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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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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并由以往的单一性、松散性、突发性、偶然性向纠合性、智力性、反复交叉感染等新的特征转化,严重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牵动着千家万户。即从各个层面对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行简单的剖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可行的预防策略。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91-01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青少年犯罪包括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而不满26周岁的青年人犯罪”豍。我国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一、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它涉及社会、家庭、学校及青少年自身的方方面面,也反映出我国当前在各方面的问题和漏洞。当前的青少年犯罪呈现手段残忍化、多样化、高智商化、性质恶劣化、低龄化的趋势,并有方兴未艾之势。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在各种犯罪类型中,侵犯财产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的比例最大。而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盗窃罪又占了绝大多数。盗窃者有一人行窃的,也有多人或几十人结伙行窃的;盗窃发生的场所遍及商业、娱乐等服务场所,以及学校、居民住宅区等场所;盗窃方式多样化,盗窃对象包括机动车、金银财宝、珍贵文物、通讯设备、国家储备物资等,几乎无所不偷,无孔不入。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青少年共同犯罪,是指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是由青少年组成的。青少年喜欢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彼此亲密,不分你我,很容易形成一个小群体。然而,由于社会疏于引导,在很多情况下,乐群、结伙都没有发展成为与周围人的友善相处,加之社会上“哥们义气”等不良习气的侵蚀和影响,极易形成并发展成为犯罪团伙。青少年犯罪形成团伙之后,具有很强的传染性、腐蚀性和扩散性,就像病毒一样向周边传播,形成恶性循环。

(三)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据有关调查发现,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手段的残暴性和后果的凶残性等特征。所谓暴力性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凭借其自身的自然力其或借助一定的具有杀伤性能的器械,以手段或其他危险方式,对人或物施暴,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或有造成损害危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作案手段往往极其残忍,肆虐横行,无所畏惧,破坏性极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充分的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手段残忍,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二、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身高和体重迅速增长,第二性征的出现,增加了青少年成长的矛盾和烦恼,同时又扩大了青少年的需要范围。有的青少年由于从正常途径得不到需要的满足,就试图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因此就有可能走向邪路,实施违法犯罪。

(二)个体发育速度在青春期由缓慢转向迅速,而青春期的发育要受到一系列内分泌变化的影响。这一系列变化和影响,反过来作用于下丘脑。在青春期,激素分泌特别是性激素的分泌在给青少年带来性发育成熟的同时,也给青少年带来身心上的矛盾和困惑。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一)充分发挥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基础性作用

精神分析大师弗洛伊德说“一个人的发展深受其早期经验的影响”,法国著名作家福楼拜说“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是操在掌权者手中,倒不如说是在母亲手中”。可见,青少年的父母应当主动的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的增强监护人应当具备的育人素质。使青少年在家庭社会化过程中得到健康顺利的成长,形成良好的符合社会期待得人格特征,这是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重点。

(二)学校要切实转变教育理念,回归育人理性

青少年犯罪的学校预防,“关键在于转变教育理念,使学校教育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提高未成年人的整体素质”豎。就是要采取改进教育管理模式、着力贯彻素质教育、完善学校教育设施,使青少年通过正规的学校教育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掌握知识技能,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学会做人做事。这是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关键。

(三)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清末爱国志士梁启超曾经说过“少年兴,则国家兴”。青少年的成长与发展是关系国家兴旺的头等大事,因此,各相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全力以赴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与发展氛围。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上升苗头;也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注释:

豍张远煌.犯罪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64.

豎徐建.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上册)[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72.