的。同时我也已经不记得有多少次,站在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点上,将一本本普法书籍,塞进从身边经过的每一个人手中。

从2011年开始,我们已经进入了“六五”普法阶段,从“一五”到“六五”,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普法书籍送出不知凡几。估计没有人能够算得出,普法教育,光普法书籍一项,我们的成本已是多少。全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信仰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但从目前来看,虽然经过了这么长时间的普法,这些方面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

这让我想起了学生时代的一句话:就学习效果来讲,“要我学”肯定不如“我要学”。在方法上,之前的普法教育,我们基本上采用“要我学”的方式。法律虽然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条文和法理却是高度抽象、高度理论化了的,要让没有受过法律专门教育的人理解掌握相关法律,难度可想而知。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虽然成效明显,但与所付出的人力财力相比,基本上可以说是一件“性价比”比较差的社会工程。

“要我学”与“我要学”决不是一种简单的词序的改变,而是包含了对心理学、教育学的科学总结。普法教育怎样才能做到“我要学”呢?我觉得最关键的是要让老百姓认识到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评价是确定的。

通俗点讲就是同样的情况会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同样是机动车闯红灯,一定会受到同样的处罚。如果两人闯红灯,一个人被罚,一个人通过走关系可以不受处罚,那违法以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走关系而不是学法律。很多人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得出“法律没有用”――至少没有大用的判断,那么既无用,又枯燥,又难懂的法律,有多少人会去认真学习呢?相反如果法律后果是确定的,法律是最有效、最权威的标准,人们自然会找法律来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就是自然会主动地去了解法律了。

所以普通老百姓学不进法,记不往那些复杂、枯燥的法律条文,普法效果差,责任和原因并不在他们身上,问题还是出在执法环节。可以说,普法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执法――公平执法、严格执法。而法治的更高境界,则是老百姓不必自己去啃枯燥专业的法律书籍,他们只需要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利,余下的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信任。书店里法律书的多少并不能说明法治的成功与否,但法律能够真正走出书本,成为社会一体遵守的准则,则一定是法治成功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