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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的法律规定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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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同是财产流转最为重要的形式,实践中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时有发生,加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缔约利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侵权责任法;责任构成

一、可援引的法条、运用一般条款解释的可能性及其缺陷

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于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规定的专门条文,可援引的条款只有《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保护广泛的民事权益,并且与其他民事法律相比,其保护范围最为广泛,因而保证了适用《侵权责任法》对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进行调整的可能。但这两个法条在适用上都有其缺陷。

《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的具有最高程度的概括性条款,该条对侵权行为进行了高度概括,是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但由于没有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此外,《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归责原则,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保护范围已经宽到不能再宽,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部分像我国一样给予各项民事权益如此广泛的保护。并且此条从字面理解,并没有将绝对权和其他利益区分开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是同等保护。这是非常可怕的――因为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平衡,侵权法对权益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绝非越高越好。由于《侵权责任法》尚未有权威的司法解释出台,所以对适用该条调整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进行解释上的限制很有必要。

二、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内容的不当性――以违反公序良俗方法

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的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内容的不法性是其构成侵权行为的重要要件之一。并非所有第三人影响合同缔结的行为都可构成侵权,只有那些手段恶劣、行为违公序良俗的才有必要加以制裁。首先,就行为方式而言,与普通的侵权行为相比,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不仅囊括该第三人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法方式,还囊括了该第三人的不当方式――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不法行为较易把握,而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则标准较为模糊。其次,就是第三人行为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序良俗情形的违反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家庭人伦的行为;(2)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3)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4)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5)侥幸行为;(6)暴利行为;(7)不正当竞争行为;(8)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碍公共团体之政治作用。英美法系虽然没有明确公序良俗这一概念,但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与大陆法系基本相同。笔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的是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的社会价值。法律对于某些行为所作出的违法性评价以及对于某些民事权益的保护,都是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该行为或权益进行法律评价。德国法也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违背善良风俗作为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构成侵权的加重要件。德国判例以及学说都肯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可以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即第三人如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于他人债权,诸如联合抵制、双重买卖、引诱违约、限价、挖角以及对于债权人的诈害等情形,得负侵权责任”。适用就第826条而就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加害行为违背了善良风俗,二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第三人侵害合同生效后的债权尚且要求满足加害行为违背了善良风俗的要件才承担侵权责任。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而言,缔约人所遭受的损害也是缔约关系所体现的缔约人的信赖利益,其社会公示性还尚不及合同已经生效后所体现的债权,因此,加害缔约关系的第三人,更应该满足行为方式与行为内容均违背善良风俗这个要件,方才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公序良俗原则含义广泛,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其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它只为法官指出了一个方向,在个案中是否有违反公序良俗情况的存在由法官自己做出判断。

三、结语

除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要构成侵权,还必须同时满足第三人主观故意、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并且造成了缔约利益的损害(主要是纯经济利益损害)。

参考文献

[1] 焦富民,李云波.论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制度的设立[J].扬州大学学报,2008(4).

[2] 郭平宜.缔约阶段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漏洞与完善建议[J].甘肃社会科学,2010(2).

作者简介:乐巍(1981- ),男,汉族,重庆忠县人,硕士,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